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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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民事活动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奖优罚劣,对全民民族有着十分深远影响。关键词:诚实信用诚信奖励失信惩罚民法帝王原则古语有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又言“人无信不立”,信守诺言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中

2、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我们这以道德诚信为本的文明古国,正经历空前的信用危机。宏观至国家、社会,微观至企业、个人,诚信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许多人食言而肥,从中渔利。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探究什是诚信及它对民法体系而言的意义。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诚实守信,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动深诉活动顺利进行。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

3、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一、诚信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在私法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有“帝王原则”之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定》等7条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立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明文明确了诚实信

4、用原则的使用,但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实践中一些问题的产生,如证人出庭难,上诉率高的情况产生。因此,从中外法律起源和实践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已经有必要与时俱进,适用现实的需要。由于受到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

5、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一、诚实信用适用原则: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不得以各种手段蓄意拖延诉讼。2、禁止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不得以利用法律漏洞或违法契约,公序良给的不正当方式取得某种权限,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3、禁止

6、反悔,要求当事人言行前后一致,不能相互矛盾,自食其言。4、诉讼权利实效,当事人迫于行使自己权利,在很长时间既不作出行使或不行使诉讼权利意思,也不实施诉讼权利的行为,使对立当事人认为他放弃权利,并提出实施了一些行为,那么当事人权利即失去效力,以后不得在要求。5、真实义务,即当事人不能主张不真实的事实,且不能在明知或自己认为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是进行告知。四、诚信信用原则的功能作用:不独是我国,堪称近代民法典楷模的《民法通则》也有此规定,其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其157条规定,契约的解释应按照诚实信用并考虑到一般惯例,还有《法国民法典》

7、第1134条和1135条,《瑞士民法典》第2条均有类似规定。其实,在早期实证主义时期,法官们非常严格的恪守着民法典的条文,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必然会发生法的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之间的冲突,工业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迅速变化性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要求之间必然发生角力。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关系的灵活多变,要求法律要有更大的弹性,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发生了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从而导致诚实信用的适用领域越来越广,在一旦出现法律空白时,法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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