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

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

ID:10952933

大小:165.00 KB

页数:34页

时间:2018-07-09

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_第1页
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_第2页
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_第3页
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_第4页
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編號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參、保險法(主文)(1)18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全文82條(2)2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全文98條(3)52年9月2日修正公布全文178條(4)63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第107條、第136條、第138條、第1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53條、第166~172條;增訂第149條之1~第149條之5、第172條之1(5)81年2月26日修正公布第6條、第11條、第13條、第54條、第64條、第107條、第136~138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6條、第149條、第163

2、條、第164條、第166~172條、第172條之1、第177條;增訂第8條之1、第95條之1~第95條之3、第135條之1~第135條之4、第137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3、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5、第167條之1、第169條之1、第169條之2、、第172條之2;刪除第154條(6)81年4月20日修正公布第64條(7)86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33條、第34條、第93條、第96條、第119條、第120條、第122條、第129條、第130條、第132條、第135條、第135條之

3、4、第138條、第143條;增訂第54條之1、第82條之1;刪除第100條、第107條、第169條之1(8)86年10月29日增訂第167條之2(9)90年7月9日修正公布第13條、第29條、第94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09條、第117~119條、第121條、第123條、第124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3條~第143條之3、第144條、第146條~第146條之3、第146條之5、第148條、第149條、第149條之1~第149條之3、第149條之5、第153條、第166條、第16

4、7條~第167條之2、第168條、第169條、第169條之2、第170條、第171條、第172條之1、第177條、第178條;增訂第138條之1、第143條之4、第144條之1、第146條之6~第146條之8、第148條之1~第148條之3、第149條之6~第149條之11、第168條之1、第168條之2、第171條之1(10)92年1月22日修正公布第131條、第146條之4(11)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第167條、第168條、第168條之2、第172條之1;增訂第168條之3~第168條之5第四

5、單元3-34第一章總則第一節 定義及分類第01條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因此,屬預謀所致之損害(例如:自戕、謀害、蓄意縱火),依法得以不予賠償。第0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目前依法向財政部登錄者,保險人謂指保險公司。第03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6、,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第0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第0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第06條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第07條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第08條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

7、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第08條之1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第09條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第四單元3-34第10條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第11條本法所稱各種責任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第1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8、為財政部,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第13條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財產保險一般稱為產物險;健康保險一般稱為醫療險(包含癌症險)、傷害保險一般稱為意外險(包含意外醫療)、年金保險一般稱為儲蓄險。第二節 保險利益第14條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