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财政局珙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珙县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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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珙县财政局珙县民政局珙财行[2004]24号珙县财政局珙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珙县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民政办、财政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民政对象的权益,充分发挥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共同研究,报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珙县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珙县财政局珙县民政局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珙县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确保民政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和保障民政对象的权益,充分发挥民政事业费的保

2、障功能,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民政事业费包括中央、省、市以及县财政为发展民政事业而安排的民政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二条民政事业费坚持“双重管理、部门管理、权责结合、财权和事权分离”的原则,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民政对象管理、政策的执行和预算计划的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民政经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除县民政局直接发放的经费外各乡镇民政事业费由本乡镇政府负责使用,实行“本级发放本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使用管理原则第四条民政事业费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勤俭办事业”的使用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发挥民政事业费的整体效益。第五条民政事业费坚持民主

3、理财和“阳光预算”的管理原则。第六条各项救灾救济坚持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和-1-发放。各项定期补助经费坚持按月按有关规定核定标准发放。第四条临时补助、救济费和救灾款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村社发放时,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在发放上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发放坚持本人领取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一切形式的代领。第一章使用范围第六条抚恤事业费用于牺牲病故抚恤(即三属定期抚恤)、伤残抚恤(即革命伤残人员的定期抚恤等)、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定期定量补助)和优抚事业单位经费补助费。第七条安置费用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管理经费、退役军人安置补偿经费以及义务兵家属补助等经费。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救济支出。第十二条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费用于城市低保经费以外各项社会救济方面的开支;第十三条社会福利费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殡葬管理所等殡葬-2-事业单位的经费。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救济费重点用于灾情严重无力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解决生活上无力克服的食、衣、住、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第十五条其他民政事业费用于干部培训、拥军优属

5、、勘界费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支出。第十六条各支出明细详见附件。第一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民政事业费支出属地方财政支出,列入地方预算;第十八条县民政局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具体编制民政事业预算安排计划数。1、对定期定量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各乡镇民政部门在建立民政定补对象供养台帐,对定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定补对象的增减变动基础上,当年11月底分类上报次年定期定量补助人员花名册,经县民政局核查后,将核查结果报县财政局确定预算。2、临时发放的非定期定量的补助和救助费的预算安排。在保障政策规定的优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基础上,量力而行,年初由民政局提出分项的预算计划数。-3-3、救灾资金的安排。由县民政

6、局、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灾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到各乡镇。乡镇救灾资金的安排由财政所和民政办提出方案,经乡镇领导集体研究后,乡镇政府发文执行。4、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公用部分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则应严格按规定的列支范围精打细算,分项编制年初预算。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负责对县民政局编制的预算安排计划数进行审核,同时按现行的财政结算办法和县财政应负担的比例(包含上级负担的定期定量补助数),确定当年年初预算,上报县政府审批后,将预算下达到民政局及各乡镇。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必须按规定编制定期会计报表,主办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通过决算,掌握民政事业费变动情况,为下年的民

7、政事业费预算编制提供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帐户的管理。县民政局应开设“民政事业费专户”、“低保专户”、“救灾专户”,各乡镇财政所应开设“民政事业费专户”,对民政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封闭运行,该帐户只核算民政事业费专项资金,不得与本单位财务合并核算,相关资料和财务档案应单独装订归案,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4-第二十二条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根据年初下达的预算,按月将资金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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