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学程经费报销处理要点-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主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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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三學年度補助「大學及技專校院辦理就業學(課)程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手冊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品質管控單位:博大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第二次修訂15目錄一、經費核銷說明1二、培訓學校各期經費請款及核銷作業時程21三、經費核銷問題範例26四、職訓局五表及會計報表填寫說明30五、本案會計規定之相關網頁38六、附錄3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15一、經費核銷說明1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三學年度補助「大學及技專校院辦理就業學(課)程

2、計畫」經費核銷說明壹、前言為提升九十三學年度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最後一哩就業學程計畫」各培訓學校經費結銷效率,確實減少退(補)件之情形,特編列本『經費核銷說明』,以供各培訓學校遵循,以減少日後經費核銷問題發生。博大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九十三學年度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最後一哩就業學程計畫」之品質管控單位,將依本『經費核銷說明』有關規定進行各校經費核銷之原始憑證初審,方能轉送職訓局進行核撥,敬請培訓學校依此說明辦理。貳、共同注意事項一、採購各項財物,超過兩千元以上請盡量使用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收據。非屬統一發票或免用

3、統一發票之收據,則須以個人收據方式,並列明姓名(須本人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住址(含里鄰)、日期等,列為個人所得。二、採購財物之金額1、每件超過一萬元(含)、十萬元以下,須檢附估價單兩張。2、每件十萬元(含)以上,須上網公開比價及議價。三、各項核定科目經費,不得超過原訂預算數或變更後金額。四、黏貼憑證應蓋有經手人、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員簽章。五、黏貼憑證上應列明經費用途、憑證序號,順序裝訂成冊(一學程一冊),不可次序顛倒或錯置。六、發票為收銀機之格式者,須由經手人列明品名、用途及經手人簽章證明。七、各項原始單

4、據之抬頭為各培訓學校。八、請撥款項之收據抬頭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3學年請款之公文受文者正本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支出憑證之總數應大寫(但為機器作業無法大寫者,不在此限),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藥水塗滅。十、支出憑證非本國文字者,應擇要翻成本國文字,有外幣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匯率證明文件。十一、數項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如附件一)。15十二、支付各相關人員之所得時,各培訓學校應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等手續及在單據上註記已代辦所得稅申報

5、。十三、個人收據(格式如附件二),須列明費用用途、姓名(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住址(含里鄰)、年、月、日。十四、實習費支付參訪單位之禮品費不能報銷。十五、各項支出憑證之支付時間必須依照合約規定之時間,始得報銷,超過核定之時間,不得報支。參、各項補助經費核銷說明一、規劃費適用範圍:本項經費可報支內容為出席費、主持人或分項主持人酬勞費、教材編撰費、兼任助理及臨時人員酬金、就業輔導(業務相關)費用、外聘老師來校授課或相關人員參加本案會議活動住宿費、選修學生參加本案成果發表會之住宿費及業務費等。(一)出席費1.支付對象:

6、為外聘之學者專家及本計畫主持人或分項主持人。2.支付標準:每人每次兩千元。3.單據文件:(1)個人收據或學校簽章之人事清冊。(2)會議通知單或會議紀錄單或簽到單。(擇一即可)4.各培訓學校應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二)主持人酬金1.支付對象:限於本計畫之主持人或分項主持人,其他非計畫內人員(含校外學者及業界專家)不得支領。2.支付標準:依政府單位委辦或補助計畫上限標準及本計畫預算額度內支付。3.單據文件:個人收據或學校簽章之人事清冊,並註明支出用途。4.各培訓學校應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三)兼任助理1.支付

7、對象:限於本計畫按月聘請之人員。2.支付標準:依國科會標準(如附件三),大專學生每人每月最高4,000元,碩士班學生每人每月最高8,000元,講師級兼任人員為6,000元,助教級兼任人員為5,000元。3.單據文件:(1)個人收據或學校簽章之人事清冊。(2)單據須列明工作內容。4.各培訓學校應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四)臨時人員或工讀生151.支付對象:擔任本計畫相關工作之臨時人力,與本計畫工作不相關者不得支領。2.支付標準:每人每天最高800元。3.單據文件:(1)個人收據。(2)收據上須列明工作天數、日酬標準

8、及工作內容。4.各培訓學校應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五)講義撰稿費1.支付對象:為外聘師資授課之講義。2.支付標準:按中文每千字稿費750元。每個課程每位講師之編撰費不得逾3,200元。3.單據文件:(1)個人收據。(2)收據須列明字數、單價及總價。(3)講義之稿件樣張。(首頁或封面影本)4.各培訓學校應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六)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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