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两县交警罚款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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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某不服两县交警罚款处罚案一日吴某从A县运载海绵,在经过A县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因载人及超高运载被检查站宋某罚款250元。处罚书上的内容为: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50元。决定书上盖有A县交通大队的印章。吴某争辩说:“刚才前面有司机也载人了,怎么没看见你罚他。”拒绝交纳罚款,宋某说“就你这态度,再罚50元。”又撕了一张50元的处罚单。吴某看势头不妙,只好交纳罚款。当车回到目的地B县的时候,又被B县的检查站交警拦住,处以罚款50元。吴某一再解释在A县已被处罚过,请求放行。但交警坚持要他纠正违章错误并接受处罚,吴某交纳罚款后,向该地区交通局请求复议,要求纠正两县交警的违法行政行为。

2、问:1、本案中A县交通大队用“白条”罚款是否合适?2、A县交警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3、本案B县交警的罚款行为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分析:1、违反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的制度。包括说明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理由。本案中,A县交通检查站的罚款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如依据的法律、法规。2、违反格式制度。违反格式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文书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本案中A县交警没有出具统一的处罚决定书。而实行的“白条”收款(私自截留国家罚款收入的行为)。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职权。罚款收入是国家收入,

3、必须上缴国库,并且《处罚法》规定超过20元的罚款,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3、违反告知制度。违反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本案中A县交警没有在实施处罚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有行政救济权。同时违反了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对吴某的申辩加重处罚。4、B县交警的罚款行为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不能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对同一对象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但对于同一事实、不同理由的;或者不同事实,同一理由的,均可以实行两次以上的处罚。本案中,尽管两个交警部门都是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超高装载

4、物品的行为处罚,然而依据的事实不同。因为A县交警的罚款是针对吴某前一段时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意味着吴某的违法行为连续状态在前一次处罚时本应终止了,吴某应该接受教训,纠正违法行为。然而,他却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所以B县交警的罚款行为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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