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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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处理方式1第三章应用规则1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1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2第三节处理规则3第四章处理标准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5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6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7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0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1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1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5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6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7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1

2、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0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2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2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3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5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26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28第一节处理权限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29第五节申诉程序29第七章附则3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

3、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 (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用。第三章应用规则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多人共同直接实

4、施的违规行为,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造成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包括本级和上级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分管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第四条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形成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以下的;(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四)造成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或者造成办公、营

5、业秩序停滞、混乱的;(六)造成人员伤残的;(七)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30—第一条严重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四)造成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损害,或者影响单位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挤提事件的;(六)造成人员死亡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第二条资产损失是指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

6、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金、贷款、实物、债权和其他权利的减少或灭失。资产损失金额,特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能够确认计量的直接资产损失额,不含其间接影响及损害。第三条发生资产损失的赔偿原则和方式:员工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应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的,在有权部门确立的追偿期内,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全额追偿;属多个直接责任人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按其他直接责任人每人赔偿金额的3倍赔偿;(二)截止追偿期满,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挽回损失的,按损失余额的相应比例追偿间接责任人。追偿间接责任人的,不能免除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责任;第四条追偿间接责任人的比例为(按

7、以下比例采用累进制方法计算):(一)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4%赔偿;(二)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3%赔偿;(三)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2%赔偿。赔偿总额超过损失金额的,则根据实际损失按比例分摊赔偿。第五条如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使资产损失最终全额挽回的,经有权部门核实确认,对于间接责任人的赔偿资金,可按原赔偿的相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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