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集团税收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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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企业集团税收管理的思考  企业集团以投资母体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是一个具有特定功能、内部各环节具有有机联系的相对复杂的整体,其内部结算复杂,关联交易频繁。加强集团型企业的税收管理成为税务部门的一个新课题。  一、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内部交易形式及特点  (一)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  1、核心企业,通常被称为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核心企业主要通过控股和参股形式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是整个企业集团的管理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核心企业有的仅从事资本运营而不兼生产经

2、营,有的既从事资本运营又从事生产经营。  2、具有控制权的紧密层企业,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属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它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不具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这些参股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二)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方式及特点  大量关联交易事项的存在成为企业集团日

3、常生产经营的一个主要方式。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企业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关系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能否按营业常规和公平交易价格进行,关联人在利己动机

4、的诱导下,往往滥用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相关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集团的内部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等;(4)资金借贷,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为了追求整个集团利润最大化、税负最低化,企业集团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

5、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或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或将赢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  企业集团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在的财政收入,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都在大力进行招商引资,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通过财政奖励或基础设施配套、土地价格优惠等好处相吸引,引导地区间加强合作,吸引了

6、大量外资企业以及大量有实力的外地企业来本地投资,而就集团企业来说,考虑到物质资源以及人力资源,也逐步在扩张自己的经营规模,但是,受集团利益最大化驱动的影响,引来的项目在消耗了当地的资源后,并没有将产生的税收全部留下,而是又流入集团总部所在的发达地区“口袋”,直接影响了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  二、企业集团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大企业集团的管理力度趋向弱势,主要表现在:  (一)属地管理的征管模式使得对企业集团的管理乏力  从企业性质来说,企业集团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

7、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征管权力较为分散。按照现行的申报方式的要求,外资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明细申报表,而内资企业在日常申报事项时无需报送此类报表。由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就集团内单个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全面掌握集团企业组织结构特点以及所管理企业在整个集团中所处的功能难度较大,对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往往不能发现或者发现时间滞后,大多是在关联交易已经发生,避税事实

8、已经形成之后才发现的,事前没有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即便是发现之后也不能进行有效处理;在纳税调整方面,虽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有了相关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非法避税可以进行“合理”调整,而在税收实践中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对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与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而在税收实践中操作起来仍然难度很大,很难把握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确定参照企业的可比性。  (二)税务部门现有的征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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