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中的自首情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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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首制度中的自首情节研究以蔡国利等特大抢劫杀人案为切入 目录一、案例导入二、争议焦点(一)成立自首(二)不成立自首1.一审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评判2.二审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评判三、不同形态自首的自首情节分析(一)一般自首中的“未被发觉”1.“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含义2.“形迹可疑型”的认定3.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二)余罪自首中的“还未掌握”1.“还未掌握”的含义2.“其他罪行”的理解四、结论摘要:在我国的自首制度中,《刑法》第67条规定了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两种自首制度。从刑法典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两种自首情节分别表述为:

2、一般自首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余罪自首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把握对“未被发觉”和“还未掌握”的理解,是对自首认定的关键。现今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自首情节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认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刑事法律辩护常常围绕自首、立功和坦白来为被告人作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把握对“未被发觉”和“还未掌握”的理解,促进、鼓励犯罪人积极去自首,主动回报社会,将功补过意义重大。我国一般自首中,对“形迹可疑”型自首和“未被讯问、强制”型自首的理解观点不一;余罪自首中对“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其他”

3、的理解在学者中的观点与司法实践的观点大相林立。通过对自首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促进自首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关键字:自首情节;一般自首;未被发觉;余罪自首;还未掌握      11一、案例导入1997年初,杨天勇、肖林相互勾结,预谋通过犯罪敛取钱财,并先后纠集了杨明才、膝典东、左曙光、肖力、柴国利等人结成团伙,冒充军警执勤人员,采取暴力、欺骗手段,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和汽车、盗窃汽车、藏匿弹药。在1997年4月16日至2000年5月31日期间,共作案25起,杀死19人,杀伤1人,抢劫手枪2支,抢劫、盗窃汽车21辆以及移动电话、首饰、现金等财物。其中,杨天勇私藏TNT炸

4、药、导火索、雷管、手榴弹、手枪子弹、半自动步枪子弹等大量弹药。2000年11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天勇、肖林、杨明才、肖力、柴国利、滕典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左曙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中,被告人柴国利的主要涉案情况如下:1.1997年4月16日,以杨天勇、肖林为首,纠合滕典东、柴国利,乘杨天勇提供的汽车,在昆明市西山区春苑小区,强行进入停于路旁的吉普车,被告人肖林持手榴弹猛击驾驶员杨卫东头部,柴国利持匕首刺击杨卫东身体。而后,由肖林驾驶该车离开现场,途中被告人肖林、柴国利分别持匕首刺杀杨卫东致杨

5、死亡后,将该车和杨的尸体丢弃于五华体育馆停车场内,劫走放于车内的装有现金2万余元及其他物品的旅行包一个。2.1997年6月23日,肖林、柴国利、肖力在昆明四十三医院停车场内,盗得北京吉普车一辆。3.1997年7月10日,经杨天勇、肖林事先策划,由肖林纠集被告人肖力、柴国利,伪装成现役军人,肖力驾车,由肖林以请求协助工作为由,将禄丰县农具厂保卫干部周国祥诱骗上车,肖林、柴国利持匕首将周刺死,抢走周携带的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3发。4.1997年9月21日,以肖林为首,纠集柴国利、滕典东、左曙光、肖力,肖林持抢,冒充缉私警察,拦下被害人刀国兴驾驶的三菱吉普车,柴国利用手铐拷住刀国兴,将其带离现场

6、,途中,杨天勇、杨明才、柴国利共同将刀扼压至死。其吉普车由肖林、柴国利销赃贩卖。5.2000年4月23日,杨天勇指使滕典东、柴国利、杨明才冒充警察设卡,堵停被害人王春所驾驶的三菱吉普车,滕典东、柴国利、杨明才共同将王春所勒死。所劫赃物中,手机由柴国利占有。柴国利在被侦查的过程中主要情况如下:2000年6月14日,公安人员以柴国利携带可疑物品V998手机而决定对其留置盘问,侦查中并未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出示了已获取的部分犯罪证据后,才供述了本人所犯罪行和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罪行,此后柴国利在被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检举、揭发了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四起重大案件(依本文开始所例举罪行的前四项),使公

7、安机关据以破获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二、争议焦点(一)成立自首辩护方认为被告人柴国利具有自首情节。[1]2000年6月14日,公安人员是以柴国利携带可疑物品V998手机而决定对其留置盘问的,并非是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强制措施抓捕被告人的。它表明司法机关并未掌握4·23人车失踪案中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存在,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失踪案”,并不能肯定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亦即柴国利等人杀害王春所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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