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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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补充要求一、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应符合《〈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内农机[2009]149号)(以下简称《指南》)和本补充要求,两者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要求为准。(二)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年度调整包括产品增补、产品信息变更和产品取消等三种情形。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产品增补的农牧机生产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自治区境内注册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支持推广目录申报受理咨询机构报送申报书和相关材料。自治区境外注册企业向内蒙古农牧机试验鉴定站报送申报书和相关材料。申报受理开始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31日。各盟市上报受理、审核材料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2、已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商标、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产品生产企业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将产品信息变更申请表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等证明材料报送内蒙古农牧机试验鉴定站。3、24 已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其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应重新获得相应的推广鉴定证书,并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将新的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内蒙古农牧机试验鉴定站。(三)企业产品申报书、产品信息变更申请表、盟市审核推荐产品汇总表应提供电子版本,E-mail:lpxdyx@163.com二、申报企业及产品要求(一)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20人以上。如营业执照上未注明注册资金,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同时提供企业员工名册。(二)企业所申报产品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一般要求:配套动力不大于18千瓦小型农牧机产品不少于200台;配套动力大于18千瓦,小于等于48千瓦的中型农牧机产品不少于100台;配套动力不大于48千瓦大型农牧机产品不少于20台。部分农牧机产品要求:配套动力不大于18千瓦(25马力)的翻转铧式犁、灭茬机、播种机、施肥机、马铃薯收获机、牧草搂草机、割草机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少于300台;卷帘机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少于300台;保温被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平方米。谷物联合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要求执行《〈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基本条件》的规定。企业需提供销售记录。(三)24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1年3月31日(含)之后。(四)葫芦(籽瓜)取籽机等类似产品归为脱粒机类。三、增加下列产品列入自治区推广目录1、网围栏:要求企业所申报产品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10万米。2、1千瓦以下(含1千瓦)风光互补设备及风力发电机组:要求企业所申报产品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3、18至24马力皮带传动四轮拖拉机(不含变型运输车):要求拖拉机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4、农用挖掘机(斗容量小于0.4立方米):企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以上产品企业需提供销售记录。四、下列产品不列入自治区推广目录1.配套动力下限小于等于40马力(29.4kW)的普通铧式犁。2.单一播种功能的谷物条播机。3.仅有压榨功能的小型螺旋榨油机;静压式榨油机压力供给装置是人力的。4.仅有磨粉功能且配套动力15kW以下、不带自动上料、循环、分级等功能的磨粉机。5.仅有碾米和米糠分离功能且配套动力15kW以下,不带碾后分级、精米加工等功能小型碾米机。6.24 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背负式动力喷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机。1.单一功能的稻麦脱粒机。2.锤片式粉碎机。3.滚刀式铡草机。4.人力机具。5.部件及零配件。6.《〈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申报范围规定以外的产品。24 附件2:《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程序和编制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各农牧机生产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自愿申报。一、申报与编制工作程序(一)企业申报。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盟市级农牧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自愿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申报。已列入(或已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和农业部通用类选型的产品不需再申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10月31日。(二)审核评价。各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对在本盟市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及企业申报产品生产、应用、服务情况和质量投诉情况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同意推荐产品的企业申报材料连同盟市农牧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统一报送24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对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产品在自治区推广应用和质量投诉情况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报产品在自治区境内使用的适应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评价截止日期:2009年11月10日。(三)汇总初审。2009年11月30日之前,自治区农牧业厅委托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会同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对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四)综合审议。2009年12月15日之前,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进行综合审议,形成《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议公示稿。(五)网上公示。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根据专家综合审议意见形成《目录》公示稿,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六)发布公告。自治区农牧业厅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二、基本要求(一)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二)24 申报的产品需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或组装。(五)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规范的企业管理、质量控制制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应达到稳定批量生产销售一个作业季节以上,且适应内蒙古自治区推广应用。(六)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指法定受理部门已正式受理的产品)未结案前不受理申报。三、申报范围(一)耕整地机械类包括犁类、耙类、微耕机、耕整机、起垄机、镇压器、平地机、合墒器、浅松机、深松机、灭茬机、开沟机等。不含配套动力下限小于29.4kW(40马力)的普通铧式犁。(二)种植施肥机械类包括谷物播种机、蔬菜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玉米点播机、牧草播种机、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施肥播种机、马铃薯播种机、秧盘播种机、破胸催芽机、水稻育秧机、蔬菜育秧机、蔬菜移栽机、油菜栽植机、抛秧机、摆秧机、草皮栽补机、树木移栽机、追肥机、中耕追肥机、地膜覆盖机、残膜回收机等。不含单一功能且工作幅宽1米以下的谷物条播机。(三)田间管理机械类24 包括中耕机、培土机、除草机、作物修剪机、果树修剪机等。(四)收获机械类包括玉米收获机械、根茎作物收获机(马铃薯、甜菜等)、籽粒作物收获机(油菜籽、葵花籽、草籽收获机等)、果实收获机械(葡萄、草莓等)、饲料作物收获机械、大豆收获机械、蔬菜收获机械、秸秆切碎还田机等。不含自走式和悬挂式青饲料收获机,配套动力8.8kW(12马力)以下的微型收割机。(五)收获后处理机械类包括脱粒机、清选机、剥壳机、剥皮机、干燥机械、种子加工机械、仓储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稻麦脱粒机。(六)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包括碾米机械、面粉加工机械、榨油机械、淀粉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机械等。不含单一功能的小型面粉机、碾米机、榨油机。(七)排灌机械类包括水泵(离心泵、潜水泵、微型泵、泥浆泵等)、喷灌机械设备(喷灌机、滴灌机)等。(八)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24 包括饲料加工机械(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粉碎机、混合机、破碎机、分级筛、打浆机、颗粒饲料压制机、膨化颗粒饲料机、饲料加工成套设备)、饲养机械(孵化机、育雏保温伞、螺旋弹簧式喂料机、链式喂料机、饮水器、清粪机、鸡笼架)、畜产品采集机械(剪羊毛机、牛奶分离机)、水产养殖机械等。(九)设施农业装备类包括卷帘机等其他类别农牧业机械暂不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四、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产品型号装订一册,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复印(不包括使用说明书)。每个产品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申报材料一份由各盟市留存备查,一份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二份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4、产品彩色照片(组装完整的产品实物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无注册商标不需提交;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4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8、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不在该范围的产品不需提交;9、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10、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要求)。申报书中申报企业、产品型号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不一致,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产品不予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伪造证件,取消企业申报资格。五、填报及材料报送(一)填报:填报申报书前应详细阅读填报说明和本指南。凡取得外省(市、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需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请进行内蒙古自治区使用适应性评价(申请表见附件4)。(二)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内注册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由企业注册所在盟市级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寄送,并将盟市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审核产品汇总表(见附表3)、审核不同意推荐产品汇总表(见附表524 )和同意推荐产品企业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限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自治区外注册的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申报。邮寄时间以呼和浩特市邮局签收日为准。申报材料接收、咨询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质量监督科联系人:卢培新、赵文芝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邮编:010010电话:0471-4312210传真:0471-4312210本指南解释咨询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联系人:张梦光联系电话:0471-6652090传真:0471-6652091附件1: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附件2:盟市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附件3:盟市审核的产品汇总表附件4:盟市审核不同意推荐产品汇总表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适应性评价申请表附件6:产品信息变更申请表24 附件:1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类别:企业名称:申请日期: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24 填报说明1、企业名称应为企业全称,并与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一致。2、企业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并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3、上年度农机产品销售总额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农牧机产品的销售总额。4、企业联系方式主要用于发布《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或咨询企业和产品的有关情况。5、目录申报联系方式应填写负责申报工作的具体联系人。6、产品类别按《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划分。7、注册商标:应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批准的、本企业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商标。8、上年度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该型号产品的销售量,上年度该型号产品在内蒙古的销售量填写申报年份前一个年度(1月~12月)该型号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销售量。9、主销省份应填写该型号产品主要销售的省份名称(可简称)。自治区主销盟市应填写该型号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主要销售的盟市名称(可简称)。10、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填写整机的技术规格,应至少包括结构形式、配套动力、结构尺寸、主要额定参数等,不超过10项。11、生产企业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www.nmgnj.gov.cn.)下载“2010-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进行相关内容的填写,并打印申报书(非打印的申报书不予受理)。24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员工人数注册资金(万元)经济性质上年度农机产品销售总额(万元)企业联系方式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传真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目录申报联系方式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24 传真二、产品信息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注册商标生产地址批量投产时间年月生产能力(台/年)上年度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台/套)上年度该型号产品在内蒙古的销售量(台/套)主销省份自治区主销盟市出厂参考价格(元/台)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情况证书编号获证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发证机关该产品用途及在内蒙古适用区域:该产品生产推广应用情况:24 三、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序号项目单位规格123456789101112四、真实性承诺我企业郑重承诺,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数据和其他信息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申报材料不实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24 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公章)五、附件以下附件按下列顺序与本申报书装订在一起,共同构成申报材料。序号前“□”内划“√”表明由此内容;划“Χ”表明无此内容。□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3、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4、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7、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8、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9、使用说明书。□□□24 附件2盟市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申报产品型号名称申报企业名称盟市农牧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审核(主要审核产品质量投诉情况)意见:签字:年月日(公章)盟市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1、企业产品生产推广应用情况:2、推荐意见:签字:年月日(公章)24 注:盟市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适应性评价申请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产品型号及名称商标推广鉴定证书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期获证日期产品主要技术规格:24 产品适用范围及在自治区主要推广应用区域: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注:取得外省(市、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填写附件5续用户名单产品型号名称:填报单位(盖章):用户姓名用户详细地址产品购置日期用户联系电话邮编24 注:1.每一型号产品需提供10个以上用户(配套动力大于80马力的产品,可提供5个用户)。2.所提供用户应是在内蒙古地区使用本型号产品作业一个作业季节(或一年)以上。3.取得外省(市、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填写。24 附件3盟市审核推荐产品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型号名称企业名称推广鉴定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期备注注:盟市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24 附件4盟市审核不同意推荐产品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型号名称企业名称不同意推荐原因注:盟市农牧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24 附件6《2007-2009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申请表原企业名称原产品名称 原产品型号 变更信息变更1原:现:变更2原:现:变更3原:现:变更4原:现:变更5原:现: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公章)说明: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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