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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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合同解除8释义1.1合同订立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8.1周岁1.2合同生效及风险8.2团体1.3投保范围8.3意外伤害8.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8.5实际住院日数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6如实告知8.6毒品2.1保险期间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7酒后驾驶2.2保险责任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责任免除制8.9无有效行驶证8.10机动车8.11医疗事故8.12非处方药3保险金的

2、申请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3潜水3.1受益人7.1年龄错误处理8.14攀岩3.2保险事故通知7.2被保险人变动8.15探险3.3保险金申请7.3合同效力终止8.16武术比赛3.4保险金给付7.4合同内容变更8.17特技表演3.5诉讼时效7.5联系方式变更8.18净保险费7.6争议处理8.19未满期净保险费8.20未满期保险费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5-5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1

3、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1.2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团体中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应当占本团体符合投保条件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五人

4、。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起算。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2.2.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

5、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2.2.2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并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2

6、.2.3责任的延续对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5-5(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

7、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6)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住院;(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保险金的申

8、请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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