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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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摘要我国目前的执行法存在严重的缺陷,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进行完善和补充,因此,制订一部新的执行法迫在眉睫。新的执行法要解决下列问题:1、更新执行理念,贯输私权优先,依法执行,公平、平等地保护个人权利,国家权利和集体权利的新观念;2、确立程序正义新观念,强调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3、正确界定执行权的性质,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4、规范执行权力正确运行;5、确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上述问题如能解决好,新的执行法就会科学、完善、合理且更具有操作性。关键词:

2、执行立法理念引言民事经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环节十分重要。当事人之所以进行民事、经济诉讼,目的是为了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民事、经济争端,实现自已的民事经济权利。然而,在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法院裁判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工作怎样进行,进行的如何。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能被执行,公民、法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其生产、生活必将受到严重影响。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稳定,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不能弘扬,依法制国的宏伟目标难以真正实现。执

3、行工作能不能作好,关键在于有关执行的立法是否科学,是否完善。目前,我国的执行立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这些缺陷和其他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现在人所共知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给社会造成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现实中,就有当事人低价变卖法院判决书的事情发生。这是当事人无奈的表现,同时,也是对法院裁判权威的极大讽刺。“执行难”问题如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但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要有法律上的保障,要制订一

4、部科学、完善的执行法。制订什么样的执行法,在执行法中应当贯串什么样的原则和思想,是立法之前必须探讨的理论问题。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是想就这些问题,陈一已之见。一、立法中应更新执行理念所谓“执行理念”,理论届普遍认为,是执行制度和执行实践所蕴含的内在精神,最高原理,它体现出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执行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6我国执行法的传统执行理念是:追求公法秩序的稳定,公法秩序优先于私法秩序,维护公权优先于实现私权,而实现私权是维护公权的手

5、段。这种执行理念反映在具体执行上,则是重说服教育轻采取强制措施,重国有资产的保护,轻私有财产的保护;重执行结果而轻执行程序;重执行权力而轻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这种传统的执行理念,存在很大弊端,即不能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又实实在在的损害了公民的私权利。在执行结果上,执行机构虽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但收效甚微,而且,因私权利不能兑现,致使当事人上访、告状群起,使社会对法院产生了不满意和不信任,法院也因此缕受媒体指责,法院是费力不讨好,有苦无处说。因此,在新的执行法中,一定要更新执行理念,才能使各方面

6、的权利得以公平的实现,才能使法院摆脱困境。笔者认为,对传统的执行理念,要作如下调整。其一,贯输私权优先,以公权保障私权的观念。我们的经济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则要求尊重个人价值,以个人为本位。它强调经济活动的主体的独立,自由和平等。因此,作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要充分体现市场经的客观要求,正确处理私权利和执行机构的公权利之间的关系。让执行权真正成为保护私权利的有力武器。其二,要求树立依法执行的观念。传统执行理念中,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因此,在执行中,如遇到个

7、人申请执行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及行政机关时,执行机构则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遇到困难,就违法中止执行,不予执行或暂缓执行。事实上,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使上述单位在经济上处于更加不稳定状态(因为债权、债务不能及时清结),甚至走上恶性循环的道路。这样,也根本不能达到稳定大局的目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经济占有较重要的地位,以后也会有更大的发展,这部分人的利益如得不到保护,同样会影响大局稳定。所以,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真正维护大局稳定。其三,要公平、平等地

8、保护个人权利、国家权利、集体权利,不可偏废。我们的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在同一个舞台上,公平、自由、公开的进行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外国私营个体和组织会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如果法律不能公平、平等地保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那么,必然会影响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落实,必然会影响中国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宏伟目标的实现。执行法作为最经终解决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经济纠纷的法律,必须要贯穿公平、平等保护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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