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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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视野下共同侵权责任探析摘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认识采取“折衷说”,此乃创新之一。以“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作为划清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标准,此为创新之二。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意思联络侵权行为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0-062-035我国《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

2、被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开创了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新时期。传统共同侵权理论认为,如果没有各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各主体之间就无法在实质上统一起来,就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该法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共同侵权制度,确立了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这对于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意义重大。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5在研究共同侵权责任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学理上所称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涵。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争论很多

3、,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观点:杨立新先生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亦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王利明先生认为:“共同过错也叫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致人损害,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张新宝先生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对上述概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共同侵权行为主体为多个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否强调共同过错上,则有所区别。杨立新先生和王利明先生

4、强调共同过错,包括共同过失和共同故意,而张新宝先生则对此没有阐述。基于笔者后面的论述(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笔者认为,张新宝先生的观点更为科学和恰当。一方面,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不应当作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一个前提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民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内涵的认定基本采取主观说,把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作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一个前提条件,王利明先生和杨立新先生即深受影响。另一方面,共同行为的结合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可分割性应作为判断共同侵权的关键标准,这也被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所肯定。二、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历史演进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

5、内,司法实务界承认共同侵权行为,但没有相应的成文规定,主要靠民事政策进行调整。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唆或帮助造成损害的人,应以共同致害人对待,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部分共同致害人无力赔偿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这一司法解释,除未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之外,其他规定基本上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原理。但对连带责任的规定有所不足,没有直接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986年《民

6、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一般根据此条将共同侵权界定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5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7、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司法解释首次提出了共同危险行为这一概念,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已开始认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民事立法的不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

8、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所确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标准是对造成同一损害的各行为间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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