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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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八章居住区配套和建筑绿地控制第九章工程管线综合第十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十一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表三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表四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指标附录一本规定用语含义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

2、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为《巢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巢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暂行规定。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

3、)执行。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

4、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临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的规定。第九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达到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人防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建筑项目在满足自身功

5、能需求外,为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开放空间的条件见附录),可在本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按表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

6、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核定建筑间距。第十四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有效日照不低于一小时)。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正面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平行

7、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5;旧城改造项目内部建筑之间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0。2、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之间,应进行综合日照分析,保证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时,同时须满足最小间距规定:新区30米,旧城改造区24米(二)侧面间距1、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2、高层塔式居住建筑、多层和中高

8、层点式居住建筑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应符合视线卫生防护间距要求。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正面间距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除应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2、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最小间距为:高层24米;多层15米;低层9米。(二)侧面间距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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