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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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卷·第1辑(2010)在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初步思考刘诚提要:在当代中国归属于大学本科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除为法律职业市场提供合格产品之外,还应当致力于培养具有良好性情的个人和优良政治观念的好公民,法律职业教育和大学通识教育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双重主题。通识教育的副产品──阅读、写作和口头表达等修辞训练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必要补充,通识教育所包含的人文教育和公民教育则是针对法律职业教育的高度形式理性化、价值立场缺失以及非政治化等病症的解毒剂。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一、问题

2、的提出作者刘诚,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代表作有《卢梭的两个世界──对卢梭国家观与社会观的一个初步解读》、《论法律渊源》、《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共和主义理论为视角》等。E-mail:liuxiaoliu@163.com1从实用主义者的立场来看,当代中国法学院本科教育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不是通识教育,1而是法律专业技能的训练。其理由在于:一方面,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理应是强调专门性、特殊性、实践性的职业教育,而通识教育所提供的基础性、广博性和非职业性的知识与法学院

3、学生未来所要从事的法律职业并没有直接关系,它并不能满足法律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一个常规案件的主审法官需要的是关于法律方法的知识,而不是历史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领域的知识,象沃伦法官那样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借助心理学的2方法来论证隔离且平等的措施违反宪法并不常见。同样,面对法律事件,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如何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绝大部分律师都不会象基斯诺夫斯基电影《十戒·不可杀人》中那位年轻的实习律师那样,在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中感受到的竟然是法理的普遍性和个体性情3的偶在性之间的巨大鸿沟。另一方面,为了实现法治,如今在法学院盛行的实证主义法学一直致

4、力于将法学打造成为一门具有自己独特语言、独特思维方式和独特职业技能的封闭科学。法学的这一志向和努力意味着在法学院谈通识教育不太明智:为了塑造其独立的品格,法学正在竭尽全力地和各种外来影响(如道德、政治、舆论、经济)保持一定的距离、划清界限呢,你还来谈通识教育,这样做岂不是要破坏法学的自主性,破化法律职业的纯洁性,破坏法律的独立性,最终破坏法治吗?最后,说的更实在一些,法学院的吸引人之处恰恰就在于法律职业教育提供的是和金钱、地位、权力联系起来的职业技能,是一套赚钱的好方法,而不是正义、和平和人类自由,更不是审慎的判断和高贵的德行。所以,如果

5、抱着探求真理和追寻德性的心思来读大学的话,根本就没有必要来报考法学院,传统的文理学院所提供给我们的智慧和美德显然要比法学院所能提供的多得多。尽管面临上述种种挑战,本文还是尝试思考在当代中国法学院本科阶段开展通识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种努力并不是实用主义者所批评的那种不顾当下中国法治现实需求的理想主义,而只是在回应本科法学教育中通识教育同样缺失这另一迫切的需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没有解决吃饭这一生存必然性问题,就认为他没有资格去追求更高层次的自由。如果说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需求,那么通识教育就是法学教育的更高层次需求。法学本科教育

6、之所以应当有这种更高层的需求乃是因为,教育要使受教育者心性上有所长进,朝本文系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编号12000-4101167)的研究成果。1“在我看来,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重要问题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而在于能否培养出有足够能力回应这个社会提出的法律以及相关问题的并且在国际竞争中获胜的学生。”见苏力:“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和限度”,载甘阳、陈来、苏力主编:《中国大学的人文教育》,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238页。2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沃伦法官在其制作的判决书的脚注11中引用了6位教授的研究

7、成果,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论证,由于其对黑人孩子的影响,隔离但平等的教育设施在本质上不平等,因为分离政策暗示了黑人群体是低劣种族,会影响黑人孩子的学习动力,会阻碍黑人接受教育、影响心智发展,并且剥夺了一些本可以在同校学习中得到的好处。“由于更多地的仰赖社会科学家而非法律先例──一个过去经常有争议的程序,沃伦法院的判决读起来更像是一篇社会学的专家论文,而非最高法院判决。”参见[美]小卢卡斯·A·鲍威著:《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欧树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5页。3刘小枫:《沉重的肉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

8、9年,第259-264页。2高处走,站在高处的通识教育不仅能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品级,还能帮助法律人更清楚地看到法律职业教育中低的、坑坑洼洼的地方,从而克服法律职业以及法律职业教育所固有的局4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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