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某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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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周一法2009.16总第24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行政执法培训联合主办5月5日内部刊物韩非语:法者,定纷止争也。天津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局办公室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杨某不服某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案【基本案情】桦隆房产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钟某在2002年1月24日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合同》,并于同年1月30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市国土资源局于2月7日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了房地产他项权证。严某是桦隆房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其得知桦隆房产公司将财产——“丰源大厦”在建工程全部抵押给钟某后,对该抵押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严某诉讼的主要

2、理由是:1、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违法;2、桦隆房产公司将在建工程抵押给境外个人,违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存在恶意抵押。一审法院认定严某不是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并且与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严某的起诉。【问题提出】1.严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对行政登记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什么?【案例研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分析】一、严某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的相对人是抵押人桦隆房产公司和抵押权人钟某,其不服该登记行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严某是桦隆房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非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其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关键在于其与登记行为有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有,则具备原告资格,反之则不具备原告资格。判断严某与市国土资源局的登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主要是看登记行为对严某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

4、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已经或者必然发生的关系。这里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市国土资源局和桦隆房产公司、钟某因登记行为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严某和桦隆房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桦隆房产公司和钟某的抵押行为必须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方可设立抵押权,所以登记行为与桦隆房产公司和钟某之间是一种直接的、已经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严某,虽然其债权已通过民事诉讼得到人民法院确认,应受法律保护,但国土资源局的登记行为仅仅是对桦隆房产公司和钟某的抵押行为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该登记行为并没有对严某的债权产生实际影响,严某的债权不会因登

5、记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至于严某债权的实现,可能会因抵押行为的生效而受到影响,但是,债权的实现有多种方式,债务人可能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两者之间不是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不符合行政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求。因此,严某可能具备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但与国土资源局的登记行为之间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二、关于行政登记案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登记是主管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状态加以记载,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为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登记机关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当事人的权利

6、义务。当事人之间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的法律行为,而非取决于登记行为。行政登记的功能,在于推定其所登记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藉登记簿的记载,起公示作用。社会公众可通过查阅记载,了解相应的权利状况,使之具有社会公信力。可见,登记行为仅仅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它决定了登记机关依法为登记行为时,完全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去干预申请人的民事行为以确保其登记无误,因而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是针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登记行为被诉后,法院审查登记行为合法性所采取的标准也应当遵循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的标准。所以,只要

7、登记机关能够证明其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尽到相关审查的义务,法院就应当认定其登记行为合法。本案中,假如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查国土资源局的登记行为时,只要国土资源局能够证明其经过审查可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就应确认该登记行为合法。法理探幽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应具体目前涉及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成为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我们试从以下方面对房地产错误登记行政赔偿问题进行探讨。一、房地产登记部门因错误登记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  房地产登记是国家房地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

8、请或依职权所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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