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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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环发〔2009〕56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管理程序》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使用,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管理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3—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管理程序一、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二、办理对象(一)外省放射性同位素入(出)陕西省

2、作业的单位;(二)本省放射性同位素出(入)陕西省作业的单位(三)放射性同位素在陕西省范围内转移的单位;(四)陕西省废旧放射源处理的单位。三、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一)外省放射性同位素入(出)陕西省作业的单位1.外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进入陕西省工作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附件一)。备案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的证明材料,须附有效的使用证明及平面图;(3)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仪器清单等放射性同位素移入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3、;—3—(4)放射性货包监测报告。2.外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结束在陕西省放射性作业准备移出的,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辐射安全工作总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二)本省放射性同位素出(入)陕西省作业的单位1.本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出省作业,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在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6份);(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完成省级备案程序后,应持已备案《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份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

4、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3)放射性货包监测报告。2.本省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出省作业结束后,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已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2)放射性货包监测报告。—3—(三)放射性同位素在陕西省范围内转移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在陕西省范围内跨设区市级行政区转移使用的单位,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

5、向使用和移出地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注销备案。备案统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陕西省内转移使用备案表》(见附件二),并提交放射性货包监测报告。(四)废旧放射源的处理1.送贮前的备案送贮活动开始之前30日内,送贮单位应持《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见附件四)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送贮单位许可证复印件;(2)接收单位许可证复印件;(3)放射源编码证明文件;(4)放射性货包监测报告。2.送贮活动结束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书面告知市级环保部门:(1)加盖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

6、保部门备案印章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2)废旧放射源回收单位证明回收的文件。—3—附件一: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申请文号:受理编号:备案编号:环辐备〔200〕号单位名称:(盖章)辐射安全许可证号单位详细地址邮编辐射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设备名称核素名称出厂日期出厂活度(Bq)放射源编码放射源标号异地作业内容计划作业详细地址接收单位计划作业起止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2、事故应急预案□3、管理制度、操作规程□4、仪器清单   □5、其它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厅备案:□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省(自治区

7、、直辖市)使用的备案。□不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理由另附)。经办人:(公章)年月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厅备案:□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不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备案(理由另附)。经办人:(公章)年月日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厅备案注销:经办人:(公章)年月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厅备案注销:经办人:(公章)年月日说明: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厅备案,向使用地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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