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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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债法各论(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2021/10/41第一章不当得利第一节不当得利制度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利积极增加:财产权利取得、占有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和效力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失。消极增加:债务不再承担、费用没有支出、权利限制未设定。2021/10/42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二)他方受损直接损失:现存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财产应增加未增加。(三)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根据202

2、1/10/43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履行不存在的债务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合同解除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2021/10/4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因受益人行为产生因受害人行为产生因第三人行为产生因事件而产生因添附产生2021/10/45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效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为善意的

3、,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利益为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受益人取得利益时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利益为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2021/10/46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案例分析1998年10月3日上午,公民王某到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款3000元,在办理存款手续时,该储蓄所营业员张某将存单上的金额误写为3万元,复核员李某在复核时也没有发现。王某接过存款单后没有检查就走了。王某回来后将存款单交给了妻子,妻子发现了这一情况后,马上到储蓄所将刚刚存的钱全部取出,取了3万元并于当天下午又将该笔现金全部存到一建

4、设银行。当天晚上8时左右,储蓄所人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发现账款不符,短缺现金2.7万元。2021/10/47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核对时发现,王某存款开户单的大小写的均是3000元,而储蓄所开出的存款单上却是3万元,开户单账号与存单账号是一致的,均是“45455”。据此,储蓄所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多拿的2.7万元。王某认为,自己手中的存单是按照储蓄所规定的手续办理的,存单上记载的面额为3万元,记账员是在见到现金后才填写存单的,不可能出错,况且自己已经取走了所有现金,作为合同,已全部履行。储蓄所账款不

5、符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退还2.7万元。2021/10/48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双方交涉了1个月之久,协商未果,储蓄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多收的2.7万元。问:1.王某能否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2.7万元?为什么?2.这2.7万元的利息是否应当由王某一并返还?为什么?2021/10/49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案例分析1998年12月25日,张某回家探亲,在开往南方某市的火车上与邻座的王某认识,二人谈得十分投机,当得知对方都是在北京工作时,二人便约定将来回

6、到北京后继续联系。火车到站后,张某看见外面有人在接自己,便急忙先下了车。王某正在整理自己的行李准备下车时,正在打扫车厢的列车员李某发现王某身旁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王某说:“同志,请带好你的手提包。”王某拿过手提包一看,知道不是自己的,但也没有否认,而是将手提包拿在了手里。2021/10/410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王某下车后,打开手提包,发现包内有5000元人民币,还有张某的名片等物。他开始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不安,正在这时,他发现当地居民正在为抗洪救灾进行募捐,王某便将包内的5000元钱以自己的名

7、义捐给了灾区,募捐组织因此发给了王某一个“热心救助灾区人民的积极分子”的荣誉证书。张某下车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向车站打电话询问。根据列车员提供的线索和特征,张某找到了王某,要求王某返还提包及包内的财物。王某将提包还给了张某,但告知张某5000元钱自己已经捐给了灾区,反正自己没有得到,如果张某想要回,应向募捐组织去要。2021/10/41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LAWSCHOOLOFBIT张某找到募捐组织,该组织的工作人员告诉张某,捐款已经全部发放到灾民手中,如果想要,只能找灾民去要,而募捐款的发放是统一进行的,发放单上并未注明谁是

8、该笔捐款的受益人,无法追索。张某无奈,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募捐组织返还自己的5000元钱。问:1.王某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还是侵权行为,或者是不当得利的行为?为什么?2.募捐组织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灾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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