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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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2月14目录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分类验收标准14.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14.2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验收标准24.3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验收标准35.验收质量评定35.1一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35.2简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56.分类检查与验收项目56.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56.2含水层破坏治理工程检查与验收项目76.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工程检查与验收项目76.4其它辅助配套工程检查与验收项目87.监测工程验收9附录A(规范性附录)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

2、质量评定表10141.总则1.1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工作,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质量,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内除放射性矿产之外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1.3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内容、要求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分类检查和验收项目。1.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陕西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

3、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L/T5148-201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TD/T1036-201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3.2矿山地质环境

4、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等。3.3含水层破坏采矿活动导致的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3.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3.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的活动。3.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4.分类验收标准4.1矿山地质灾

5、害治理验收标准4.1.1崩塌、滑坡144.1.1.1对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矿区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地貌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实施了有效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做一般性治理。4.1.1.2地表地下排水、支拦(挡)、锚固、抗滑桩与注浆、护坡、减压与压脚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安全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4.1.1.3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

6、未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4.1.1.4对因滑坡、崩塌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已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1.1.5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滑坡、崩塌,经论证不宜进行工程治理的,已采取搬迁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4.1.2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和地面沉降4.1.2.1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土地资源或地貌景观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4.1.2.2为保护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完好,能有效减小或

7、防止地面变形破坏。4.1.2.3采矿活动引发地面塌陷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放顶措施,液体矿产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已采取回灌等措施,地表移动变形基本稳定;地面裂缝、塌陷坑(槽)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破坏已得到有效治理。4.1.2.4采矿地面塌(沉)陷影响区内受损的房屋、基础设施已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安置。4.1.2.5对地面塌(沉)陷规模大,暂时难以进行工程治理的地段,已论证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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