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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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

2、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1.3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3、。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

4、.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29220091第3页[共3页]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1意外伤

5、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为一次住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

6、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2.3.2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详见释义)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每份日津贴额为1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3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

7、险责任终止。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3.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w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9220091第3页[共3页]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x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

8、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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