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人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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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人权论文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西方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审查主体和方式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人权论文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西方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审查主体和方式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人权论文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西方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审查主体和方式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人权论文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的羁押必要性

2、审查制度与西方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审查主体和方式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人权论文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西方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审查主体和方式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人权论文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西方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审查主体和方式不同 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是检察院,审查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审批,发检察建议书;西方国家多为预审法院,由预审法官在辩护人、犯

3、罪嫌疑人与决定羁押的机关对席辩论的前提下做出附理由的裁决。有学者指出:这主要是由我国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独特宪政架构决定的,在缺乏独立于审判法官的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制度的现实情况下,由法院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会带来法官对案件的预判。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和各种制度机制的设置,可以使我国检察机关公诉中的控诉倾向降低直至消解,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上能够更加中立、客观[2]。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检察院是控诉犯罪的机关,公诉权是其基本职权,除非将公诉部门从检察院中分解出来,其控诉倾向是不可能消解的,羁押犯罪嫌

4、疑人显然更有利于检察院获取证据控诉犯罪,如果起诉后法院作出的是无罪裁判,那么对检察官自身的晋升考核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公诉部门有何动力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来改变羁押措施,置自己于不利境地?因此,检察机关在设定和运用羁押措施时,可能宁可牺牲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为国家的侦查活动提供便利以确保追诉犯罪任务的实现。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少,超期羁押、非法羁押泛滥的根源所在。以羁押为主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保障侦查、控制犯罪,但是,大量不应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被侵

5、害,司法资源被浪费,法律监督出现了漏洞,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虽然由检察机关审查羁押必要性具有法理上无可避免的缺陷,最理想的法律机制是建立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制度,但就现实情况而言,既然新刑诉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权力和责任,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更有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和追诉犯罪的平衡,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对此问题学者们观点不一,主要的观点有:﹙1﹚由侦监、公诉、监所、控申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分别审查﹙审查起诉环节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6、,是在审查上述内容之外立足公诉职能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普遍的、主动的、专门的重新审查[2]﹚;﹙2﹚由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建立由驻看守所检察官主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是在现实背景下优化检察监督内部职能的工作方案,其既可以节约司法改革的成本,又能够履行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监督和救济的职能[3]﹚;﹙3﹚由监所检察主导,侦监、公诉、控申配合审查;﹙4﹚由侦监部门审查;﹙5﹚由侦监部门主导,公诉、监所、控申部门配合审查等等,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较为合理,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公诉部门作为追诉犯罪的部门

7、,其着眼点在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是否有移送起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显然更有利于其获取证据,查清事实,其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客观中立性值得怀疑。其次,驻监所检察部门虽然较公诉部门更为中立,对在押人员的日常情况了解的也更多,但是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犯罪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羁押过程中案件情况发生的变化更是无从知晓,从但伟博士在全国二十多个基层检察院的实验情况看,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监所检察部门建议改变羁押措施的大

8、多是超期羁押的案件,而超期羁押和非法羁押一样,都是属于必须强力清除的痼疾,不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畴。第三,由侦监部门主导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羁押过程可以细分为决定羁押、继续羁押和羁押解除三个阶段。我国实行的是捕押一体的刑事强制机制,在决定羁押阶段,由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逮捕必要性是运行多年的机制,该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参照检察机关自身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新刑诉法第79条细化且降低了逮捕条件,除明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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