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宣贯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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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混肥料实施细则宣贯细则管理程序和受理部分细则框架1总则2工作机构3企业取证基本条件4许可程序5审查要求6证书与标志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8监督检查9收费10工作人员守则11附则附件1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附件2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1.1依据1.《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3.《关于印发《省级发证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1.2范围1.范围:中国境内2.禁止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注:本细则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外购的国内

2、或国外生产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采用改变包装容量形式处理后并加贴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分装行为1.3单元产品单元、品种规格划分:表1(见下页)1.4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或产业政策等表1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复混肥料高浓度(总养分≥40.0%)中浓度(总养分≥30.0%)低浓度(总养分≥25.0%)复合肥料高浓度(总养分≥40.0%)中浓度(总养分≥30.0%)低浓度(总养分≥25.0%)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工作机构(略)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1有营业执照;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

3、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申请和受理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如企业有一个以

4、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申请类别备注1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23注: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

5、增加(减少)厂点等。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分公司与总公司联合申报时,总公司还需提交与分公司关系证明。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或者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注:以上凡要求企业提交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企业公章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

6、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

7、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4.2.2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3审查组应当按照《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

8、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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