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中应用

浅议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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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中应用当前,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组织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执法办案程序性规定更加严格,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在新的执法环境下,检察机关要想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通过科技强侦提升战斗力。在此,笔者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一、

2、技术侦查的特点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法定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与上述普通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措施具有以下明显特征:1.侦查方式的秘密性6侦查方式的秘密性是技术侦查具有的最本质特点。按照侦查活动的透明度来划分,侦查可分为公开侦查和秘密侦查。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对于侦查措施是否知晓。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必须秘密进行,不但当事人不知晓,而且要严格控制知情面,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虽然技术

3、侦查具有秘密性的特点,但其并不等同于“秘密侦查”。技术侦查仅是秘密侦查的一种,秘密侦查还包括诱惑侦查、派遣秘密侦查员的侦查(线人、特情、卧底侦查)等。2.侦查手段的专业性现代科技设备的运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决定了技术侦查的手段具有技术性特点。技术侦查将现代科学技术理论及其成果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其实施有赖于各种现代科技设备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自不必说,就连邮件检查中的密写检验也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从目前检察机关状况来看,检察机关几乎90%以上的人员毕业于法律专业,只有

4、1%——2%的人员毕业于刑事侦查专业。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3.获取证据的直接性6获取证据信息的顺向性和直接性是技术侦查具有的另一重要特点。技术侦查的秘密性和技术性特点,使得侦查人员能够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某些科技设备直接收集到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真实可靠的声、形、物等证据信息。也就是说,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实是顺向、直接认识的,而普通侦查措施则要通过收集证据来逆向、间接地认识相关事实。“从司法证明方法的

5、历史演进看,神证时代、人证时代进入到物证时代是历史的进步。那么电子证据即将成为证据之王的大趋势,很可能宣告电子证据时代的来临。这将是侦查观念与证据制度的历史飞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品新对电子证据发展的展望,从某种程度上,也预示着整个反贪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的未来。4.对隐私权的侵犯性技术侦查的秘密性和技术性特点还决定了其极易侵犯侦查对象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通常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权利。以高科技手段为主的技术侦查在帮助侦查机关秘密收集证据的同时,

6、往往也会侵犯侦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权,有些措施(例如对公用电话的监听)甚至还会侵害无辜第三人的隐私。二、技术侦查应遵循的原则技术侦查是“双刃剑”:可能是犯罪分子的“克星”,也可能是公民权利的“灾难”。在使用上稍有不慎,它们可能会严重侵犯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隐私,乃至尊严。在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法国等国家,都有刑事6诉讼法专门章节或特别法案规定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用来打击一些重大、复杂犯罪,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完善我国技术侦查,关键要坚持四个原则。1.重罪大案原则:不宜“大炮

7、轰蚊子”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并不是万能的。被称为万能技术的“DNA鉴定”也存在一定的误差,可能酿成错案。监听等技术侦查存在“误听”也不奇怪。美国在“911事件”后的《爱国者法案》曾扩大监听并为此遭受广泛批评。在适用范围上,草案中“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容易成为“口袋”,应该附加对这类特殊情形的特殊审批程序。在操作中,还应坚持大案标准,具体可通过案情复杂程度、涉案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等综合界定,不宜“大炮轰蚊子”。2.必要性原则:防范“需要”的滥用在适用条件上,草案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表述过于笼统,应

8、贯彻必要性原则。在启动条件上可限定为:不适用该手段难以收集证据、达到侦查目的;侦查部门必须经过初步的调查或侦查,掌握一定数量的线索和证据,证实嫌疑人具有确实的犯罪意图或者是正在实施犯罪,或该特定人员确实与案件有关。在结束条件上可限定为:收集到必要证据,达到适用强制措施的证据条件。3.合法性原则:禁止超越法律之门6适用技术侦查应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下转第45页)(上接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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