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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质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质押四、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的范围 (三)动产质押 (四)权利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是第三人进行质押担保,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质押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动产质押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
2、所生的孳息 质物损坏或有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的,可以变卖质物,提前清偿 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保管不善损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得赔偿金,应当作出质财产 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清偿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债务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
3、生效 股票出质,自向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载明总现日期的票据质押,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兑现,用于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股票出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转让所得应清偿债务或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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