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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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警关系问题研究——以检警权的性质为视角内容提要:检警关系问题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审前程序中具体的程序和制度设计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侦查质量不高,人权保障脆弱,法律监督虚置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从检警关系的调整入手。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和探讨的。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检警关系模式之考察。本章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检警关系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根据考察对这些主要法治国家检警关系模式中存在的普遍性和

2、特殊性规律进行了归纳,得出了比较法上的结论。第二章检警关系的理论起点——检警权的性质及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本章首先通过对检察权历史发展的追溯和司法权与行政权一般特征的概括,为认识检警权的性质进行了理论准备,然后对检警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指出警察权系行政权,而检察权是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的国家权力。由此引申出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诉机关的观点。本章最后对检警关系与检察机关的双重定位及刑事诉讼两重构造理论之间的理论联系进行了阐明。第三章我国检警关系的检讨与重构。本章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概要出我国检警关系的现

3、状,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检讨,指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种种弊端,对学术界改革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两种主要观点进行了介绍与评价,最后提出了自己改革和完善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构想.前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审前程序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如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等。可以说,这些内容的修订,在保护人权和制约国家权力不当行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几年后,司法实践中权力滥用、侵犯人权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作为司法实践部门的一员,隔一段时

4、间就会看到一些案件通报,其中有张冠李戴的冤案,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瑕疵的错案,甚至还有公安人员一手炮制的假案,情况令人触目惊心。究其原因,绝大多数错案的发生都与侦查权的不当行使和诉讼程序中人权保障缺失有直接关系。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这些刑事诉讼中的腐朽观念虽然已经在形式上被我们埋进了坟墓,可是仍阴魂不散,在坟墓里统治着某些司法人员的思想。为什么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旨在解决的一些问题非但未得到解决,反而显得更为严重,这确实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最早接触到有关检警关系的文章是刚到检察机关工作后不久,突然发现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最值得研究的问题之一,因

5、为几乎所有审前程序中的制度设计都与其息息相关。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流水作业”模式,有学者将其形象的比喻为接力赛跑中的接力棒关系。而支配这种线性关系的刑事诉讼观念则是传统的专政司法理念。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警察机关,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既然都是阶级专政的工具,那么两者必然成为指向一致的“接力队友”。在这种刑事诉讼理念指导下的检警关系模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可想而知。从一定程度上看,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不合理之处的罪魁祸首就是这种错位的检警关系模式。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在即,根据目前的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刑事证据领

6、域,而检警关系的调整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可能与我国警察权的强势地位有关。近年来,学者们一再呼吁要给警察权“戴上手铐”,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最近全国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决定将公安机关的政治地位提高。在目前的体制环境下,政治地位的提高意味着对警察权进行限制将面临更大的困难。然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芸芸众生对正义的不懈追求给了我们挑战困难的勇气和决心。毕竟,一切权力和局部利益在人类的崇高理想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集中体现。正如孙长永教授所言:“一个政府怎么样对待它的嫌疑人,就必然会怎么样对待其他国

7、民,也可以说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不过是政府与个人之间法律上与现实中的关系在刑事程序中的延伸和具体体现”。对中国来说,二十世纪的主题是救亡与启蒙,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则是复兴。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法治的现代化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从历史和实践的经验来看,法治现代化的前提是人权的张扬与觉醒。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被正式载入我国宪法,这一事件,无疑是这个呼唤权利的伟大时代最为重要的里程碑。可以预见,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必将对这一伟大事件作出回应。埃·伯克在《法国大革命反思录》中说:“明智的人对病下药,而不是对病名下药。改革针对的是弊端的长久

8、起因,而不是起因籍以起作用的临时机关及赖以出现的一种模式。否则,你就是历史中的聪明人和实际中的傻瓜”。为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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