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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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对于立法者未能预见的案件,可用该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使法律和裁判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从而使民法更加完善,制度更加健全。[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语源;历史沿革;地位;作用一、诚实信用的概念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其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从域内外学者对其确定性与否的认识分野而言,有“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这两种学说。“语义说”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字面意义出发,以该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具有相

2、对确定性为认识基点,该学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其内涵为恪守信用、不欺诈;其外延为对民事活动参加者的要求。“一般条款说”则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是可弹性适用于民法各领域的有关公平正义的弹性要求。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模糊的公平正义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不敷使用。①从诚实信用之语源可以看出“语义说”过分拘泥于字面意义,未能揭示出诚实信用原则之概念的本质,且“语义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客观上起到了对该原则之适用的限制性效果,不符合现代各国民法的一大趋势

3、——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宽泛化、深入化。因而,域内外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多持“一般条款说”,在此基点上,学者们又见仁见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二、诚实信用的语源诚信一词的语源出自我国古代典籍。公元前15世纪前后,商朝的《商君书·靳令》将“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等并列确定为“六虱”。②另据《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唐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即期,囚皆脂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③这两处所称的“诚信”,可理解为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方面的诚实不欺,尚未成为专门的法

4、律术语。一般认为,诚信一词在西方文明中的符号表现源自拉丁文BonaFides,考察拉丁文BonaFides一词,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转义为“信”的意思,对于“信”一词,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将之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quoddictumestappellatamfidem)④此语相当于中文中的“言必信,行必果”;Bona一词,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BonaFides在法文中转化为BonneFoi,在英文中为GoodFaith,其中Bonne及Good与Bona同义,Foi及Faith与Fides同义。因此拉丁文中的

5、BonaFides及作为同义词的BonneFoi、GoodFaith均为“好的信用”、“良信”、“善意”之意,并在习惯上被翻译为“诚信”。但是,严格地从语义学的角度上说,BonaFides仍然不是作为法律术语的“诚信”一词最完整的符号表现,因为,“BonaFides”的原始词义有“信”而无“诚”。“诚”与“信”的合用即“诚信”一词完整的符号表现为德语词汇TreuundGlaube该词来源于古代德国的誓约,取忠诚和相信之意。在古代德国,人们常常以InTreu(于诚实)、MitTreu(于诚实)、BeiTreu(依诚实)、或UnterTreu(在诚实名义下)强制对方作誓。后来为了

6、求得更加可靠,在诚实之外加上Glaube(信用)二字,而以“于诚实信用”为誓辞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⑤可见TreuundGlaube是“诚信”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语境下的真正语源。三、诚实信用的历史沿革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成为君临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原则”,但其发展与演进并非是直线形的,伴随着客观环境与人类的主观认识的变化,诚实信用原则经历了由发端进而衰退再转入复兴的曲折的历史沿革。罗马法阶段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发端并初步繁荣的时期。对这一时期的法律原始文献及相关历史文献的考察可以看出,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伴随着罗马经济的繁荣而逐步兴起。在经历了短暂的辉

7、煌之后,随着古罗马文明的衰退,诚实信用原则也随之蒙上了历史的尘埃,甚至在罗马法复兴时期——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创制时代,诚实信用原则虽被提出,但仍只是作为点缀品而存在,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至今这个阶段,可称之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复兴时期。在这一时期,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被世界各国民法所规定,而且其地位提升,适用范围扩大,在法律实践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四、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居于统领地位,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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