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的特征与原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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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法的特征与原则初探刘彩艳七台河成人教育学院(黑龙江·七台河154600)[摘要]:竞争法是调整竞争者与竞争行为归制着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具有法律关系的竟合性、主体的多样性、客体的唯一性和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的特征。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度自由原则、实质公平原则和整体效率优化原则。[关键词]:竞争法;法律关系;市场经济;企业;公平竞争法是为了维护竞争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偏离竞争机制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可概括为是调整竞争者与竞争行为规制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原则。一、竞争法的特征(一)、法律关系的竟合性竞

2、争法的法律关系是根据其自身的价值需要,对其调整对象进行类型化整理的结果。但是,从传统民法、行政法把经济关系划分为纵、横两类,即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角度来看,竞争法法律关系则是将纵、横两类关系竟合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的结果,这就是竞争法法律关系的竟合性特征。在传统的民法、行政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模式中,民法确立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横向协作关系的部门,行政法被确立为调整隶属性质主体之间纵向管理关系的部门,二者共同建立起一个调整现实中经济关系的框架。而其他类型的经济关系,要么由于数量少、出现频率低,要么由于对经济运行无关紧要,被忽略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频率的加快,大

3、量新型的经济关系出现了。这些关系既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而具有横向性质,又需要行政机关加以管理、调节,因而具有纵向性质,但无论用民法还是行政法,都无法对之进行快捷、有效的调整。由此产生了新的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即经济法。经济法不再在新型经济关系中划分纵向和横向,而是将之视为一个整合的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使这类新型经济关系符合社会的整体效益。竞争法是经济法之中的重要部门,因而其法律关系从产生伊始就带有竟合性的特征。利用竟合了的法律关系去调整现实中经济竞争关系,可以使偏离竞争机制轨道的主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法规范的简明、规范、易操作的原则。(二)、主体的多样性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

4、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竞争法中的主体是一切与维护竞争机制有关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公民个人、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等。从性质上看,它们或为经济协作关系的参加人,或为竞争过程的受益人,或为负有管理经济职责的行政权利拥有者,或为承担一定社会职能的民间组织。它们之间的唯一共同点,就是与竞争过程或竞争机制的维护有关。竞争法主体多样性的特征突出。无论主体性质如何,只要与竞争有关,皆可成为竞争法的主体。竞争法主体多样性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竞争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实施竞争行为的社会主体便不可避免地呈现多样化或复杂化的特征。(三)、客体的唯一性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

5、向的对象。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多种多样,可初步分为物、权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而且随着现代社会财产及具有价值性的标的日益增多,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性之间也在不断扩张。但竞争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唯一的,那就是竞争秩序。无论竞争法对其主体设定了怎样的义务和权利,都是为了维护竞争机制的有效作用。正是基于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才派生了竞争法主体的诸多权利和义务。竞争法法律关系客体的唯一性是由竞争法的目的和任务决定的。竞争法并不以协调人们的具体利益冲突为基本着眼点,而是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来缓解无限需要与有限资源之间的矛盾为根本价值。这就与维护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目的的民法有很大区别。民法中法律

6、关系的客体是具体的、丰富的,而竞争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显示了抽象的性质。竞争秩序是人们通过经济运行总结出来的一种理论抽象,但在不同的环境下,它又有许多不同的具体要求。这就要求人们在“竞争秩序”这一单一客体之下,区别不同的具体环境,平衡竞争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垄断行为,有时需要禁止,但时又需要容忍,甚至扶持。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四)、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通过权利的赋予或义务的承担,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建立各种各样的联系,形成稳定的、平衡的关系。民法中的一个基本信条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必承担义务;承担义务,必享有权利。这种权利、

7、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民法平衡主体间利益冲突时的基本方法是静态的。在相当的历史时期中,这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成了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占主导地位的准则。但竞争法中,对于同一个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对于某些具备特殊地位、能力和素质的主体,竞争法往往规定了他们较详尽的义务,而没有明确相当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并非不要公平和自由,而是力图在一种动态的社会环境中实现公平和自由。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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