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

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

ID:11892979

大小:6.20 MB

页数:52页

时间:2018-07-14

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_第1页
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_第2页
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_第3页
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_第4页
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_第5页
资源描述:

《改案例--廊坊特易购.案卷(毕克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案卷案号X动监罚﹝20XX﹞X号执法机关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题名关于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毕XX邳XX付XX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立案日期20XX年1月21日结案日期20XX年2月2日立卷人邳XX执行结果罚款人民币4287.02元,当事人已依法履行完毕。归档日期20XX年2月13日档案编号20XX-X保管期限长期卷内共49页备注卷内目录序号文书编号文书日期题名页号备注1X动监罚(20XX)X号20XX年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1-32X动监立(20XX)X号20XX年1月21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4320XX年1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

2、笔录5-6420XX年1月21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7520XX年1月21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8-9620XX年1月21日询问笔录10-20720XX年1月21日营业执照复印件21复印件820XX年1月21日授权委托书22920XX年1月21日促销经理吴XX的身份证复印件23复印件1020XX年1月21日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进销存台账24-25复印件1120XX年1月21日动物检疫证明存根26-35复印件1220XX年1月21日案件处理意见书36-3813X动监告(20XX)X号20XX年1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9-401420XX年1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411520X

3、X年1月27日责令改正通知书421620XX年1月27日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431720XX年1月21-27日送达回证44-471820XX年2月2日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81920XX年2月2日行政处罚结案报告4920备考表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X动监罚﹝20XX﹞X号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单位地址:XX县新华路99号负责人:张XX职务:经理联系方式:XX当事人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一案,经本所依法调查,现查明:20XX年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毕XX、邳XX、付XX在对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

4、公司三层北侧中段的两个立式冷柜内经营的天玛生态系列产品(肥牛肉片、翅中、翅根、鸡小胸、高原牧鸡、沙漠土鸡、奔跑鸡)、草原兴发系列产品(羔羊肉片、肥牛肉片、童子鸡、三香鸡)、蒙羴系列产品(羔羊肉片、乌鸡、牧鸡)、杰达系列产品(冷冻鸡小胸、农家土鸡)外包装上贴有动物检疫标志,但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请示所领导,立案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上述物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XX年1月21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促销经理吴XX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5、同时调取了该公司的进、销、存台账,并且向天津市津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调取了登记保存物品的原始检疫证明存根传真件9张,对当时的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核实。以上事实有:证据一:20XX年1月21日对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存在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事实;证据二:20XX年1月21日对吴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证据三:20XX年1月21日对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动物产品的类别、数量;证据四:20XX年1月21日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进销台账复印件1份为证,证明该批动

6、物产品进、销、存情况;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和吴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XX授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委托,代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证据六: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证据七:9张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传真,证明登记保存物品已经过检疫,并且合格。本所认为: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所负责人审批,于20XX年1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动监告(20XX)X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XX有限公司XX周各庄分公司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

7、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