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项目绩效预算聘用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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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项目绩效预算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浦东新区项目绩效预算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绩效预算工作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项目绩效预算工作质量,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1〕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财政局、区级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组织评审机构”)聘用评审专家参与项目绩效预算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评审专家参与项目绩效预算工作包括对项

2、目绩效预算报告进行评审、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绩效评审报告进行复审9、绩效跟踪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评价方案评审和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等工作。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审机构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项目绩效预算评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职责分工)区财政局制定浦东新区项目绩效预算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区财政局委托浦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五条(资格条件)区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被选聘的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

3、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评审、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9(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项目绩效预算工作,符合项目绩效预算工作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3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项目绩效预算相关评审工作,并接受区财政局监督管理。

4、(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报名要求)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应登录上海市浦东门户网站(http://www.pudong.gov.cn),下载《浦东新区项目绩效预算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详见附件1),将所填报的资格申报表连同下列资料送至浦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预算二科(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3楼1309室)。(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附复印件1份)。(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三)个人业绩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复印件。(四)1寸

5、免冠近照两张。第七条(资格审核)9区财政局委托评审中心接受推荐(自荐)材料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并登记的专家,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第八条(资格复审)区财政局应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工作由区财政局授权评审中心实施。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新规定,并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三)是否在已参加的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区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对经复

6、审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区财政局及评审中心可以适时办理取消资格。第九条(日常管理)区财政局委托评审中心,根据项目绩效预算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能适应各类项目绩效预算需要的评审专家队伍,并根据实际评审工作需要调整评审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评审专家一般分为行业专家、学术专家、财经专家、综合专家和其他专家五类。评审中心应做好日常评审专家信息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9并作定期更新维护;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资格审核、选用、资格复审和退出机制,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条(评审专家的权利)(一)获取被

7、评审项目相关制度及资料信息;提出评审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评审对象的相关情况。(二)在评审过程中自由发表评审意见,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三)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义务)(一)在组织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能否参加评审工作,确认参加后应如期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评审机构,以便组织评审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另请评审专家。(二)应根据组织评审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可能途径,在评审前详细了解被评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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