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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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五)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二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考核、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按照《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订《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内各类矿山,从事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验收。1.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2、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DZ/T223—2007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38—2004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UDC—TD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SL204—9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3、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GB78(30—92)—87森林土壤测定方法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J137—19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GBWBH002城市生活垃圾禁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CJJ17—200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4术语和

4、定义1.4.1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土地复垦是指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1.4.2矿山植被恢复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活动。1.4.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与生物技术措施,对因矿业活动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进行整治,所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和受采矿活动影响产生地质环境问题或地质灾害的区域。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验收对象3.1对采矿活动损毁的地质地貌景

5、观进行修复,对遭受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3.1对露天采矿形成的边坡、断面进行整修,消除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并实施坡面绿化。3.3对地下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稳定状态,其对应的地表形态不再发生改变。3.4对采矿活动形成的废水、废碴等各类废弃物进行有效处置,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5对受采矿影响的地表水体进行保护,阻隔或消除污染源,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3.6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4.矿山地质环境治

6、理恢复验收依据4.1采矿权人对关闭矿山、闭坑矿山及废石、尾矿再次回收选冶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内容和标准,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书”为基本依据,治理验收合格程度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4.2在建、扩建、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行分阶段、分区治理的内容和标准,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阶段性)工程设计书”为基本依据,治理验收合格程度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4.3

7、《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前已闭坑、关闭或废弃的矿山,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内容和标准,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书”为基本依据,治理合格程度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5.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治理恢复合格总体要求5.1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经整治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治理成建设用地。5.2采矿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经工程和生物措施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再生利用,已消地质灾害隐患。5.3地下采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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