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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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攸县城关镇交通南路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02002434法定代表人:王跃明联系电话:0733-4909888委托代理人: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姓名::[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在认真、仔细、反复了解本项目的开发情况和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后,经与甲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 出卖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攸州大道联西宾馆左侧编号为攸储14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1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m2,规划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以国土部门颁发的年限为准。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攸县房地产管理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

3、]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砖混结构。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该商品房总金额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双方互不补交和退还面积差价;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多退少补。 1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2.

4、首期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付款:买受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付清首付款人民:(币百拾万仟佰拾元整);申请贷款人民币百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买受人为其代理按揭贷款。买受人在交纳首付款的7日内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所需的一切有效证件,并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确定和核发贷款年限及金额,并接到贷款通知后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否则影响出卖人不能如期办得贷款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负责,买受人所欠房款必须在7日内自行付清。若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少于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其差额部分由买受人在7日内补齐给出卖人。若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得到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所欠房款必须在7日内自行付清

5、。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1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价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

6、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额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 交付期限 。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2、国家法律、法令发生变化而导致的不能按期交房;3、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组织验收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4、因地方政府、行政部门按要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市政、道路等配套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5、因公共事业性或者垄断性行为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而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6、发生了影响工程进度的特殊性天气,如雨水过多,气温过高、过低而

7、造成的不能按期交房。第八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60日,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违约; 逾期超过160日后,合同继续履行,自逾期60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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