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38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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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06-14 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土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 发改西部〔2010〕13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

2、项规划中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含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  (二)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  (三)坚持中央制定统一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第四条实施建设项目的目标是:  (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

3、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统筹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93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4、、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建设任务。  第七条在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国土资源部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

5、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水利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中的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坝地、沟滩地建设、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农业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农民工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项目以及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其他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市场的监测和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退耕农户口粮需要。  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

6、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统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督促各县逐乡、逐村、逐户予以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并将有关制度和部门分工情况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7、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并附送当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内的项目;  (二)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包括劳务配套);  (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在两个月内分解落实本省(区、市)

8、的建设任务,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县,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备案。  各地在分解下达国家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确保不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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