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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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第1...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西宁市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地区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竟争的原则,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劳动力市场是在价值规律和竟争规律的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双向先择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市为职业介绍中心,县(区)为职业介绍所。  第五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

3、构开展工作,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个人)双向选择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其职责是:  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规范、管理劳动力中介活动,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境内外劳动力交流。  第六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的内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介绍工作单位;  2、对用工单位(个人)进行用工登记,提供劳动力资源,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动力并对单位(个人)用工进行指导;  3、为全民、集体、“三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办理职业介绍、劳动合同鉴证

4、、养老保险卡等手续;  4、进行技术工人交流,办理交理手续。为富余职工、在职职工流动和失业保险投保提供服务;  5、为失业职工和要求流动人员保管人事档案;  6、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劳务人员;  7、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8、对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测试、鉴定;  9、为进宁务工的外省劳动力及本省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发放《务工许可证》,介绍工作单位;  10、开展劳动政策、法规咨询,接受劳动仲栽申请;  11、组织境内、外劳动力交流活动;  12、承办劳动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建全规章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改善服务手

5、段,为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提供周到、便捷、全面、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制定劳动工作信息规范,建立信息网络,运用微机管理手段做好劳动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求职人员谋求职业和用工单位(个人)的各种形式用工,均须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十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向用工单位(个人)推荐和用工单位招用劳动力,要贯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平等竟争、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及“先城镇、后农村,先待业青年、后其他待业人员”的原则,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求职人员和用工单位达成用工协议后,须在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

6、构办理用工手续、签定劳动合同。如果聘用人员是已婚育龄妇女,还需签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二条求职人员登记求职时应持下列有效证件:  1、待业青年持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前培训合格证;  2、失业职工持原工作单位解除(辞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3、城镇闲散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  4、企业富余人员持单位证明;  5、离、退休人员持离、退休证、户口簿(身份证);  6、技术工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技术等级证;  7、进宁务工的本省农村及外省劳动力持身份证及县以上就业服务部门的证明和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8、符合在中国就业条件

7、的外国人,持国家统一规定的证件。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个人),到劳动力市场招用工人时,须提供下列证件:  1、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招工简章;  2、“三资”、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3、城镇居民招用家庭服务员凭户口簿(身份证);  4、外地来宁招用工人的用工单位(个人)凭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委托书及当地劳动部门证明。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个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播或公开张贴招工广告,按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西宁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须先报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核,出具证明,统一编号,方可刊

8、播、张贴。  第十五条外地用工单位(个人)来宁招用各类劳动力,或西宁地区各单位外地输送劳力,须经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批。非劳动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需向劳动部门报送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固定办公场所、人员经费等有关证件,以经批准后,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其活动要接受当地劳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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