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重点归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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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效力的特点:1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的关系。(2)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一定条件下也包括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2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若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则以遵守国际义务为先。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渊源的类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

2、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联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条约法公约中所定义的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何法的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永久中立与战时中立的区别:1成因上,战时中立是一种单方自愿的结果,永久中立除了自愿外,还要得到别国的承认和保障2形式上

3、,战时中立可能通过单方声明或者不发表声明而通过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来确立,永久中立一般是通过条约确立的3性质上,战时中立有临时性,可能是在一次战争中中立,而战后放弃,也可能在战争的前一段中立而后一段放弃,而永久中立具有永久性质。属地管辖权: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事和物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力。属人管辖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法人、特定的物,无论该人位于本国还是本国以外的其他地方,国家均对其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任何国家均能够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普遍管辖权,而不论其国籍如何、位于何地

4、。绝对豁免原则: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权,其他国家法院绝不能对它行使司法管辖权,也不能对该国的财产予以执行。相对豁免原则:只有公法行为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而私法行为由于国家参与经济和商业活动,与个人和法人的私法地位并无不同,不属于主权行为,从而不在司法豁免之列。国际法上的承认:指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所作的表示接受或愿与之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继承:新出现的国家,或新政府,或新的国际组织对原有国家、政府或组织的财产、条约、债务等内容进行继承的行

5、为。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由于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所引起国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予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国家的间接责任、特殊身份的人的行为。2违背国际义务。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结果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与国际损害责任区别:1责任性质不同。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是一种违法责任,国家的行为只要违背了国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就

6、足以追究该国的国际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是一种损害结果责任,只有当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才引起责任。2引起责任的根据不同。引起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当行为,即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后者的根据是损害后果,而不是行为,因为其行为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3责任免除有所不同。如果不当行为主体能够证明它已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手段来阻止违反国际义务的情况发生,即使努力失败,也可免除其责任;但在损害责任中,行为只要产生了损害性后果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时效、暴乱、战争、自然灾害等,才可免除责任。4对行为采取的措施不同。对于

7、国际不当行为,行为国必须停止该行为;而后者,只要行为主体给予赔偿,该行为仍能继续进行。5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形式有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等;而损害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国民待遇原则: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最惠国待遇原则: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例外:1依普遍优惠制度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减让2为了便利边境贸易给予邻国某些好处和减让3关税同盟或只有贸易区4因健康、道德等原因采

8、取措施限制特定来源的进口5出于安全原因限制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6反倾销和反补贴税7WTO授权的报复措施。普遍优惠制度:发达国家单方面地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外交保护:主权国家以国家名义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以保护其本国公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条件:1国籍连续原则:当事人权利在外国受损期间,国籍没有发生变动2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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