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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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交发〔2017〕46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2月15日—49—啊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

2、《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我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49—啊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

3、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可进行专项工程分包。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及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第五条 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并鼓励集约化、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

4、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49—啊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

5、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第八条项目发包人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管理,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保、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设置合同管理专业岗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标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第十条 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行为和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全面管理,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

6、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9—啊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第十二条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工地

7、试验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专项工程分包人可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第三章 分包条件第十三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第十四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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