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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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育法学: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2、教育法学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法。19世纪末德国行政学家施泰因提出了教育的法律适应性原则,主张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4、1957年,德国·黑克尔《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5、美国·爱德华兹《法院与公立学校》,

2、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研究著作之一;诺尔特和林恩《学校法——教师手册》,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6、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7、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8、1995年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里程碑。9、

3、教育法学体系:是指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10、教育法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11、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是指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教育行政的特点: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12、依法治教的关键在于“依”字。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

4、史阶段的产物。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即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13、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14、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法。15、国外教育法发展三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国外教育法的功能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政治功能。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必然经历一个由重实体到重程序的过程。法律规范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又可分为行为法和组织法。16、二战后,义务教育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出现大众化趋势。1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以来我

5、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单行法律。18、我国的立法体制概括为“一元、两级、多层”。一元:中央立法机关为最高立法机关;两级:我国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多层: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主体是多层级的。教育立法的五步骤: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19、教育法律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20、教育法监督,是指所以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

6、的监察和督导。18、教育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9、要把与侵害对象区别开来。教育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指具体的受害者,而不是教育社会关系(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20、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21、教育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口头提出。教育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7、行政复议申请。2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1)原告只能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2)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限于就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案件。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不能审查。(3)必须是教育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教育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服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教育行政争议案件。(4)不适用调节。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经过复议的案件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起诉。20

8、、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施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所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公益性,不得以赢利为目的。21、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2、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社会各界办高等学校应以职业学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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