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立法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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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立法的规范分析 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对于法人制度的安排,采取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两分法,这对于营利性法人即商主体与非营利法人即民事主体进行社会活动分别立法起到了很好的区别作用。然而,我国自1982年《民法通则》实施后,已经形成了相当体量的有关非营利法人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文件的主导下,也同时形成了一套有关非营利法人从事民事生活的运行机制。原有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因未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学理上通说将“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以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2、条例》确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四者纳入到“非营利法人”的理论框架内,这四种法人确立的法律制度也构成了我国目前的非营利法人制度。16/16但是,《民法通则》时代因未有明确且清晰的“非营利”法人概念及制度理念,即使上述四种法人在立法精神上均要求“非营利性”,但是,诸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乃至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在实践运行中均有突破非营利性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取利润的情形。这便带来了立法与实践的扭曲,带来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分类在现实生活中的脱节。《民法总则》的法人分类确立了“非营利法人”的制度,并进行了相应的类型划分,规定了非营利法人从设

3、立到消灭的整个规则体系,这对于存在混乱的非营利法人活动有很好的指引作用。但同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将原有的非企业法人中的非营利法人与《民法通则》时代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作整合,这取决于对。   一、《民法总则》确立的“非营利法人”制度   《民法總则》第87条到95条系统地对非营利法人的概念、类型以及消灭后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在保留原则性的同时又为非营利法人的特别法预留了充足的空间。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

4、务机构等。”可见,《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的定义采取了“目的+利润”的模式,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成员分配利润。《民法总则》在立法时关注到了实际生活中诸多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会员或出资人在法人消灭时要求取回相应财产的合理需求,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定性,剔除了“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的要件,并在第95条进行了区分,即,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财产;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可以适当取回财产。 16/16  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划分,《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

5、法人三种类型,并为诸多尚未囊括的非营利法人类型留下另行规定的可能。第87条第2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说明,《民法总则》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类型与规定并不是唯一性的法律规则,这也是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制度作为纲领性原则的题中之义。《民法总则》第95条,对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终止,进行了理念上的确定,即不得分配剩余财产,这与我国实际情况是契合的。   《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的制度建立在对“非营利性”判断标准的科学把握上,同时,综合的研究了外国非营利法人的立法体例。这对于如何进行“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细

6、化规定,明确其确立原则、内部治理结构、权利与义务、产生与退出机制等基础性问题,对于非营利法人发挥公益作用,产生有益的社会辐射影响至关重要。   二、“非营利法人”制度的“非营利”分析   如前文所述,《民法总则》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界定采取了“目的+利润“标准,与多数国家的非营利法人立法保持了一致。但是,仔细研究各国的非营利法人的立法制度,其中存在诸多差别。   立法实践中的“非营利“——比较法观察 16/16  《德国民法典》的私法人分类虽然采取的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两分法,但是在社团法人之下,又分为“经济社团”与“非经济社团”,学者

7、通常将其理解为“经营社团”与“非经营社团”或“营利性社团”与“非营利性社团”。在表述上,《德国民法典》第21条用“非以经济上的营业经营为目的的社团”来界定“非经济社团”,可以看出,最初对“非营利法人”的认知上,采取的是单一的“目的标准”,该目的标准通过对手段的限制进而达到对“非营利性目的“的限制。而《日本民法典》最初也在采取”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分类的基础上,将私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日本民法典》第34条“有关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的社团或财团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主管官署许可,可以成为法人”,该条同样明确了“

8、目的标准”。日本“非营利法人”的立法经过三次变革,现在形成了“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其他一般法人”的五种具体形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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