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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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第六条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第二章 商事主体资格8第七条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经营场所;(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商事主体类型;(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商

3、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第八条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第九条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条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十一条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

4、类》及有关规定的类别表述。第十二条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8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第十三条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第十四条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

5、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第十五条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第十六条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报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七条在横琴新区的办公区域内,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第十八条8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

6、制,其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加注“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主体的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等出资事项由股东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由公司

7、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第三章 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商事主体应当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第二十二条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取得经营项目许可审批的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第二十四条8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一并提交承诺书,声明年度报告内容真实。第二十五条商事主体未按规定提交年

8、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记入商事登记簿。第四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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