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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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什么是民商法?民商法是民法(基本法)和商法(特别法)的合称。其中,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破产法等。那经济法又是什么呢?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调整国家干预和参与经济活动、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观的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如果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看做一辆运行的汽车,那么民商法就是为这辆汽车前进提供动力的汽油,而经济法则是保证这辆汽车的机器运转的

2、润滑油。市场经济关系主要是依靠民商法来调整的,但是其正常发展则必须由经济法来保障。如此,在我看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相互之间既有差别又有联系,二者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两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差异和共性,充分认识其不同点和相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接下来我将从界定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法理基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表层区别、深层区别以及联系方面入手,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探讨。一、界定民商

3、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法理基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法学研究的一大成果,对于指导立法和认识法律的真谛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过分注重法律部门的划分,忽视了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由此使法律部门的划分陷入了长时间的争论,其中表现较为明显的就是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研究。通过不同路径的探索,终于得出结论: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作用可能不同,但是,它们的重要性是一样的。因此,法学研究的重点不仅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别,同时也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从调整对象来看从调整对象来看,传统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而经济法则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同时也调整公权力机关与普通公民

4、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又要维护市场秩序的和谐发展,弥补了民商法无法强制保护弱者权利这一方面的缺陷。2.从调整方法上看传统民商法采取的是一种消极的调整方法,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很少强制性的对主体的行为做出规定,主要表现为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则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前提下,采用权力的他律机制对企业和政府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3.从对意思自治的体现来看民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在尊重意思自己的同时,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而经济法则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5、,从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区域平衡等方面入手,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给予限制,总是表现为以限制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的自由,拓宽社会整体发展空间。4.从两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来看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是非导向性的;而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商法的必要补充,同时对经济生活有导向性的影响。较之民商法尊重个人意思,对社会关系采取放任自由和消极的态度;经济法对经济生活才去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的态度。5.从价值目标来看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具体价值目标,从各种价值内涵的不同表现中界定这两种部门法的价值差异,其中包括秩序价值之差异、

6、安全价值之差异、效益价值之差异、公平价值之差异、自由价值之差异、正义价值之差异。虽然表面上有如此之多的差异,但实质上,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真正价值差异就在于二者所追求的利益的不同,民商法注重个体利益,经济法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差异,是运用法律价值理论指导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和依据。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一)调整对象、范围交叉民商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密切联系和某些交叉,这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这一领域。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企业经营管理主体。从其基本性质来说,原则上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但从投资经营活动来说,又属于

7、民商法调整对象。除了调整对象的交叉,两法的调整范围也交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即市场调节的范围和国家干预的范围都及于整个市场。所以,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商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在调整范围上有交叉是必然的。即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一)文化与精神的互补民商法以私法自治为核心,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其文化基础是自由主义文化,其价值理念之一是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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