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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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

2、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

3、、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

4、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

5、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当得利的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百姓生活中的法律,论文,2009年5月16日星期六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

6、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

7、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

8、、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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