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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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等手续。第二章缴存范围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

2、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8本办法所称城镇在职职工是指具有城镇户籍,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借调、外派到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与人才中介公司

3、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除按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均应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第一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中心应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第二条单位应在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经管理中心审核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

4、补)缴清册》;(三)人民银行关于开立银行账户须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条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第四条每个单位和职工均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8第四章缴存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现缴存单位实际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

5、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首月工资。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前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第四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立

6、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8本办法施行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第二条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

7、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第三条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将单位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15日后离职的职

8、工,单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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