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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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土地房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实施土地房屋、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行政许可行为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参照执行。第三条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遵循合理性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或者对许可条件(含设立、变更、撤回、撤销)、幅度、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作出

2、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注销许可的条件、送达方式等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在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五条—89—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第六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请材料:(一)文字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提交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编排页码;(二)表格填写及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等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铅笔;(三)表格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四)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加盖公章,并与原件核对一致。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填写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第七条我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文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人到我局政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初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其申请事项。(二)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当场办结。(三)对申请材料需要调查核实或者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应当于5—89—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定许可证件。属于市政府重大民生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上级部门交办的项目以及经过正式优化提效的事项,应按照各自规定优先办理。第八条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的,由申请人当场领取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定证件;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载明领取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定证件日期的回执文书。申请人超出领取日期10日未领取的,我局可以按照申请材料上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采用前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

5、第二章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第九条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法定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89—(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

6、(三)项: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条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

7、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第十一条办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函(说明项目概况、现场状况的描述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各用地单位盖公章,—89—原件1份);(二)法人资格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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