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知发〔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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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知发〔2014〕4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14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执法数据表报市知识产权局。―11―  特此通知。         

2、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9月16日(联系人:王平;电话:67611606;传真:67517072;电子邮件:cqzlzf@163.com)―11―重庆市2014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执法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和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探索建立专利保护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决定在今年9月中旬至12月中旬集中开展重庆市2014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  一、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构建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快

3、速反应、快速打击、快速协作机制,在全市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工作网络,探索建立完善专利执法维权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打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营造权利人、创新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内容及重点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涉及民生、重大项目、优势产业、电子商务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推进工作,大力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和假冒专利查处工作。―11―为促进和提高区县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效率,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家调解机制和制定了侵权假冒案件快速办理流程。(一)查处假冒专

4、利行为通常在执法检查中,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有:一是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是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是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是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5、的行为。对假冒专利案件的线索来源,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收集整理:一是借鉴其他省市和地方局在网站中公开的案件查处信息;二是市内各区县查处假冒案件信息通报;三是日常检查、展会执法中发现案件线索;四是举报投诉。对假冒案件的查处,遵循以下程序:根据举报或者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利查询专利法律状态,对假冒商品取证调查)→立案(执法人员报领导批准立案查处)→整改通知或处罚预通知→结案(一类是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一类是按专利法63条进行行政处罚;一类―11―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受理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

6、权利,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有: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线索来源,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收集发现:一是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中咨询的案件线索;二是平常工作联系的企业自身发生的案件;三是专利中介机构、律所代理的专利纠纷;四是通过与法院诉调对接机制转

7、过来的案件;五是日常检查、展会执法中发现案件线索。对侵权案件的调解,遵循以下程序―11―:当事人提出纠纷调解请求→立案(启动专家介入,分析案情,做出初步侵权判定后,专家与执法人员一起对涉嫌侵权的当事人做工作,涉嫌侵权的当事人同意调解后,作出立案决定;执法人员负责向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当事人双方约定调解员,意见不一致由受理局指定调解员)→专家调解(调解员一经确认,全面接手开展纠纷调解)→结案(一类是达成和解,执法人员制作调解书结案;一类是达不成和解,一方或双方不愿再接受调解,执法人员制作案件撤销文书结案;一类是调解时间超过2个月

8、的办案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向当事人双方做出说明后,执法人员制作案件撤销文书结案)。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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