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社会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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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令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整合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乡社会救助原则:

2、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法定赡养、扶(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11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令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

3、建设步伐,进一步整合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乡社会救助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法定赡养、扶(抚)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11

4、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居民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五保供养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5、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救助范围:肾衰竭;恶性肿瘤;糖尿病伴并发症;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原发性高血压(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长期昏迷的植物人;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脑出血后遗症;肝硬化;其他特殊重大疾病。  第六条 教育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中在校高中生;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中统招在校本科大学生。  第七条 住房援助对象

6、:城市低保户。  第八条 城市低保边缘户:具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30元的居民。  第九条 老年人生活优待对象:60周岁以上城乡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条 慈善购物卡的发放对象:  (一)城市“三无”11老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  (二)城市低保家庭中二级以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当年因病致贫(住院费用超过1

7、万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五)当年遭受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类:“三无”11对象;  二类:(1)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患艾滋病或其它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3)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4)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5)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类:

8、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  四类: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分类施保的补差标准:  (一)一类人员按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二)二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  同时具备二类(3)、(4)项规定条件的,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补差额。  (三)三类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补差标准,但对其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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