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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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在公民宪法权利与宪法秩序的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宪法诉愿制度设计了统一而规范的功能体系。本文以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为基础,探讨了宪法诉愿制度在不同领域发挥的功能,并分析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关键词]宪法诉愿基本权利宪法秩序面对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个人应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救济?个人能否直接面对宪法法院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个人的宪法地位、诉讼资格和基本权利的救济程序是各国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基本问题。当通过普通法律程序不能有效地保

2、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时,国家是否有义务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有效的途径?宪法诉愿制度的产生为个人面对国家直接寻求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现实的机制。目前,这一制度主要是由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所采用,但其基本理念与功能已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本文以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为基础,探讨现代宪法诉愿制度发挥功能的基础与具体形式。一、确立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合理界限:宪法诉愿的价值基础现代宪法是对个人与国家关系进行调整与妥协的产物。在利益的多元化格局中,宪法发挥着利益协调功能,并通过利益的协调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宪法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存在的基础和最高的价值目标,对于社会统一价值

3、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整合首先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为出发点,社会整合过程与效果取决于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发挥的实际功能。社会和谐功能表现为:宪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的法治主义原理;合理地协调社会的平均正义与分配正义;为了实现宪法所体现的根本价值,形成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有必要通过宪法保障制度对不同形式的社会价值进行整合,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宪法所具有的教育功能为社会整合提供统一的价值基础;推动宪法规范社会化的进程,使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实际感受到宪法价值与利益等。12当个人面对国家,主张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否直接对法律和国家权力活动提起挑战?在传统的

4、宪法理论看来,个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首先要通过一般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不能直接面对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可能存在着宪法与法律的不同社会功能,同时也涉及到个人对宪法的基本认识与价值判断问题。具体说来,个人不能直接面对宪法法院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宪法具有共同体基本价值的属性;二是从宪法与法律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看,法律是宪法价值的具体化,通过法律获得权利救济的途径是非常广泛的;三是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存在着功能上的界限,社会上的纠纷首先表现为法律纠纷,当纠纷达到一定程度超越法律界限时,才有必要转化为宪法问题,需要通过宪法途径获得解决;四是司法资源上的有限性,如个人权利救济

5、直接进入宪法程序,便有可能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使宪法问题的解决遇到实体和程序上的障碍。基于上述理念和体制上的原因,长期以来个人直接向国家主张基本权利救济的形式与资格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是,随着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与调整,个人提起基本权利救济的范围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从客观上建立其系统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宪法诉愿制度的出现适应了这一发展要求。宪法诉愿源于德语“Verfassungs_beschwerde”一词,起源于奥地利的个人诉愿制度,经过瑞士的国法诉愿制度的发展,最后成熟于德国。[1]最初出现在1818年5月26日的巴伐利亚王国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保护的诉愿

6、”。该宪法规定,公民在其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诉愿权。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第126条中规定:帝国宪法有权制裁“侵害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2]1885年,宪法学者MaxvonSeydel在其学术著作中使用“诉愿权”概念,宪法诉愿开始成为学术界使用的学术用语。在宪法诉愿制度建立初期,宪法诉愿的理念中不仅包含着对个人权利救济的内涵,同时也体现着宪法制度下各种权利救济的形式与功能。1919年巴伐利亚的新宪法将诉愿权规定为宪法诉愿。该邦宪法中规定,宪法诉愿案可以向国事法院提起。经过历史的变迁,宪法诉愿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得到普及是1949年以后。1949年12月,德

7、国宪法法院法草案中曾使用“宪法诉愿”的用语。1951年3月通过的《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规定了“宪法诉愿”,并经过各个州的宪法实践活动,于1969年1月宪法修改时,补充了第94条第2款,将宪法诉愿制度规定在基本法中,[3]使之正式成为具有宪法地位的制度。在奥地利,1867年在《国家基本法》第3条规定了类似诉愿审判的制度,即公民对宪法上保障的基本政治权利受侵害而提出诉愿时,帝国法院应予以受理[4]。尽管当时规定,诉愿的保护要通过行政的救济程序,但以司法形式保护基本权利已产生了积极影响。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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