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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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1012  【实施日期】19951012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

2、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

3、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章名】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三)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

4、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九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

5、审计事项授权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对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6、【章名】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必

7、须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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