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何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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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何适用行政处罚(兼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2条释义)[法规原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释义]本条是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的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深感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导致在如何适用上经常出现认识上的歧义和理

2、解上的困惑,因而形成了长期难以解决的执法争议。    笔者现将几种有代表性的争议附录于下,并提出自己的肤浅见解,以求同仁赐教。    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范围界定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切未经准许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均属此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   1、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生产的烟草制品。   2、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对行政处罚适用的争议:  一、对“将非法销售的

3、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是一种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是行政处罚执行,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对“责令停止销售”指向对象范围和时限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所有经营活动”,有期限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仅局限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正在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

4、专卖品”,没有期限的限制。  三、对“违法所得”指向范围的争议: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何适用行政处罚(兼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2条释义)[法规原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释义]本条是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如何适用行政处罚的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深感

5、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导致在如何适用上经常出现认识上的歧义和理解上的困惑,因而形成了长期难以解决的执法争议。    笔者现将几种有代表性的争议附录于下,并提出自己的肤浅见解,以求同仁赐教。    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范围界定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切未经准许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均属此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   1、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生产的烟草制品。   2、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   3、假冒他人注册商

6、标的烟草制品。  对行政处罚适用的争议:  一、对“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是一种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是行政处罚执行,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对“责令停止销售”指向对象范围和时限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所有经营活动”,有期限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仅局限于作

7、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正在销售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没有期限的限制。  三、对“违法所得”指向范围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仅指“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收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所得既包括“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收益,也包括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四、对“违法销售总额”如何计算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法销售总额仅指“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所获取的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销售总额既包括“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

8、专卖品”所获取的利益,也包括尚未销售出去但可能获利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争议出现了,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三条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之规定,本规定产生歧义的地方应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但由于种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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