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特色及形成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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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特色及形成原因分析  摘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婚姻秦朝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9-003-02    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

2、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

3、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时的婚姻一词,原为:昏因,昏,本是一个时间概念,约指日入后两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须在昏时举行,昏遂变成了一个行为概念。因

4、,就也,婿以昏时而来,则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礼记昏仪》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见在古人眼里,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夫妻双方,而且是为祖,为家,为后世。  新出土的秦简提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是其中有的是以前史料中所未曾有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  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冠

5、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可见,

6、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这就是《法律答问》中的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不当

7、收。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2)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就是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3)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为城旦,同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封诊式奸》就是记载某士伍捉拿到一对白昼通奸的男女并送到官府认罪的案例。(4)相对于家庭

8、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处于主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一,秦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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