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警察专科学校106年技佐1缺公开甄选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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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106年技佐1缺公開甄選計畫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二、甄選名額:視甄選狀況擇優錄取。三、工作地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153號)四、工作內容:(一)負責全校校園網路之規劃、建立、管理與維護,除協助本校各單位建立資訊網路,並提供網路技術之諮詢服務及各項網路服務:如電子郵件。(二)負責電腦機房帳號之管理與維護,並提供相關資料手冊之各項服務,期能提供穩定的系統環境,有效支援全校性各項研究、教學工作之推行。(三)提供本校完善電腦軟硬體設備及電腦行政、

2、教學環境,以達學校全面資訊化之目標。五、工作時間:上午7時30分(彈性上班時間至8時30分)至下午5時(彈性下班時間至下午6時),工作時間得視學校需要調整之。六、資格條件:(一)經銓敘審定相當委任第四職等以上,具資訊處理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技佐職務人員(非現職、離職警察人員或現於警察機關任職人員),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者。(二)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得認定具有「資訊處理」職系任用資格者。(三)未曾受懲戒處分,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辦理陞任」之情事。(四)

3、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七、公告時間及地點:106年9月28日(星期四)至10月12日(星期四)公告於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及本校網頁。八、報名方式:(一)一律採郵寄報名,報名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不予退件。(二)報名表請於本校網站下載,並將應繳證件及證明文件以A4白色紙張影印依序排列並使用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於106年10月13日(星期五)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掛號逕寄「11696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53號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資訊室」收,並請註名「應徵技佐職缺」。(三)應繳證件:所繳證

4、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試者自行負責。1.甄選報名表(如附件1,各項欄位請詳實填列,並貼妥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等影本各1份。3.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函、職務派令等工作證明文件。4.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訓練進修、其他個人專長證明等文件(無則免附)。5.簡歷表(如附件2)。56.切結書(如附件3)一、甄選作業流程(面試100%):(一)面試審查標準:(1)專業能力30%:依應試人員專業能力及見解計分。(2)行政能力30%:依應試人員行政經

5、歷、證照及考核計分。(3)儀態及表達能力40%:依應試人員舉止及口語表達能力計分。(二)面試會議:由教育長主持,主任秘書及若干名委員參加;訓導處輔導組派員列席。二、成績計算及錄取:依面試成績高低排名,列冊陳請校長核定,擇優錄取。三、錄取後依規定辦理商調作業,錄取人員應於報到期限內攜帶相關學、經歷證件至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依序遞補。如原服務機關不同意過調或商調及有其他不能完成任用之情事時,即取消錄取資格改由其他人員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5附件1臺灣警察專科學校106年技佐公開甄選報名表甄選職缺:技佐編號:(考生

6、請勿填寫)缺考請打ㄨ:姓名出生年月日照片(最近三個月)性別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O):(H):(手機):通訊地址身心障礙:度原住民族別:最高學歷現職機關職稱考試年別考試類別(級)職系類科及格等第經歷服務機關職稱起訖年月最近3年考績(無則免填)103年等104年等105年等填表人(簽名蓋章)右欄請應考人勿填審查結果:□核符□不符初審核章複審核章:5附件2簡 歷 自 傳姓 名出生日期性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學  歷考試類別及類科持有證件身心障礙:度原住民族別:其他個人專長證明文件(如英文檢定證書、採購人員訓練證書、電腦

7、相關證照…)經  歷家庭背景個人理念轉任原因工作期許5附件3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技佐甄選,確實具有下列各項條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願負行政、民事或刑事相關責任:一、本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二、所填寫之各項資料及證明文件均無偽造、變造或不實。此  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立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字

8、號:中華民國年月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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