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

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

ID:11142930

大小:5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10

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_第1页
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_第2页
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_第3页
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_第4页
资源描述:

《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探析民事检察调解工作  摘要本文从理论界关于民事检察调解工作的存废争议出发,思考了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也剖析了当前民事调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进而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希望能达到推进民事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检察调解工作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6-129-02    一、引言  民事检察调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但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当事人有和解诚意又无抗

2、诉必要的,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办案形式。  民事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创新开展民行检察监督方式上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民事检察调解工作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它既能有效的解决申诉、缠诉问题,又能有效的促进了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目前对于民事检察调解存在的必要性,尚存较大争议,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从民事检察工作实际出发,提出个人浅见,认为民事检察调解是民事检察抗诉的必要

3、补充,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事检察调解工作存在的必要性  (一)关于民事检察调解工作存在的不同看法  目前,理论界对于民事调解工作的存在是否必要还存在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肯定论和否定论。  否定论认为:民事检察调解于法无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民诉法分则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检察机关主持民事申诉案件的调解,必然要在调解协议中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变更

4、,实际上也改变了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的调整,确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法院就可以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  肯定论认为:民事检察调解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等于其不合法。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只要民事案件当事人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且不受外来干涉。当事人的民事意思自治,是一种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自治,贯穿了案件的始终。而民事案件区别于刑事案件的根本原则就是当事

5、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民事检察调解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不违背法律,遵循自愿的原则。  笔者赞成肯定论的观点,民事检察调解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它是当事人民事自治权力在抗诉阶段具体运用的体现,是一种合法的办案形式。民事检察调解还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它对存有错误的民事裁判,不启动再审程序,只是通过当事人的民事自治权利,对原审裁判作出修正,是一种自治的、间接的、有弹性的法律监督形式。而且,民事检察调解符合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民事检察抗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民事检察调解工作存在的

6、必要性  对于民事检察抗诉程序,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它既是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是民事诉讼的补充程序,它虽然不在法院环节上,但它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范畴。由此推延开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抗诉程序上应当同样适用。而民事检察调解,正是当事人民事自治权力在抗诉阶段具体运用的体现,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合法的办案形式,而且应当作为民事抗诉工作的必要补充。  第一,民事检察调解工作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法定诉讼程序的限制,一件案件要经过数次的重复审查,诉讼环节繁琐、办案周

7、期长,这就使办案效率无法提高,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诉案件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调解作用,在办案检察官的主持下,当事人直奔主题形成合意,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解决争端问题,就可以避免提抗、建抗、抗诉、裁定再审、再审裁判、再审强制执行等曲折程序带来的再次诉讼所牵扯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从而节省司法成本,减少经济消耗,实现司法资源的效用最大化。这不仅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也是司法活动应追求的目标。  第二,民事检察调解工作能够减少检、法两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对立。检察机关采用抗诉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

8、,是一种直接、有效的监督方式,也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但由于认识不同,检、法两院在执法上的理解不一,以及因抗诉带来的个人利益因素,导致抗诉改判率低就不难理解。若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更能取得工作实效。  第三,民事调解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切司法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