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宣贯》PPT课件

《JJF宣贯》PPT课件

ID:36643004

大小:930.60 KB

页数:526页

时间:2019-05-09

上传者:U-145848
《JJF宣贯》PPT课件_第1页
《JJF宣贯》PPT课件_第2页
《JJF宣贯》PPT课件_第3页
《JJF宣贯》PPT课件_第4页
《JJF宣贯》PPT课件_第5页
资源描述:

《《JJF宣贯》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宣贯培训陈燕飞2012年7月 第一部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核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对规范2007年版本进行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随着计量监督范围的扩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了用能产品能效标识检测、商品包装计量检验等一些新的为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障的工作。而JJF1069—2007中没有包含这两方面的考核内容,因此必须在规范中增加有关的内容;(2)随着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的加强,对型式评价项目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急需对JJF1069—2007中有关型式评价的要求进行修订; (3)《规范》的主要参考文件ISO/IEC17025:2005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于2008年正式转化为国家标准GB/T27025—2008;此外,GB/T19000—2000和GB/T19001—2000已改版为GB/T19000—2008和GB/T19001—2008,因此有必要对有关内容按新标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技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3)JJF1261.1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4)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7)国质检量函[2008]15号《关于对原授权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单位重新评估的通知》附件2《评估评分标准》 三、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2012年版与2007年版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JJF1261.1《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的规定,增加了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增加《考核项目表B5---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并增加附录L《经确认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表》;2、为了加强对过度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中增加了商品包装检验的有关内容; 3、为了进一步规范型式评价项目考核,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统一性和有效性,增加了对从事型式评价人员的资历和能力要求,细化了有关型式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4、为了增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政府计量行政执法所提供的技术保障的公正性和可信性,规范明确规定计量检定、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监督检验以及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检测等法定任务一律不得分包;5、为了提高机构的业务管理现代化水平和保持业务正常运作并可持续发展,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业务管理信息化和具有检定、校准和检测设备更新、改造和维持业务工作正常运作的经费保障能力要求; 6、根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对有关内容的表述进行了修订;7、根据近年来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考核方法进行了必要的改进;8、为了便于对规范的理解和使用,在部分条款前增加了标题。具体变化情况可见考核规范《JJF1069—2012与JJF1069—2007的条款对照》。 第二部分考核要求 一、考核规范的宗旨1、为了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2、有利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全面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加强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3、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 二、考核要求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要求;2、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计量基(标)准与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测量证书的互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互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要求。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国际标准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转换为国家标准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4、国际标准化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ISO9000族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GB/Tl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考核规范的特点在考核规范中,把我国法制计量的要求、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要求有机结合,并按照ISO9000的质量管理原则中“过程方法”的原则融为一体。架构成如下图的管理体系模式。 四、《考核规范》实施时间2011年12月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审定;2012年3月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批准发布,6月2日实施。 五、考核要求的主要内容考核要求包括:组织和管理管理体系资源配置与管理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管理体系改进等五个方面。 考核规范第4章“组织和管理”具体包括了对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和基本条件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机构是一个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具备了履行其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能够向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组织。 考核规范第5章“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了对机构在管理体系方面的总要求、管理职责、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和管理评审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机构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 考核规范第6章“资源配置和管理”具体包括了总则、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和测量设备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机构具备了正常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以及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 考核规范第7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是考核要求中的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了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采购服务和供应;分包;量值溯源;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控制;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证书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是通过各项有序的技术和管理活动来实现的;活动过程是受控的;活动结果的质量是保证的,并能够满足顾客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的要求。 考核规范第8章“管理体系改进”具体包括了改进、不符合工作控制、顾客满意和投诉、内部审核、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证实机构的管理体系建立了自我改进机制,能够及时发现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过程和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实施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包括提高有效性和效率。 六、允许裁剪项目对考核要求的裁剪仅限于考核规范第7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中那些相应的条款,例如,当一个机构不从事计量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或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工作时,可以对要求进行裁剪,但裁剪仅限于本规范第7章中那些不影响机构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服务能力或责任的条款。不允许裁剪考核规范第4、5、6、8章中的任何条款。 七、考核要求与GB/T27025总体比较一是性质不同,该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由实验室自愿采用;而规范属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站和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执行。二是适应对象不同,标准适用于所有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而规范是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一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因此在性质、适用范围、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上与标准有所区别。 三是要求内容不同,标准是通用基本要求,不包括实验室应符合的法制和安全要求,其重点是实验室检测和校准能力的基本要求;而规范包括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要求,其重点不仅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够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持续地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四是结构不同,标准中有关管理的要求虽然是按照ISO9000:2000版本的要求制定的,但是其结构仍然是按要素的形式展开的;规范是按照ISO9000:2008版本的要求制定,并全面采用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其结构是按照过程模式展开,并在具体内容上作了调整和补充。 五是评价程序不同,在按标准进行的实验室认可时,技术要求的审核与管理要求的审核是同步进行的;而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是在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前提下,进行的考核。六是评价的结果不同,按标准进行的实验室认可其结果是对实验室校准和检测能力的认可;而按规范进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其结果是对其所承担项目的授权。 八、考核要求与GB/T27025内容比较一、增加了有关法制计量要求的内容由于GB/T27025标准适用的面比较广,因此该标准中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提出的要求只能是最通用和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标准中没有涉及对实验室有关法制和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没有涉及对计量检定、商品量和商品包装检验以及能效标识检测的法制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是专门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因此在要求的内容中不仅包括了GB/T27025标准的全部要求,而且还增加了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全部要求和计量技术法规对检定、商品量和商品包装检验以及能效标识检测的法制要求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全部要求。 二、增加了有关质量管理要求的内容因为原标准中有关的管理要求是参考ISO9001:2000标准制订的,修订后的新标准贯彻了质量管理八项管理原则,但是没有完全采取“过程方法”原则;而考核规范中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是按照ISO9000:2008版的要求制订的,并全面贯彻了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不仅在规范的结构上是按照“过程方法”展开的,而且在内容上还增加了有关“过程方法”的要求,如第5章”管理体系”中的“5.1总要求”和“5.2管理职责”;第7章“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中的“7.1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等内容。JJF1069—2012考核要求与GB/T27025—2008的条款的具体比较可见表2-2-2。JJF1069—2012考核要求与GB/T27025—2008的条款的具体比较可见表2-2-3。 原则、基础和术语 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考核规范在全面采用质量管理八项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特点,又增加了“以法制为基础”和“以公正性为基石”两项原则。1、以法制为基础依法建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规范行为,依法承担责任。计量法律、法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的前提,是各项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区别与其他技术机构的主要特征,也是考核规范的基础。 2、以公正性为基石公正性是机构各项行为的重要准则,是其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是质量保证的基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公正性是其法制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其社会存在价值基础。机构公正性地位的确立,既是由其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更需要依靠自身的管理和行为规范来保证。机构要保证其公正性必须确保其组织结构的独立性(保证判断的独立性)、经济利益的无关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及人员的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3、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机构应理解顾客当前的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4、领导作用领导者确立本机构统一的宗旨及方向。他们应当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机构目标的内部环境。5、全员参与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收益。 6、过程方法将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过程方法是质量管理原则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为使机构有效运行,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过程。系统地识别和管理机构所应用的过程,特别是这些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可称为“过程方法”。7、管理的系统方法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有助于组织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8、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目标。9、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有效决策是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10、与供方互利的关系组织与供方是相互依存的,互利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机会。 管理体系基础一、概述1、掌握基础的必要性在GB/T19000族标准中,GB/T19000一直被定位为线路图角色。其目的在于协助标准的使用者准确理解标准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并使其能够方便地采用标准。在GB/T19000—2008中,将这些指南性概念概括为12条“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从具备一个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特征和作用、建立和运作质量管理体系应遵循的思路、任何组织管理其质量管理体系时都应考虑的一些要素的说明、质量管理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及管理模式的关系等方面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测做了精炼概括的阐述。JJF1069-2012和GB/T27025的制定,其质量管理的要求都是来源于GB/T19000族标准,因此学习和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对于准确、全面地理解和实施JJF1069—2012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2、原则、基础和规范的关系管理体系基础是以质量管理原则为基本理论,并JJF1069的制定给出了总体原则要求。为了清楚地理解十项质量管理原则、管理体系基础和JJF1069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质量管理原则管理体系基础JJF1069①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总结;②质量管理最基本、最适用的一般性规律;③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④考核规范的基础。①应用质量管理原则于管理体系中应关注的要点;②为JJF1069的制定和实施给出的总体原则要求。①以十项质量管理原则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在规范的具体条款中予以充分应用;②规范以管理体系基础作为总体要求,阐明了管理活动的具体要求。 二、管理体系基础的理解在ISO9000:2005标准中质量管理体系基础有12项,现将与JJF1069关系比较密切的9项基础介绍如下:(一)质量管理体系的理论说明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帮助组织增进顾客满意。质量管理体系方法鼓励组织分析顾客要求,规定相关的过程,并使其持续受控,以实现顾客能接受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能提供持续改进的框架,以增加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满意的几率。质量管理体系还就组织能够提供持续满足要求的产品,向组织健全顾客提供信任。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质量管理体系方法是将质量管理原则——“管理系统方法”应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果。质量管理体系方法是为帮助组织致力于质量管理,建立一个协调、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实现组织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而提出的一套系统而严谨的逻辑步骤和运作程序。(三)过程方法GB/T19000族标准是建立在“所有工作都是通过过程来完成的”的基础上,过程管理是质量管理的一个基本概念。在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要求也是按照过程方法的原则架构的。 (四)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为组织提供了关注的焦点。两者确定了预期的结果,并帮助组织利用其资源达到这些结果。(五)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最高管理者通过其领导作用和实际行动,可以创造一个员工充分参与的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在这种环境中有效运行。 (六)文件文件是信息及其承载媒介。文件的概念表明它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信息,二是承载媒介。(七)质量管理体系评价组织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八)持续改进持续改进作为一项质量管理体系基础,是指对管理体系及其有效性和效率的持续改进。(九)统计技术的作用应用统计技术有助于了解变异,从而可帮助组织解决问题并提高有效性和效率。这些技术也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可获取的数据进行决策。 主要术语和定义考核规范的第三章给出了12个有关的术语和定义,现对其中的5个术语作具体介绍。 一、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的定义是: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注: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本规范中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机构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 二、检定测量仪器的检定verificationofameasuringinstrument计量器具的检定verificationofameasuringinstrument【JJF1001-2011,9.17】简称计量检定(metrologicalverification)或检定(verification)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三、校准校准calibration【JJF1001-2011,4.10】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注:1.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2.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常被错误称作“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3.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四、检测检测testing【JJF1001-2011,9.46】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注:本规范中所指的检测,主要是指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 五、能力验证能力验证proficiencytesting【JJF1001-2011,9.48】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能力。能力验证是判断和监控实验室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实验室通过外部措施补充其内部质量控制方法和的技术。根据国家标准GB/T15483-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能力验证技术根据测量设备或检测物品的性质、使用的方法和参加实验室的数目而变化。大部分能力验证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将一个实验室所得的结果与其他一个或多个实验室所得的结果进行比对。在某些计划中,参加实验室之一可能具有控制、协调或参考的功能(有时称为主持实验室)。能力验证一般包括测量比对计划、实验室间检测计划、分割样品检测计划、定性计划、已知值计划和部分过程计划等类型。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最常用的是计量标准的量值比对活动,该活动是保证计量标准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方法,是对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的重要补充。 第二部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条文解释 4组织和管理 规范条文4.1地位4.1.1依法设置的机构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4.1.2授权建立的机构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应具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原4.1.3) 注:1、如果被授权的机构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销或财务部门,不对机构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产生不良影响。2、被授权的机构应能证明其公正性,并且机构及其员工能够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其技术判断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机构不应参与任何损害其判断独立性和检定、校准或检测诚信度的活动。3、不得从事与型式评价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标题修改,原来法律地位,相关为“地位”;(2)4.1.3标号去掉,增加注3。2、“地位”分为4.1.1、4.1.2。4.1.1款是针对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的要求;4.1.2款是针对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授权社会其他部门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如国家专业计量检定站)提出的要求;针对还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以外活动的被授权的机构提出的要求。 3、4.1.1款中有三个层次的要求:1)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2)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省级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以上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因此,政府计量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具有省以上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其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任命书。机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有合法的法人资格证明和符合干部管理权限的干部任命文件。 4、4.1.2款表达了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地位的合法性提出的三项要求:一是,必须要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证明文件;二是,其单位负责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证明,也就是说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三是,单位负责人要有其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第二层内容是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授权地位提出的要求。除了上面已经明确的一、三两条外,增加了两项要求:一是,该机构虽然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但必须要有独立的建制。该机构和所在单位在组织结构、职责、功能等方面必须相对独立,彼此分别界定清除,能确保机构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的独立性、公正性。二是,有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其承担相适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5、对4.1.2条款中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的组织的要求。规范要求此类机构所在的组织应该明确涉及或影响机构检定、校准或检测活动的关键人员的职责,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可信的公正性。作为该组织的其他部门如生产、销售及财务部门不能对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施加任何影响。为了防止这些部门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产生影响,必须规定这些部门中关键人员的职责。此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其技术判断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或其他方压力的能力,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对于承担型式评价的机构,为了保证其公正性,机构不得从事与型式评价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实施指南1、被考核的机构应该准备本条款要求的所有批准文件、资格证明和任命文件等原始材料。在申请考核时应提交原始文件的复印件。2、考核时,考评员应审查该机构所提供的每份证明文件,尤其是对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授权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其负责人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的能力应进行详细检查。对于承担型式评价的机构,必须严格检查其是否从事与型式评价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3、对于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的组织,必须界定该组织中可能影响被授权机构的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的部门及关键人员,制定相应的职责,并严格实施。 规范条文4.2责任4.2.1职责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式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2.2任务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检定和检测任务。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修改标题,将“4.2法律责任”,修改为“4.2责任”;4.2.1条款增加标题为:“4.2.1职责”;4.2.2条款增加标题为:“4.2.2任务”。(2)4.2.1将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修改为“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式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3)4.2.2将原“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修改为“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检定和检测任务。” 2、“责任”分为两款。4.2.1职责,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4.2.2任务是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机构必须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承担的法定任务。3、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有关要求基本上都包括在考核规范的要求和考核规范的引用文献之中。计量法律、法规赋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和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同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考核,就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手段。 4、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履行其义务,其首要任务必须全面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具体的为计量执法提供技术保证的任务。如按规定的计划和要求完成计量基准、标准的研究和建立,并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并认真做好技术管理工作;承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商品包装的计量检验;用能产品能效标识检测;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仲裁检定,或其他的监督检定工作等等。 实施指南1、机构负责人必须组织机构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计量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计量法制意识,严格遵守许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履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尽的职责,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把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计量执法提供技术保证的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 3、对4.2.1的考核应结合对规范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考核一并进行,作综合评定。4、对4.2.2的考核应根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检查机构完成的情况,并在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做出评定。 规范条文4.3基本条件4.3.1总则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机构在固定的设施内、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全部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4.3.2基本要求机构管理体系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b)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d)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e)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f)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g)由熟悉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包括在培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h)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i)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相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j)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k)确保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l)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化,系统运行可靠;m)具有检定、校准或检测设备更新、改造和维持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能力,保持可持续发展。4.3.3沟通机制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在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4.3.2增加标题(2)增加l)款“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化,系统运行可靠;”(根据科学管理需要,提出的新要求)(3)增加m)款“具有检定、校准或检测设备更新、改造和维持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能力,保持可持续发展。”(为保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出新的要求)2、“基本要求”分成4.3.1、4.3.2和4.3.3三款。4.3.1款是对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范围的要求。4.3.2款是对机构在组织管理方面提出基本条件。4.3.3是对机构内部建立沟通机制要求。 3、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各种场所和设施下开展的全部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应特别关注管理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的设施中进行工作。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无论是在固定的实验室,还是在远离固定实验室的场所或在有关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开展工作,如到企业或工地的现场开展现场检定,校准或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都必须以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方式组织和运作以保证检定、校准或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都必须以满足本规范要求的方式组织和运作以保证检定,校准及检测工作有较高的质量,做到科学、公正、准确、高效。 4、在组织管理方面应具备一下13个方面的条件:1)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能力、权力和资源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配备数量与其规模相适应,能力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机构应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并配备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如资金、仪器、设备、设施等)。组织资源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2)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和影响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采取多种措施,如公正性声明、工作人员守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措施保证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商务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所谓其他压力的影响,其中包括可能有的来自内部或外部行政领导方面的不恰当的干预。因此行政领导应发布不干预检定、校准和监测工作、充分保证其公正性的声明,且切实贯彻执行。公正性声明一般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 3)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明文规定保护顾客的保密资料、技术秘密和所有权,包括专利权,并认真贯彻执行。尤其是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机构,更必须制定详细的程序,采取严密的措施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4)不参与任何影响公正性或职业道德的活动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削弱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例如参与顾客产品的经销、推销、推荐、监制活动等。5)规定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关系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采用组织机构图的方式,明确规定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接口。组织机构框图和管理结构一般应包含在质量手册中。 质量管理是指领导和控制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它又可以分为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4个方面。技术运作是指从识别顾客需求作为过程的开始,利用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资金和信息)作为过程的输入,将输入转化为一系列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输出,即测量结果,最后形成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这就是机构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全过程。在这过程中需要有足够专业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投入,要确定科学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要选择准确可靠的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要控制环境条件,以便得到准确的测量结果。这些都是机构的技术工作内容。支持服务是指机构中消耗性材料的采购;样品的收发、储存保管与运输;环境条件的维护等均可认为是支持服务工作。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检定、校准和检测为主干线的采用过程方法架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来加以说明。 6)规定与工作质量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明确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验证人员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操作人员是指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的人员,也可包括间接从事检定、校准或检测业务的人员;验证人员指对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活动及其结果加以校对的人员;核查人员主要是指对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进行核查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反映在质量手册中。 7)关于监督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的要求。在本条款中,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机构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过程控制中的弊病。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任命一定数量,并熟悉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目的,并懂得如何评审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监督既包括对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过程中的监督,又包括对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数据、证书和报告的监督。同时,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机构应规定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频次;明确监督记录的要求;报告、分析和改进发现的偏离或问题。 要做到充分的监督,应考虑以下几点:(1)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范围是否配备了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督员;(2)监督员的比例是否足够;(3)对如何监督和监督的内容是否有文件化的规定;(4)质量监督的记录有哪些规定的要求;(5)如何评价监督的有效性;(6)日常的质量监督如何与管理评审联系起来等。 8)技术负责人及其职责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配备具有技术管理层或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的技术工作。他们的职责和权力应有明文规定,一般在反映在质量手册中。9)质量负责人及其职责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不论如何称呼),全面负责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应赋予其必需的责任和权力,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他的职责和权力应有明文规定,一般在反映在质量手册中。对人数很少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也可以由一个人担任。10)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的要求。根据此条款的要求,机构应任命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如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代理人。当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在时,明文规定由代理人行使其职权,以保证工作不受影响。 11)机构应加强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教育,使每一个员工都明确自己在管理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承担的质量目标,认识自己的工作对管理体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自己工作的质量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12)为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业务管理信息化,并确保系统运行可靠。13)为了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机构应具有检定、校准或检测设备更新、改造和维持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能力。 上述13项条件,归纳起来为四类:第一类是关于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要求有1条(e)充分体现了管理的系统方法原则;第二类是关于公正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有3条(b,c,d)充分体系了公正性原则。第三类是关于各类人员及其能力、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的要求有7条(a,f,g,h,i,j,k),充分体现了全员参与的管理原则;第四类是关于信息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费保证能力的要求有两条(l,m)。 5、沟通可促进机构内各职能和层次间的信息交流从而增进相互理解和提高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机构的负责人应在机构内建立适当的沟通过程,既要明确沟通的对象和内容,又要明确沟通的方法和时机,还要规定相关人员的职责。沟通过程的建立涉及沟通的方式、时机、内容、部门和职责。沟通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质量分析会、工作协调会、工作简报、会议、布告栏、内部刊物和内部互联网等。沟通的过程和采用的方式是否适当,主要看是否能够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如果由于内部沟通不畅,影响了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机构应改进有关沟通的方式和过程。 实施指南1、规范对机构的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机构应根据本条款的要求,并结合考核规范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要求一并予以考虑,逐条加以落实。2、本条款中涉及公正性的要求是关键性要求,必须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并认真加以贯彻实施。3、考核时对基本条件的考核应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考核结合进行,并作出综合评价。4、机构应建立沟通机制,明确沟通的对象、内容、方法、时机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5管理体系 规范条文5.1总体要求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将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机构应:a)确定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所需的过程及其在整个机构中的应用;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c)确定所需的准则和方法,以确保这些过程的运行和控制有效; 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督;e)监督和分析这些过程;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机构应按本规范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针对机构所选择的任何影响校准的分包过程,机构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这类分包过程的控制应在管理体系中加以规定。注:上述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过程应当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和体系改进有关的过程。 理解要点1、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根据GB/T19000—2008版给出的的定义,“体系”是指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管理体系”是指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2、管理体系总要求的内涵管理体系的总要求是建立(包括形成文件)、实施、保持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总体思路,也是质量管理原则中的“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具体应用。 3、对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的五点原则要求:1)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2)管理体系应该是文件化的管理体系;3)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4)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5)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建立、运行并改进管理体系的实施可按以下的逻辑步骤进行:1、识别过程及其应用过程是指机构的所有过程。规范要求的过程是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要的全部过程,包括管理职责过程、资源配置与管理过程、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体系的改进过程以及这些过程所包括的或涉及的各个分过程或子过程。 过程的应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规范给出的过程结合本机构的自身实际过程建立可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二是在应用时应考虑规范在1.2节中所提出的不同机构类型、承担不同只能所涉及的不同过程以及删减要求所涉及的过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来识别过程。规范鼓励采用“过程方法”。具体的讲,是对体系中的每一过程的输入、输出及其活动和所需要的资源的识别和确定,以及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识别的要求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所包括全部过程的系统识别。 具体可考虑以下内容:a)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过程有哪些?b)这些过程中有哪些过程被外包?c)每个过程的输入和输出是什么?d)这些过程的顾客都是谁?e)这些顾客的要求是什么?f)谁是过程的执行者? 2、确定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根据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现流程来考虑过程的排序、确定这些过程如何排列更具逻辑顺序,而且能够构造一个有效的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输出和进入下一个过程的输入的关系将为指导排列过程顺序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还包括管理职责过程、资源配置和管理过程以及分析和改进过程如何在检定、校准和检测实现流程的各个环节中或过程中的作用。相互作用主要是指某个过程的输入应来源于哪几个过程的输出,该过程的输出应成为下面那几个过程的输入,即各个过程相互之间的联系和接口活动。实施中可考虑下述内容:a)机构的过程的总流程;b)机构是否对总流程进行描述?c)这些过程之间的接口是什么?d)机构需要哪些文件? 3、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要的准则和方法。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a)过程预期的和非预期的结果的特性;b)监视、测量和分析的准则;c)如何把上述准则纳入体系策划和检定、校准和检测实现过程策划;d)经济和可行性分析(成本、时间和风险的比较);e)信息和数据收集的方法。 4、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其监视。实施中应考虑下列问题:a)每一过程所需要的资源;b)沟通的渠道;c)提供关于过程的内外部信息的方法;d)获得反馈的方法;e)需要收集的信息;f)需要保持的记录。 5、对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并对监视和测量的结果进行分析。实施中应考虑下列问题:a)如何监视过程业绩(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质量、顾客满意);b)必需进行哪些测量;c)如何能最好地分析所收集的信息(统计技术的应用);d)分析结果的表述。 6、针对分析的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实施中应考虑下列问题:a)如何改进过程;b)必需采取的纠正和/或预防措施;c)纠正和/或预期措施是否已实施;d)措施实施的结果是否有效。以上6个步骤是过程方法的体现,其中第1、第2和第3三步为策划阶段;第4步为实施阶段,第5步为检查阶段;第6步为处置阶段,由此构成了PDCA循环。 规范条文5.2管理职责机构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a)向机构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b)制定质量方针;c)确保总体目标的制定;d)进行管理评审;e)确保资源的获得;f)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应确保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将“负责人”修改为“最高管理者”(按GB/T27025修改)2、“管理职责”是质量管理原则中“领导作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条款规定了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承诺和实施的活动,并至少通过开展条款中明确的五项活动来证实其承诺。充分说明了机构最高管理者的领导、参与和承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改进,对考核规范在机构中的全面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组织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在一个机构内,通常是指院长或所长。最高管理者应该对建立、实施并持续改进本机构的管理体系负责,并作出承诺。4、机构最高管理者首先要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充分意识到让顾客满意和遵守法律法规是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应充分地认识到,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来说,它向顾客提供的产品是无形的、是直接影响到顾客的生产、经营、安全和效益的特殊产品。而且产品(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质量往往与机构内的每一个成员对质量和法制的认识有关。5、质量方针是指由机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与质量有关的机构总的意图和方向。质量方针应与机构的未来发展相一致,并使机构的所有成员都能理解;质量方针应表明机构负责人对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作质量的承诺以及为实现其承诺提供足够的资源,并且在机构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促进机构各层对遵守法律、确保质量的承诺;质量方针应阐述质量的持续改进和顾客的满意程度。质量方针应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总体目标是指与质量方针有关的,所追求的或作为目的的事物。总体目标应建立在机构质量方针的基础上,在质量方针给定的框架内展开。总体目标应该是定量的、可测量和可分解的。7、关于管理评审的要求见规范5.6条款的说明。8、关于资源的要求见第六章的说明。9、机构内外部条件和环境是会不断变化的,这些变化可能会导致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影响变更时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从而确保检定、机制和检测工作的质量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施指南1、机构最高管理者必须采取教育、培训、会议等方式使机构的成员都能树立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都能认识到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机构的重要性,并能经常持续地加强干部和职工对质量的认识,使他们能积极、主动地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各项质量活动。2、制定质量方针是机构最高管理者的职责。在制定时,应考虑预期的顾客满意程度;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方面的要求;质量持续改进的机会和需求以及所需要的资源等因素。 3、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总体目标的制定。机构应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特点、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的特点、顾客的要求和期望以及机构自身的发展要求来确定总体目标。设定总体目标的原则应是不断改进、提高质量、使顾客满意,使机构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应分解到机构中与体系管理有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中,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都应把总体目标转化为各自的工作任务。 4、考核时应重点明确以下问题:1)机构最高管理者是谁,他对其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能够提供哪些证据。2)机构最高管理者是如何认识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哪些措施将重要性传达给机构的成员,机构的成员是如何认识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3)质量方针的制定是否体现了机构的宗旨;总体目标的设定是否与质量方针给定的框架相一致;目标的定量是否合理,测量方法是否明确;各级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是否都能理解和执行。4)管理体系变更时,机构最高管理者是否确保了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规范条文5.3体系文件5.3.1总则机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制定成文件。文件化的程度应保证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质量。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b)质量手册;c)本规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d)机构确定的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并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修改为“文件化的程度应保证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质量。”(按GB/T27025修改)(2)增加“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b)质量手册;c)本规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d)机构确定的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按GB/T19001修改)。 2、文件的概念文件是信息及其承载媒体。文件概念表明它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信息;二是承载媒体。媒体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其他电子媒体、照片或其组合。信息是文件的实质内容,信息的不同,决定了文件的性质不同。 3、文件的目的和作用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可以实现以下的目的和作用:(1)、描述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2)、为跨职能部门提供信息,以利于更好地理解相互关系;(3)、将机构负责人对质量的承诺传达给员工;(4)、帮助员工理解其在机构中的作用,以加深其对工作目的和重要性的认识;(5)、使机构负责人和员工达成共识,为期望的工作业绩提供基础;(6)、说明如何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提供表明已经满足规定要求的各种证据;(7)、提供明确和有效的运作框架; (8)、为新员工培训和现有员工的定期再培训提拱基础;(9)、为机构的秩序和稳定性奠定基础;(10)、通过将过程形成文件,以达到作用的一致性;(11)、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12)、通过将体系形成文件,为顾客提供信心;(13)、向相关方证实机构的能力,向供方提供明确要求的框架;(14)、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提供依据,为实验室认可提供依据,为体系的内部审核提供依据,为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持续适宜性提供依据。 4、文件的种类管理体系文件通常包括: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格、质量计划、规范、外来文件、记录等。计量检定、校准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是体系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的特点,有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放在7.2条作详细阐述。此外,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及证书和报告也是质量记录的重要内容,由于它们实质上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向顾客提供的产品,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因此在7.10条和7.11条予以详细阐述。 5、总体的原则要求(1)机构应将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以形成文件化的管理体系;(2)机构建立的体系文件必须与该机构规模、人员素质以及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的复杂性相适应,以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3)应通过体系文件的宣贯,将文件的要求传达至有关的人员,确保其准确理解文件、及时获取文件,并严格地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实施。6、《考核规范》对体系文件的构成提出了明确要求: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b)质量手册;c)本规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d)机构确定的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记录。 实施指南1、编制体系文件的职责为了加深员工对文件编制的理解并产生参与感和责任感,管理体系文件应与参与过程和活动的人员编写。为缩短文件的编制时间以及有助于识别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并便于进行弥补和纠正,编制文件时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文件和引用文件。 2、编制体系文件的方法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考核规范》所要求的管理体系的机构,应识别有效实施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过程,理解这些过程的相互作用。将这些过程按照需要程度形成文件,以保证其得到有效运行和控制。文件编制的具体方法可见第四篇第二章的内容和GB/T19023—2003/ISO/TR10013:200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3、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应形成的文件内容可参见表2-5-1(实施指南)。 规范条文5.3.2质量方针与总体目标机构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总体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质量方针声明由机构负责人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机构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顾客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b)管理层关于机构服务标准的声明; c)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d)要求机构所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e)机构管理层对遵守本规范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注:质量方针声明宜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顾客的需要来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要求。(注2调整到正文)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修改标题,将“质量方针”修改为“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2)将原规范中注2“总体目标应是可以分解和考核的,并且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调整到正文,成为规范的要求。2、质量方针是由机构的负责人正式发布的该机构的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质量方针应与机构的总方针相一致,并为制定总体目标提供框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质量管理的十项原则可以作为制定质量方针的基础。 3、总体目标是管理体系所追求的总目标。总体目标应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在本规范中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机构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因此,综合性就是要求机构制定目标应包括质量、管理和技术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战略性就是要求机构制定的是一个中长期的发展目标。4、总体目标应该是量化的、可分解和可评价的。为此,机构应将总体目标分解为年度目标和相关职能、层次的具体目标。机构的总体目标应以文件化的形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中。 实施指南1、机构的质量方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负责人应发表承诺,承诺的内容是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并且保证为顾客提供优秀的检定、纠正和检测服务质量;(2)机构负责人关于机构服务标准的声明(机构应制定服务标准或规范);(3)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属于中长期(3—5年)的目标(年度目标属于短期目标,可以不在质量手册中出现,但是应该在年度计划中作出规定,年度目标应提交管理评审);(4)公开声明要求机构所有有关人员要熟悉相关的质量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5)机构负责人对遵守本规范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质量方针应尽可能简明扼要,既反映机构的宗旨和方向,又体现机构的性质和特色。2、总体目标必须量化、可分解、可评价。机构的中长期目标必须与年度目标相互衔接,滚动推进。机构的总体目标必须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形成机构总体目标与职能部门分目标之间的相互衔接,整体推进。3、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在管理评审时机构应对总体目标进行评审,以促进体系的持续改进。 规范条文5.3.3质量手册5.3.3.1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5.3.3.2质量手册中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循本规范的责任。 理解要点1、每个机构的质量手册都具有唯一性。允许不同的机构在将其管理体系形成文件时,在文件结构、格式、内容或表述的方法方面具有灵活性。小型机构可以将管理体系的整体描述编制成一本质量手册,而大型机构文件的层次结构可能比较复杂。2、质量手册应包括标题和范围、目录、评审、批准和修订、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公正性声明、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引用文件、管理体系的描述、附录等内容。 3、质量手册的内容应覆盖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对管理体系贯彻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机构的有关信息描述(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业务流程、背景、历史以及规模等)。4、质量手册中应界定各类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尤其要明确界定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层)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括应遵守本规范的责任。 实施指南1、机构应按照过程的程序、所采用的规范或标准的结构或任何适合于机构的顺序将其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可以采用对照表的方式说明所采用的规范或标准与质量手册内容的相互关系。2、手册的内容应覆盖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应与机构所承担的检定、校准和校准工作的任务相适应,应充分反映机构自身的管理特点。 规范条文5.3.4程序文件机构应编制程序文件。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机构的规模和活动类型、过程及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能力。注:1、本规范出现“形成文件的程序”之处,即要求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2、一个文件可包括对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删除:“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管理体系的描述。”(2)将“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工作的复杂程度、使用的方法、以及开展相应工作所涉及的人员技能和培训。”修改为“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的要求,其详略程度应取决于机构的规模和活动类型、过程及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力。”(按GB/T27025修改)(3)增加注。 2、程序是指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程序可以形成文件。当程序形成文件时,通常成为“书面程序”或“形成文件的程序”。3、程序文件是管理体系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一起构成了对整个管理体系的描述。4、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覆盖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凡规范中明确要求应形成文件化程序的,都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5、其详略程度应根据程序所描述过程的复杂程度、过程所涉及的人员技能和培训等因素决定。 实施指南程序文件的结构和格式应由机构通过文字内容、流程图、表格以及上述形式的组合,或机构的需要的任何其他适宜的方式作出规定。程序文件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程序文件可以引用作业指导书(程序文件通常描述跨职能的活动,作业指导书通常适用于某一职能内的活动)。 规范条文5.4文件控制机构应控制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检验)规则或方法、抽样方案、标准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等。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5.5的要求进行控制;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应依据7.3.8的要求进行控制。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为使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修订应予以控制,除非有别的特殊决定,应由原审查和批准人员审查和批准方可。这种人员须能利用适当的背景信息作为其审查和批准的依据;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f)确保机构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g)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果出于某种目的而保留作废文件时,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注:本规范中的“文件”可以是方针声明、程序、规范、规程、校准表格、图表、教科书、张贴品、通知、备忘录、软件、图纸、计划等。这些文件可以在能有效控制的各种载体上,无论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介,并且可以是数字的、模拟的、影像的或书面的形式。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在所有文件前,增加“所要求的”是所有文件;(2)在外来文件前,增加“机构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管理体系所需的”;(3)在保留文件前,增加“如果出于某种目的”。2、文件控制是指对文件的编制、批准、发放、使用、评审、修改、再次批准、标识、必要时回收和作废等全过程活动的管理。其目的是确保在文件的使用现场得到有关文件的适用版本,防止使用作废文件。 3、本条款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予以控制,控制的方法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被控制的文件范围,不仅包括机构自己制定的文件,而且还包括外来的文件,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以及有关的标准等。 4、文件控制程序应达到以下目的:(1)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有关负责人的批准,以确保文件是适宜的,并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2)机构应对文件定期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对文件予以修订,并再次批准;(3)对文件修订的过程应予以控制,以确保修订的质量。一般情况下,文件应由原负责文件审查和批准的人员对修订后的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如由于有特殊的原因,需要由其他人员审查和批准时,这些人员应利用和了解有关文件的背景情况,作为其审查和批准的依据。此外,文件的修订状态应得到识别;(4)应妥善保存文件,并确保在需要使用文件的场合可获得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5)应对外来的文件实施管理,使外来而今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发放;(6)应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及撤出作废的文件,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需要保留作废的文件时,对作废的文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 5、记录是体系文件的一部分,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对其有特殊的要求,应依据5.5条款的要求进行控制;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更是一种特别重要的文件,必须依据7.3.8条款的要求进行控制。 实施指南1、文件的批准、修订、发放、回收、编写格式、编号等控制方式由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并以程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2、考核时应检查机构是否制定了形成文件的程序;文件在发布前是否到批准、文件的修订是否及时、修订后是否重新批准;在使用处是否能得到有效版本的适用文件,作废的文件是否从发放场所及时撤回、保留的作废文件的标识是否清晰;对外来文件是否得到识别、发放是否得到控制。 规范条文5.5记录控制为提供符合要求及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而建立的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应得到控制。注:1、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报告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等。2、技术记录是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积累,它们表明检定、校准和检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规定的过程参数。技术记录可包括表格、合同、工作单、工作手册、核查表、工作笔记、控制图、外部和内部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顾客信函和反馈意见。 机构应制定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记录的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b)记录应真实可信、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并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c)所有记录应予以安全保护和保密;d)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条款内容没有变化,编写方式有变化。2、记录是指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它可用于为可追溯性提供文件,并提供验证、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的证据。 3、本规范中将记录分成两种:第一种是质量记录,包括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记录、人员培训教育考核记录、评价采购活动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等记录;第二种是技术记录,包括原始观察记录、导出数据、开展跟踪审核的足够信息、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人员签字记录、已签发出的每份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报告)和检测报告的复制件等,它们都被归属于技术记录。对技术记录的控制除了满足记录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满足规范7.9条款的要求。 4、对记录控制的要求有以下四点:1)要制定关于记录的识别、收集、检索、存取、储存、维护和处理的程序;2)要求记录必须真实可信、字迹清楚,有明确的保存期,并保存在具有合适环境的设施中;3)要确保记录的安全和保密;4)对采用电子形式保存和处理的记录,应该制定相应的程序,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 实施指南1、机构应制定记录控制的管理程序,明确规范记录格式的设计与审定、记录的唯一性标识、记录的填写、记录的收集、记录的编目、记录的归档与保存期、记录的检索与查阅、记录的储存、保管和维护以及记录的清理、销毁和处理等各项活动。2、如采用电子形式保存和处理记录,应制定相应的程序,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3、应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教育,提高对记录的重视程度,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记录,确保记录的正确、完整、清晰、明了。4、认真做好记录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对采用电子形式储存的记录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和修改。 规范条文5.6管理评审5.6.1总则机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形成文件的程序,定期对机构的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评价改进的机会和管理体系变更的需求,包括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变更的需求。应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见5.5)。 5.6.2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总体目标的实施结果;——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计量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顾客反馈;——投诉;——改进的建议;——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5.6.3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b)与法律法规要求和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改进;c)资源需求。应记录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由此采取的措施。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间内得到实施。 注:1、管理评审周期为12个月。2、评审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的输入。3、管理评审包括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总则中增加:“评审应包括评价改进的机会和管理体系变更的需求,包括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变更的需求。”(根据GB/T19001)(2)评审输入中增加:“总体目标的实施结果”(3)评审输出中增加:“应记录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由此采取的措施。”(根据GB/T27025)(4)注中增加:3、管理评审包括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根据GB/T27025) 2、管理评审是指为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达到规定的质量目标所进行的活动。3、管理评审应由机构负责人实施,并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和程序进行。管理评审的目的是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适宜性,是指质量管理体系适应内外环境变化的能力。质量管理体系是在一种特定的内、外环境条件下建立的。组织内、外部环境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例如:组织机构或人员变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引进、运行机制改变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市场、顾客、法律法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检测方法的变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这些变化而有所改进,以不断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充分性,是指质量管理体系满足市场、顾客潜在的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的足够的能力;也可以是指质量管理体系各过程的充分展开。机构一方面应不断地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并考虑今后的发展来充分地展开所确定的各过程,实现所设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另一方面应不断地预测市场和顾客潜在的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及时调整机构的方针和目标。有效性,是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结果达到所设定的质量目标的程度,同时也要考虑运行的结果与所花费的资源之间的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经济性。 4、管理评审的输入包括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总体目标的实施结果;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顾客的反馈;抱怨、改进的建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机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法律法规的变化、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职工的教育培训等。5、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与顾客要求有关的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的改善。此外,还应对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评价结论以及对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的评价。 6、管理评审的结果应予以记录,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以便对各项决定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将其作为下次管理评审的输入。7、评审结果应当输入机构策划系统,并包括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 实施指南1、机构应编制管理评审的计划和程序,并严格按要求实施。通常管理评审的周期为每12个月一次。评审结果应反馈到机构的体系改进中去,应包括在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计划内。2、考核时应检查计划和程序,以及实施的记录;检查管理评审的执行人、时间间隔、输入、输出;检查本次管理评审后所要求的改进措施是否进行了跟踪验证,上次管理评审的改进措施是否得到实施,有效性如何。 6资源配置和管理 规范条文6.1总则决定机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资源有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测量设备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等。机构应提供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一览表(包括诸如项目名称、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执行的规程、标准、规范或规则等),确定并提供履行其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以及建立和改进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 理解要点1、资源是机构建立、维护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正常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物质基础。资源可包括人员、基础设施、工作环境、测量设备以及财务资源等。考核规范重点从满足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要求的角度出发,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测量设备规定了相应的配置和管理的要求。 2、机构确定并提供所需要的资源,一是为了保证满足其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要求,二是为了满足其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3、为了保证所配置的资源满足所开展的工作的要求,机构必须提供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项目的一览表。一览表应包括开展项目的名称、测量不确定度或者允许误差、量程或测量范围、执行的规程、规范或标准等信息。 实施指南1、机构应编制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一览表,并严格按开展项目所执行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大纲或技术标准的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源。2、机构应按考核规范的要求,对所配置的资源实施有效的管理。3、考核时,应首先检查机构所提供的开展服务项目的一览表,检查一览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根据一览表,结合考核规范其他各项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考核。 规范条文6.2人员6.2.1人员配备机构应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监督、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每个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校准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的实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机构应使用长期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机构应确保所有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依据机构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6.2.2人员资质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等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应按有关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并被授权后持证件上岗。在从事型式评价试验的人员中,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岗位至少有1人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应当在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注: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a)制造被检测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和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用能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b)法规、规程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c)对所发现的与计量器具、定量包装商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用能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 6.2.3人员培训机构应制定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培训计划应与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对这些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6.2.4人员职责对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机构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描述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a)执行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方面的职责;b)检定、校准或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方面的职责c)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d)证书、报告签发人员的职责;e)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方面的职责;f)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g)资格和培训计划;h)管理的职责。 6.2.5授权与记录机构应授权专门人员进行特定类型的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签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定类型的设备。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包括签约人员)的有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包括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这些信息应易于获取。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各条款增加标题;(2)增加对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每个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校准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的实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3)增加对型式评价人员的要求:“在从事型式评价试验的人员中,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岗位至少有1人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应当在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4)增加有关“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用能产品”的内容。 2、在各项资源中,人是最宝贵的,也是最重要的资源。一个机构的水平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的高低,特别是关键岗位上人员的水平高低。为此,规范从人员数量、资格、培训、职责授权和技术档案记录等几个方面对机构人力资源的配备和管理提出了要求。3、人员配备的数量要求上,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监督、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要求每个检定、校准项目的检定、校准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的实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机构可以使用长期正式职工或合同制职工,或聘请编外技术人员。对应合同制职工或聘请的技术人员机构应确保其胜任工作,并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工作质量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4、在对人员配备的资格要求上,凡与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等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如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记录和证书报告的复核人员,都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直接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还必须按《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校准和检测人员的管理规定,经考核合格,并经批准后持证上岗。对从事型式评价试验的人员,每个检测参数或试验项目岗位至少有1人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应当在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5、人员的培训要求,考核规范提出了四个层次的要求。一是,机构应制定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目标包括机构对各类人员的教育和技能素质提出的目标要求,如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知识更新等,该目标是机构总目标的一部分,应予以量化;二是,机构应编制程序文件,按程序确定机构人员的培训需求,并为员工提供培训;三是,应根据机构当前的需要和今后发展的目标,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一般应是年度计划。四是,培训计划实施后应对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促进培训活动的持续改进。 6、机构应明确规定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重要)支持人员的职责和所承担工作等8个方面的描述。7、机构应对从事特殊类型的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发布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人员;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特殊类型设备的人员进行授权。上述人员必须在取得授权后从事相应的工作。8、在对人员的档案记录管理要求方面,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技术人员的有关授权、能力、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情况和证明。 实施指南1、机构应根据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并具备相应素质的管理、监督、检定、校准和校准人员。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对关键人员的工作应履行授权手续。2、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并被授权后上岗。3、机构应编制有关培训的程序文件和计划,并严格按程序和计划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的实施情况要有记录,实施的有效性应进行评价。人员培训计划应包括计量基础理论、误差理论、数据处理、数理统计、抽样方法、专业知识、标准知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职业道德规范、外语、计算机等各类岗位所需要的应知应会的培训。 4、应加强对全体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政建设、作风纪律的教育,建立对各类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归档。5、考核时,应根据所开展的服务项目,对照考核要求检查人力资源的配备;程序文件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培训情况记录和技术人员档案,并结合“现场试验”中对人员的考核情况,综合给出评价和结论意见。 规范条文6.3设施和环境条件6.3.1总则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所开展项目的技术规范或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并应有利于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正确实施。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测量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在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定、校准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注意。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 6.3.2环境条件控制相关的规程、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者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机构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动等应予以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工作。 6.3.3实验室设施6.3.3.1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6.3.3.2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机构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程度。6.3.3.3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操作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增加条款的标题。(2)将原6.3.5“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命有关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修改为6.3.3“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操作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2、考核规范对设施和环境条件所提出的要求是为保证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确保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所必须的。 3、本条款中的设施是指实验(办公)场所、能源、照明、通讯、运输和环境条件等。环境条件包括气候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机械环境条件(冲击、振动)、电磁干扰(电磁屏蔽)等。设施和环境条件配置和评价的依据是所开展项目的技术文件,例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检测方法以及有关的标准等。4、对在固定实验室设施之外的场所,如临时的、流动的(移动的)设施开展工作,(如到企业车间或工地的现场开展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机构应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以对在现场进行实验的人员、设备、环境条件、实验数据实施有效控制,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5、当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或技术标准有明确要求时,机构应对环境条件实施监测、控制和记录,确保环境条件符合规定的要求。当环境条件影响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或影响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时,应停止工作的继续进行。6、如相邻区域的活动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或者会产生交叉污染时,应进行有效隔离。7、对进入和使用会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8、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工作秩序,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必要时,制定专门的实验室管理程序。 实施指南1、机构应根据所开展项目的技术文件要求配置相应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并根据技术文件的要求对环境条件实施监测、控制和记录。2、机构应根据考核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对设施和环境条件实施有效的管理,尤其对在固定实验室设施之外的场所进行的工作必须实施有效的控制。3、考核时,应根据技术文件、程序文件和考核要求的规定,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并给出综合评价。 规范条文6.4测量设备6.4.1设备配置机构必须配备正确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 开展检定和校准,应列出所建立的计量基(标)准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开展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应列出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的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开展型式评价,应对照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试验项目列出试验设备一览表。一览表中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测量范围(或量程)、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量值传递或溯源关系等。当机构需要使用固定控制之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规范的要求。注:测量设备包括标准物质。 6.4.2设备性能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或)校准。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开展检测的测量设备应持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用于性能试验的设备应有有效的校准或检测报告,证明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6.4.3设备使用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6.4.4设备记录6.4.4.1用于检定、校准的每项计量标准应当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建立文件集。6.4.4.2应保存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设备记录至少应包括:a)设备及其软件的识别;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c)对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的核查(见6.4.2);d)当前的位置(如适用);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f)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其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标准和下次检定或校准的预定日期;g)设备维修计划(适当时),以及已进行的维护;h)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6.4.5设备管理6.4.5.1用于检定、校准或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6.4.5.2机构应具有安全处置、运输、贮存、使用和有计划维护测量设备的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注:在机构固定场所外使用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时,可能需要附加的程序。 6.4.5.3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检测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的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见8.2)。6.4.5.4机构控制下的需检定或校准的所有测量设备,只要可能,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检定或校准状态,包括上次检定或校准的日期和再检定、校准或失效的日期。6.4.5.5无论什么原因,若设备脱离了机构的直接控制,机构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或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6.4.5.6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维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6.4.5.7当检定或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机构应有程序确保其所有备份(例如计算机软件中的备份)得到正确更新。6.4.5.8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防止发生致使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原来的12款,组合为设备配置、设备性能、设备使用、设备记录和设备管理5个方面,并增加条款的标题。(2)在6.4.1条款中细化了配备要求:“开展检定和校准,应列出所建立的计量基(标)准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开展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应列出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的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开展型式评价,应对照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试验项目列出试验设备一览表。”(3)6.4.2中增加内容:“用于性能试验的设备应有有效的校准或检测报告,证明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4)在6.4.4中增加内容:“用于检定、校准的每项计量标准应当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建立文件集。” 2、测量设备是保障机构正常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并取得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的重要资源之一。考核规范对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管理提出了详细和严格的要求。要求包括了设备配置、设备性能、设备使用、设备记录和设备管理等五个方面的要求。3、6.4.1条款明确规定机构必须配备能正确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开展检定和校准,应列出所建立的计量基(标)准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开展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应列出所有检测和试验项目的名称及设备一览表;开展型式评价,应对照型式评价大纲规定的试验项目列出试验设备一览表。一览表中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测量范围(或量程)、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量值传递或溯源关系等。 4、6.4.2条款是对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的性能要求和保证其性能的法制性要求。性能要求是:“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设备(包括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或)校准。”;为保证其性能准确可靠,规范还明确规定了对测量设备的法制性要求:“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开展检测的测量设备应持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用于性能试验的设备应有有效的校准或检测报告,证明其性能符合规定要求。”5、6.4.3条款是对测量设备的使用要求。对于计量标准或关键的测量设备必须由合格的并经批准的人员进行操作。合格的人员是指经过培训,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范和维护保养的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而且,有关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技术资料应能随时提供给设备的使用人员。 6、6.4.4条款是对设备记录要求。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计量标准建立文件集的要求;二是计量标准之外的对检定、校准或检测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要求。7、6.4.5条款是对设备管理提出的要求:1)6.4.5.1是对设备标识管理的要求;2)6.4.5.2是对设备安全处置、运输、贮存、使用和维护的要求,要求机构编制设备的管理程序,并认真实施,以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功能正常;3)6.4.5.3是对不合格测量设备的管理要求.该要求明确了三个问题:(1)什么是不合格的测量设备?(2)如何处置不合格测量设备?(3)如何处置因不合格测量设备对检定、校准和检测造成的影响?该条款要求机构编制“不合格工作的控制程序,”对不合格测量设备和由其对测量结果造成的影响实施控制。 4)6.4.5.4是对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标志管理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需要实施检定状态标志管理的设备范围和标志的内容;5)6.4.5.5是对不在直接控制范围内的测量设备的管理要求;6)6.4.5.6条款是对测量设备实施期间核查的要求。当测量设备在检定或校谁的周期内需要用期间核查的方法保持其置信度时,机构应针对每个具体的期间核查项目编制相应的文件化的核查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对测量设备的核查工作。(见7.6.4.3条款) 7)6.4.5.7是对测量设备的修正因子的管理要求。如果测量设备经检定或者校准给出修正因子,机构应制定程序,确保有关数据得到及时修正;8)6.4.5.8是对测量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安全防护要求,以防随意调整而影响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实施指南1、机构应根据所开展服务项目的要求配置所有的测量设备,并编制设备一览表。2、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必须按法制的要求实施管理。3、测量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的要求。4、计量标准应建立文件集,文件集内容按]]F1033的要求实施。对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影响的测量设备应建立设备记录。5、机构应按考核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按程序规定的要求管理设备。 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 规范条文7.1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机构应策划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所需要的过程。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应与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5.1)。在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进行策划时,机构应确定以下方面的适当内容:a)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法制管理要求和质量目标;b)针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c)检定、校准和检测所要求的验证、比对、监视和控制活动;d)为实现过程及其结果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见5.5和7.10)。 策划的输出应形成相应的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程序文件和质量计划(必要时),并适合于机构的运作方式。注:对用于特定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或合同的管理体系的过程(包括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过程)和资源作出规定的文件可称之为质量计划。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原“a)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修改为:“a)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法制管理要求和质量目标;”(2)增加了对策划输出的要求:“策划的输出应形成相应的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程序文件和质量计划(必要时),并适合于机构的运作方式。”(3)增加了关于质量计划的注。 2、规范要求机构应策划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所需要的过程1)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既有相同的共性,又有不同的个性,为了更好地控制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应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分别进行策划。2)检定、校准和检测所需要的过程应由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顾客的要求来具体确定,这也包括对规范第7章不适应条款的删减。3)机构在建立管理体系时对其实施过程应予以策划,通常形成管理所需要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指导操作活动的作用指导文件,同时也应符合5.1对管理体系的总要求。4)当机构在运行管理体系过程中,出现了特定的检定、校准或检测项目或特殊的合同时,应策划其实施过程,策划的结果可能形成新的作业指导文件或质量计划。5)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策划时,应考虑与相关的支持过程的作用关系,如管理活动、资源提供、所需要的改进过程。 3、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的策划应与机构的管理体系其他要求(如管理职责、资源配置和管理、管理体系改进等)相一致。1)当机构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与管理职责、资源配置和管理、管理体系改进同步策划时,应考虑它们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关系并保持一致,以便于更好地运作。2)如果机构在已运行管理体系的情况下,对特定的检定、校准或检测项目或特殊的合同的实施进行策划时应保持策划结果与原来的管理体系相协调,有利于运作。 4、策划时应考虑下述要求中的合适的内容,以保证所策划的上述过程能处于受控状态下有效运行:1)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目标和顾客及法律法规要求。质量目标应是可以测量的,并且与总目标的关系相协调。2)针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即针对明确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确定相应过程的输入、输出、活动以及所需要的资源条件,并用恰当的文件予以表达。3)检定、校准和检测所要求的验证、比对、监视和控制活动。这里主要是指针对特定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所要求的能力验证、项目比对和期间核查,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的监视和控制。 4)为实施过程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要的记录。这里主要是指应设计相应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记录的表格以及有效地使用这些表格,并给出活动有效的证据。5、策划的输出应形成相应的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程序文件,并适合于机构的运作方式。6、必要时,应该制定质量计划,对应用于特定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或合同的管理体系的过程(包括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和资源作出规定。7、当机构在实施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需要机构自己制定方法时,规范7.3条款的要求也将在策划时一并予以考虑。 实施指南1、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检验以及用能产品能效标识检测的实施过程应分别予以策划。2、策划本身可作为一个过程予以管理,通常机构应在《质量手册》中规定策划过程,并对策划活动本身制定程序,以指导机构进行一个系统完善的策划。3、策划应以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目标的实现和顾客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满足为中心。4、策划的结果应形成文件,通常应给出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完整流程、作业指导文件和质量计划等。 规范条文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7.2.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7.2.1.1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检定、校准或检测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以适当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b)机构有资质、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c)选择适当的、能满足顾客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见7.3.2)。顾客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被机构和顾客双方接受。 注:1、对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应当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考虑财务、法律和时间安排的影响,对内部顾客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可以简化方式进行。2、对机构资质和能力的评审,应证实机构具备了相应的资质、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机构的人员对所从事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必要的技能和专业技术。该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和/或为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样品或物品所做的试验性检测或校准计划的结果。3、合同可以是为顾客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7.2.1.2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顾客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顾客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注: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机构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顾客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顾客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或先进的检定、校准或检测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7.2.1.3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机构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7.2.1.4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顾客。7.2.1.5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新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7.2.2服务顾客7.2.2.1机构对顾客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等服务时,必须遵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工作质量、完成时间和收取费用等方面的规定。7.2.2.2机构应与顾客或其代表保持沟通与合作,以便明确顾客的要求与反馈,并在确保其他顾客机密的前提下,允许顾客到实验室监视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 注1、这种合作可包括:a)允许顾客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区域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检定、校准或检测。b)顾客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的检定、校准或检测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2、顾客非常重视与机构保持技术方面的良好沟通并获得建议和指导,以及根据结果得出的意见和解释。机构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当与顾客,尤其是大宗业务的顾客保持沟通。机构应将检定、校准和(或)检测过程中的任何延误和主要偏离通知顾客。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机构应建立评审顾客要求”修改为“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顾客要求”:(2)将“b)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要求;”修改为“b)机构有资质、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2、机构依存于其顾客,因此,机构应理解顾客当前的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为了体现上述“以顾客为中心的原则”,考核规范“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条款,包括了“7.2.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和“7.2.2对顾客的服务”两个子过程。 3、在本条款中,“要求”是指顾客对机构的要求;“标书”实际上是指投标书,其定义是供方(指检定机构)应邀作出满足合同要求的检定、校准或检测服务的报盘;“合同”是指供方(检定机构)和顾客(委托检定、校准或检测者)之间以任何方式(书面的或口头的)传递的,经过双方同意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供方经济活动的源头和依据。为了确保机构能全面、按时履行合同,取得顾客的信任,机构应制订、执行和维护评审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 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过程中,规范要求机构应建立和执行评审程序。程序应确保顾客的要求应予以适当的规定,并形成文件;机构应具有满足顾客要求的资格、能力和资源以及选择适当的能满足顾客要求的方法。同时,规范还规定了评审的时间、内容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修改后的合同以及由机构分包的任何任务进行评审的要求。5、在“对顾客的服务”过程中,对机构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机构在为顾客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质量、时间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二是要求机构与顾客保持有效的联系和合作,以便及时了解和满足顾客的要求,并接受顾客的监督。 实施指南1、机构应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思想,并把它贯彻在质量管理体系和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全过程。2、根据考核规范的要求,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的评审程序,并认真执行。程序文件的制订和实施,一定要注重实际效果。3、机构应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与顾客保持有效的联系,并主动接受管理的监督,以取得顾客对机构的信任。4、考核时,要检查程序文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工作的有效性,特别要注意收集和检查顾客的反馈。 规范条文7.3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7.3.1总则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在其授权内的所有检定、校准和检测,包括物品的抽样、处置、运输、储存和准备,适当时,还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分析检定、校准或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机构应具有所有相关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指导书和(或)处置、准备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物品的指导书。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资料应保持现行有效版本并易于员工取阅(见5.4)。对校准或检测方法的偏离只有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确认、获得批准和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 注:如果国际的、区域的或国家的标准、规程或规范,或其他公认的规范已包含了如何进行校准和检测的简明和足够的信息,并且这些标准或规范是以可被机构操作人员使用的方式书写时,则不需要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或其他细节,必要时应提供附加文件。 7.3.2方法的选择7.3.2.1开展计量检定时,机构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则可使用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规程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7.3.2.2开展校准时,机构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适宜的国家制定的校准规范。如无国家校准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使用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机构应确保其使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或技术规范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当顾客未指定所用的校准方法时,机构应从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中发布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书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机构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预期用途并经过确认,也可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顾客。在校准开始之前,机构应确认能够正确地运用校准方法。如校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当认为顾客指定的方法不合适或已过期时,机构应通知顾客。 7.3.2.3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或包含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以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大纲应履行论证,审核和批准程序,并报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委托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 7.3.2.4开展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技术规范,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应执行由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7.3.2.5开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技术规范。 7.3.3机构制定的方法机构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检测规则,或为其应用而制定校准或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是一项有计划的活动,应指定有足够资源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计划应随方法制定的进度加以更新,并确保所有有关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7.3.4非标准的方法如必须使用在校准规范、检测技术规范中未包含的非标准方法时,应理解顾客的要求,明确校准或检测的目的,并征得顾客的同意。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注:对新的校准、检测方法,在进行校准、检测之前需制定成程序。程序应符合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7.3.5方法的确认7.3.5.1确认是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得到满足。7.3.5.2机构应对非标准方法、机构设计(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机构应记录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 注:1、可包括对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的确认。2、用于确定某方法性能的技术应当是下列之一,或是其组合:a)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b)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c)实验室间比对;d)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e)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的评定。3、当对已确认的非标准方法作某些改动时,应当将这些改动的影响制定成文件,适当时应当重新进行确认。 7.3.5.3按预期用途对被确认方法进行评价时,方法所得值的范围和准确度应适应顾客的需求。上述值如: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和(或)复现性、抵御外来影响的稳健度和(或)抵御来自样品(或检测物)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注:1、确认包括对要求的详细说明、方法特性量的测定、对利用该方法能满足要求的核查以及对有效性的声明。2、在方法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评审,以验证顾客的需要持续得到满足。引起调整方法制定计划的任何要求上的变化,均需得到批准和授权。3、确认通常是成本、风险和技术可行性之间的一种平衡。许多情况下,由于缺乏信息,数值(如:准确度、检出限制、选择性、线性、重复性、复现性、稳健度和交互灵敏度)的范围和不确定度只能以简化的方式给出。 7.3.6校准测量能力机构应具有评价其校准测量能力的程序,且评价应覆盖机构所开展的所有校准项目的参数和量程。注:1按照CIPM(国际计量委员会)和ILA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联合声明,对校准和测量能力采用以下定义: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校准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校准和测量的能力。2校准和测量能力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通常用包含因子k=2或包含概率p为0.95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 7.3.7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7.3.7.1机构应有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并对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都应按有关法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测规则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修改)7.3.7.2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对给定条件下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量,均应采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所推荐的方法或其他法规、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和表示。 7.3.8数据控制7.3.8.1应对计算、数据传送和信息系统进行系统和适当的检查。7.3.8.2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机构应确保:a)由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被制订成足够详细的文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确认;b)建立和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c)维护计算机、自动设备和信息系统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护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注:通用的商业现成软件(如文字处理、数据库和统计程序),在其设计的应用范围内可认为是经充分确认的。但机构对软件进行了配置调整需按7.3.8.2a)进行确认。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原7.3标题“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修改为:“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按GB/T27025)(2)7.3.1第二款,增加“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按GB/T27025)(3)7.3.2.3条款原为:“开展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大纲应经科学论证,并由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修改为:“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或包含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跟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以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大纲应履行论证、审核和批准程序,并报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委托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在7.2.3.4条款中,将“商品量检测”修改为“商品量检验”,并增加商品包装检验的容。在以下有关“商品量检测”的内容,都一并作此修改。(5)增加7.2.3.5条款。(6)在7.3.4条款中增加“应理解顾客的要求,明确校准或检测的目的”的内容。(按GB/T27025)(7)在7.3.6条款中,增加关于“测量和校准能力”的注。(因为在第3章删除了“测量和校准能力”的定义)。(8)将原“7.3.7.1机构应有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并对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检定、校准都应按有关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进行不确定度的评定。”修改为“7.3.7.1机构应有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并对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都应按有关法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测规则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9)将7.3.8.2a)中的“验证”修改为“确认”。(按GB/T27025) 2、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是实施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技术依据。它既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的重要资源,也是实施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的不可缺少的过程。7.3条款主要是从过程的角度,对方法涉及的范围;方法的正确应用;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的选择;方法制定;非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校准测量能力的计算;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数据的控制等9个方面对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提出了系统的要求。 3、“7.3.1总则”,对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应覆盖的范围、方法的有效性以及允许发生与规定方法偏离的条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覆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方法和程序,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测方法或标准等;2)对顾客物品的抽样、处置、运输和检测前的准备的方法和程序;3)操作和使用所有相关设备的说明书或必要的操作规程;此外,适当还时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和分析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的统计技术。 (2)检定、校准和检测所使用的方法和程序都应是适当的,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说明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是现行有效版本。(3)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必须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只有在有文件规定的、技术上是合理的、经过授权并取得顾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与规定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的偏离的情况。 4、“7.3.2方法的选择”,从检定、校准和检测三个方面对方法的选择作了明确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开展检定工作,尤其是强制检定工作,必须使用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工作,应使用满足顾客需要的、对所进行的校准是适宜的校准规范;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时,应使用国家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或包含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检定规程。如无国家统一制定的大纲,机构可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以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要求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大纲应履行论证、审核和批准程序,并报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委托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商品量和商品包装检验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技术规范,如果没有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应执行由省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验方法。 5、“7.3.3方法的制定”,对机构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其他检测方法提出的要求。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方法制定是一项有计划的活动,机构应编制相应的工作计划;二、制定方法应委派有资格的、并配备有适当资源的人员进行;三、制定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更新计划,并及时与所有相关人员取得有效联系。6、在“7.3.4非标准方法”条款中,所说的“非标准方法”是指在进行校准时所采用的超出校准规范覆盖范围的方法。非标准方法应根据顾客的要求,经顾客同意并以适当的办法使其合法化后才能使用。在进行检定、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时不能采用非标准方法。7、“7.3.5方法的确认”,对方法确认的概念(7.3.5.1)、方法确认的范围和要求(7.3.5.2)以及确认的评价依据(7.3.5.3)作了明确的规定。(1)确认的概念。所谓确认,是指通过考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某一特定的预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满足。(2)确认的范围。机构应对非标准方法、自己新设计开发的方法、超过预期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和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等4种类型的方法实施确认。 (3)确认的要求。确认应尽可能广泛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确认包括下列内容:1)详细说明有关要求(指被确认的方法应满足某些具体预期用途的特定预期,其中也包括满足顾客的要求);2)确定校准或检测方法的特性;3)核查所使用的方法能否满足有关要求;4)核查有效性声明。确认应形成记录,记录应包括:确认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确认的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 (4)确认的依据。按预期用途进行评价所确认的方法得到的值的范围和准确度,应满足顾客的需求。这些值诸如:1)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2)检出限;3)方法的选择性;4)线性;5)重复性限;6)复现性限;7)抵抗外来影响的稳健性;8)抵抗来自样品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 稳健性(robustness或ruggedness)又称抗变性。不同实验室在使用同一种方法时,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在程序方法上引入一些小的变动,这些变动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对方法的工作特性产生重大影响。一种方法的稳健性是通过慎重地对方法引入某些小的改变并检查其影响结果来测试的。理论上可能需要考虑大量影响因素,但实际绝大部分因素产生的以下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只要改变几个因素就可以了。交互灵敏度(cross—sensitivity)的概念较为广泛,用于生物、电磁和化学分析等领域。通常认为是由于样品与样品之间,或样品与环境增加,以及主信号与其他信号、主通道与其他通道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灵敏度。 (5)确认的技术。用于确定某方法特性的技术(简称确认技术)有下列5种技术或这些技术的组合:1)用计量标准或标准物质校准;2)将所得的结果与其他方法所得结果的比较;3)实验室之间比对;4)对影响结果的因素进行系统性评价;5)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的科学理解和实践经验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等。(6)确认始终是成本、风险和技术可行性间取得的一种平衡。 8、“校准和测量能力”是校准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也称为“最佳测量能力”。校准和测量能力,其实质是由于这次校准,给被校准的仪器带来的误差,或者说校准工作本身的误差。误差是会传递的,通过这次校准后,它就传递给了被校准的仪器。从计量学的角度考虑,在对仪器进行校准时,为了保证校准结果有一定的可信性,必须使校准的扩展不确定度(U)与被校准的最大允许误差(p)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一般以测量能力指数(Mcp)表示。Mcp=p/2U在正态分布的情况下,如果Mcp=1,校准结果有95.45%的置信度。因此,可以说校准测量的扩展不确定度,代表了校准的测量能力。在“7.3.6校准和测量能力”条款中,对从事校准工作的机构提出了三个要求:(1)机构应制定评价其校准测量能力的程序;(2)这种评价应适用于机构所开展项目的参数和量程。也就是说机构应对其所开展项目的所有参数和量程都应进行校准测量能力的计算;(3)计算方法可采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所推荐的方法。 9、“测量不确定度”是指“根据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在“7.3.7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条款中,对机构规定了两项要求:(1)规定机构应制定并使用对所有检定、校准和检测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程序;(2)明确机构在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时应采用的方法。10、“7.3.8数据的控制”,是对机构采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进行数据的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储存时,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出的要求。通用的商品软件,在其设计的应用范围内可以认为是充分确认的。 实施指南1、机构应根据所开展的服务项目配齐所有必须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技术标准、说明书、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而且文件的版本必须是现行有效的。2、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顾客的需要。当采用非标准的方法开展校准时,必须对方法进行确认,并满足顾客的预期使用要求。新的校准方法和程序应在进行校准之前形成,校准方法的编写应符合JJF1017-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 3、制定新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应编制工作计划,并委派有资格并配备有适当资源的人员进行。制定后,机构应对其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加以确认,并使其合法化。4、从事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制定校准和测量能力计算的程序,并对所开展的校准项目(包括所有参数和量程)进行校准和测量能力的计算。由于被校准的测量仪器性能的不理想,实际的测量不确定度往往大于最佳测量能力。在机构的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中,应包括对校准和测量能力的评定,通常校准测量能力评定应紧随校准程序。校准和测量能力以扩展不确定度的形式表示,通常包含因子k=2(仅仅在不能假定为正态分布或评估是建立在有限的数据基础上等例外的情况下,校准测量能力应表述为包含概率近似为95%)。如果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不服从正态分布,例如是均匀分布时,包含因子就不是k=2了,对应于95%包含概率的包含因子k应取1.65。校准和测量能力与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是相同的,通常应得到实验数据的支持。考核组不应仅仅依靠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还要依据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结果。 5、应制定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程序,并采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所推荐的方法,或其他法规、规范规定的方法对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对不确定度有贡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所用的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所用的方法和设备、环境条件、被测件和被校件的状况以及操作人员。6、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保护数据真实性和可信性的程序,尤其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输入、储存、传递和处理数据时,应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维护。7、考核时,应根据考核规范的要求,按机构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对所使用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结果进行逐项检查;对所开展的校准项目的校准和测量能力计算进行逐项检查;对数据的控制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进行抽样检查。 规范条文7.4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7.4.1采购过程7.4.1.1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还应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和存储的程序。7.4.1.2机构应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调整) 7.4.2采购信息(调整)影响机构输出质量的物品采购文件中,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信息。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注:该描述可包括型式、类别、等级、精确的标识、规格、图纸、检验说明、以及包括检测结果批准、质量要求和进行这些工作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在内的其他技术信息。 7.4.3服务和供应品的验证(调整)机构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验或其他方式证实了符合有关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①增加了条款的标题。②对条款的次序作了调整,将原7.4.4调整为7.4.1.2;原7.4.3调整为7.4.2;原7.4.2调整为7.4.3(按GB/T19001—2008). 2、服务和供应品的范围: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服务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例如:①计量标准、测量设备的委外检定、校准和修理工作;②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服务工作;③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等。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供应品包括的内容,例如:①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使用的计量标准、测量设备、试验设备和辅助设备;②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使用的影响工作质量的试剂和其他易耗物品。 3、机构对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应制定程序控制其采购过程,以确保外来的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采购过程包括:1)识别服务和产品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质量的影响程度;2)对供方的评价与选择;3)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4)采购产品和服务的验证;5)对供方进行评价。 4、采购信息是表述拟采购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文件,其内容可包括型式、类别、等级、精确的标识、规格、图纸、检验说明以及包括检测结果批准、质量要求和进行这些工作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在内的其他技术信息。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5、对委外检定和校准的服务,应检查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购买的,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应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只有在经检验或其他方式证实了符合有关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实施指南1、机构应规定选择和评价供方的准则,以评价供方按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对不同的采购产品可采取不同的评价准则和方法,评价结果要有记录。评价方式有:1)对供方的相关经验进行评价;2)对供方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情况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价;3)对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其按计划提供所需要产品的能力进行评价;4)调查供方的顾客满意度的情况;5)调查供方的财务状况、服务和支持能力。 2、采购文件中应包括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如型号、准确度等级、技术指标等)、验收要求(如验收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要求(如价格、数量、交货情况等)。采购文件发放前对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应进行评审和批准。3、机构应对影响阶段、校准和检测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的方式主要可以考虑信函调查、供方现场第二方审核、以往供货(服务)业绩评价、同行类比评价、供应样品的检验和(或)试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法。机构可根据情况采用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也可采用上述以外的评价方式。应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得批准的供应商名单。如果有变动应及时修改,以确保其时效性。 4、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采购物品,应进行检验或检定,以确保其质量和技术指标能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即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检测方法中对所使用的物品(包括测量设备、标准物质、试剂、和易耗材料等)规定的要求。5、考核时,应检查机构有关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的程序文件是否制定并实施;对供方的选择和评价原则和方法是否规定并实施,评价结果是否有记录;采购文件中有关的要求是否明确,并经过评审和批准;对采购的物品是否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是否有记录。 规范条文7.5分包7.5.1分包原则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工作,上述工作不得分包。(调整) 7.5.2校准分包(合并)7.5.2.1机构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要将校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他有资格的实验室。7.5.2.2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应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准许。7.5.2.3机构应就其分包的工作对顾客负责,由顾客指定的分包方除外。7.5.2.4机构应保存校准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名录,并保存其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证明记录。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7.5条的标题由“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分包”修改为“分包”。(2)调整了分包的政策,将原“7.5.1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将检定进行分包。”修改为“7.5.1分包原则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工作,上述工作不得分包。”(3)将原7.5.2、7.5.3、7.5.4和7.5.6合并为7.5.2“校准分包”,并删除了原来条款中有关检测分包的内容。 2、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属于法制计量管理范围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提供计量技术保障的工作,其测量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上述工作不允许进行分包。3、当机构所承担的某一个校准,因某些特殊设备或环境条件的原因自身不能开展校准,而需要分包给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其他有资格的实验室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顾客,并取得顾客的同意。 4、机构应提供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以及所进行工作符合本考核规范要求的客观证明材料。5、对分包方所进行的工作,由机构自身向顾客负责。如果因为分包方的工作质量问题而给顾客造成的损失,由机构直接向顾客负责进行赔偿。6、机构应保存分包方的名录、对分包方的评审记录以及由分包方完成的校准记录。 实施指南1、机构如有需要将校准分包,应选择有资格、有能力的单位作为分包方。机构应提供分包方名单以及分包方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观证明材料。2、每一项分包任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顾客的同意,并能提供书面材料。 3、由机构对分包方的校准数据向顾客负责,机构应保存分包方校准的记录。4、考核时,检查机构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以评价分包方条件的符合性,以及每一项分包任务的符合性。必要时实地检查分包方的实际情况。 规范条文7.6量值溯源7.6.1总则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对检定、校准、检测和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所有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机构应制定设备检定(或校准)的程序和计划。注:该计划应当包含一个对计量标准、用作计量标准的标准物质以及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测量设备进行选择、使用、检定(校准)、核查、控制和维护的系统。 7.6.2设备的检定(或校准)7.6.2.1机构应编制和执行设备的周期检定或校准计划,以确保由本机构进行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可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测量的溯源性是由能出示其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或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服务来保证的。由这些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应表明通过一个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国家基准相联系。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应包含包括了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规定要求的结论。 7.6.2.2当某些校准或检测目前尚不能严格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应通过建立对相应计量标准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例如:——使用有资格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来给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学特性;——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可能时,要求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比对计划。 7.6.3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7.6.3.1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机构应具有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和溯源框图、周期检定或校准的程序和计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应由能提供如7.6.2条所述的溯源性的机构检定或校准。机构所持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应仅用于检定、校准和(或)型式评价试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其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或之后均应检定或校准。 7.6.3.2标准物质用于检定、校准和(或)型式评价试验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修改)7.6.3.3期间核查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日程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传递标准或工作标准以及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以保持其检定或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7.6.3.4运输和储存机构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注:当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用于机构固定场所以外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时,有必要制定附加的程序。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原来的“计量标准”修改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2)7.6.3.2条款,由原来的“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修改为“用于检定、校准和(或)型式评价试验中的标准物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只要技术和绎济条件允许,应对内部标准物质进行核查。”(3)7.6.3.3中的“可信度”修改为“置信度”(按GB/T27025)2、量值的溯源性是指通过不确定度明确的连续不间断的比较链,将测量结果或计量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标准,通常是国家基准、国际标准或自然常数联系起来的特性。量值的溯源性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取得国际互认的基本条件。因此,量值溯源是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3、为保证量值的溯源,机构应制定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的管理程序和实施计划,并应确保所有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准确度或有效性有明显影响的测量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都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4、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工作应有能出示其资格、测量能力和溯源性证明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提供的检定或校准服务予以保证。在检定或校准证书中应明确表明通过一个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国家基准或自然常数相联系,并应包含测量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和/或一个是否符合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中规定要求的结论。5、某些测量设备如不可能或不适宜向国家基准溯源时,机构应制定特殊的程序和合法化的办法,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考核规范中列举了三种常用的办法。 6、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是实施计量检定和校准工作的关键测量设备,考核规范对它们的溯源性提出了更明确的法制性要求:1)机构应制定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图、周期检定的程序和计划。量值传递图应反映上级计量标准、本级计量标准和下传计量器具等“三个级别”和计量器具名称、量程(或测量范围)、准确度等“三个要素”。并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2)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量值应溯源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机构的其他计量标准及主要配套设备如自行检定或校准的,其上一级(或上一级以上)的计量标准应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周期检定合格。 7、标准物质是测量设备的的一种,标准物质的量值同样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单位,或国际或国家的有证标准物质。机构用于检定、校准和(或)型式评价试验中的标准物质如果是外购的,应直接购买国际或国家的有证标准物质,如是自己配制的,只要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应对其进行核查,以确保其量值的准确可靠。8、期间核查是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材料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机构应制定期间核查的程序和计划,对一些关键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标准物质,在相邻的两次检定或校准的间隔内,实施期间核查,以保持其在相邻的两次检定或校准的间隔内持续的准确可靠。9、为保证测量设备,尤其是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机构应制定关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的安全处置、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程序。当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在固定的实验室之外用于检定、校准或检测时更应制定附加的程序。 实施指南1、机构应根据要求制定量值溯源的管理程序,确定执行周期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的范围,明确量值溯源的关系,编制量值传递图和检定/校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对每台需要溯源的测量设备(包括自己检定/校准的设备),机构都应能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测量设备应按机构制定的程序和方法,提供证明其可靠性的客观证据。 3、考核时,应检查机构制定的有关量值溯源程序文件、量值传递图和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检查其实施的情况;应逐项检查测量设备,尤其是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查其溯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规范条文7.7抽样7.7.1抽样过程机构为后续检定、校准或检测而涉及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的抽样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抽样方法按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执行。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7.7.2抽样控制当顾客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增加或删节的要求时,应详细记录这些要求和相关的抽样信息,并纳入包含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7.7.3抽样记录当抽样作为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机构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员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相关)、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示意图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增加了条款的标题。(2)增加了有关商品包装计量检验的抽样方法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抽样方法的规定。2、抽样是一种规定的程序,从物质、模片、材料或产品的总体中抽取一部分为检定、校准或检测提供整体的有代表性的样本。抽样也可能是被测或被校物质、模片、材料或产品的相应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在某种情况下,例如在法庭分析情况下,样品可能不是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而是由可用性所确定的。 3、为实施检定、校准或检测涉及对被测物品进行抽样时,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程序和抽样计划,并按程序和计划实施,以确保抽样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对生产、销售或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定或者仲裁检定;对商品量和商品包装实施监督检验以及对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检测。4、只要有可能,抽样计划应建立在适当的统计方法上。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后续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5、在抽样的实施过程,应按规定的要求详细记录抽样的实施情况。 实施指南1、机构应制定抽样程序,根据具体的抽样任务按照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编制抽样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计划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记录。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抽样方案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实施。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的抽样按照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实施。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按JJF1261.1—2010《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和相应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实施。3、考核时应检查机构制定的抽样管理程序,并检查抽样活动是否符合程序、计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规范条文7.8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7.8.1物品处置过程机构应有用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运输、接受、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完整性以及机构与顾客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7.8.2物品标识机构应有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标识系统。物品在机构运转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物品群组的细分和物品在实验室内外部的传递。 7.8.3物品接收在接收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对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中所述的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是否适合检定、校准或检测有疑问,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定、校准和检测规定不够详尽时,机构应在工作前询问顾客,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7.8.4物品存储机构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和环境条件避免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性能退化、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物品需要被存放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时,应保持、控制和记录这些条件。当一个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机构应对存放和安全做出安排,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性。 注:1、在检测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检测物品,需特别注意确保物品的处置、检测、储存或等待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损伤。2、应当向负责抽样和运输样品的人员提供抽样程序,及有关样品的存储和运输的信息,包括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抽样信息。3、维护检定、校准和检测样品安全的原由是出自记录、安全或价值,或者是为了日后进行补充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虑。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增加了条款的标题2、本规范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建立有关顾客物品处置的程序文件;二是要求建立顾客物品的识别系统;三是要求在接受顾客物品时做好检查和记录;四是应具有防止顾客物品受损害的程序和设施。 实施指南1、按照规范的要求,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有关的程序文件。2、设计有效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标识系统,确保标识编号的唯一性。 规范条文7.9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保证7.9.1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的控制(修改)机构应策划(见7.1)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并将控制条件予以记录(见7.10)。受控条件应包括:a)使用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满足要求的计量标准、测量仪器和试验设备;b)应用经确认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c)可获得所要求的信息资源;d)保持所要求的环境条件;e)使用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人员;f)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g)按规定实施质量控制。(见7.9.2)应有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时的处理办法(如设备故障、损坏、人身安全等)。 7.9.2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控制机构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定期使用一级或二级有证标准物质进行内部质量控制;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c)利用相同或不相同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或检测;d)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定、校准或检测;e)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注:选用的方法应当与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 7.9.3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实施(新增)机构应建立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程序,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在授权项目范围内的,机构必须参加。7.9.4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原7.9.3)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应遵循已有的计划采取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原来7.9.1的内容:“7.9.1.1检定必须以检定规程为依据,必要时应编制操作规程。应有检定前后的检查记录。7.9.1.2校准应执行有关规范和要求,并编制必要的操作规程。7.9.1.3检测应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的技术标准。7.9.1.4应有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时的处理办法(如设备故障、损坏、人身安全等)。”修改为以上内容。(2)增加了7.9.3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实施的条款。(3)将原7.9.3修改为7.9.4 2、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为了满足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质量要求,必须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两个方面进行有效地控制,对控制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此,质量控制主要是监视控制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全过程并识别不合格或不满意结果。质量控制可以分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本条款所要求的参加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属于外部质量控制活动。3、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必须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1)应策划每个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受控条件。受控条件应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a)使用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满足要求的计量标准、测量仪器和试验设备;具体要求是:①测量设备应有经过检定/校准合格的状态标识;②测量设备应在规定的检定/校准间隔之内;③测量设备的封印或保护装置完好;④使用过程功能正常,没有发生误操作或损坏、过载情况。 b)应用经确认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具体的要求是:①上述文件是经过审核批准的正式文件;②文件应有明显的标识;③使用的文件是现行有效的版本;④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方法和测量的范围按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c)可获得所要求的信息资源;具体的要求是:①具有与计量标准、测量设备检定/校准状态有关的信息,包括任何限制使用和特定要求;②具有与测量环境要求有关的信息,包括任何因环境条件变化而需要进行的修正;③具有与操作有关的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等。 d)保持所要求的环境条件;具体的要求是:①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②如果规程、规范或规则有要求,应按规定的要求监视和记录环境条件;③如果上述规范有要求,应根据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e)使用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人员;具体的要求是:①检定、校准和检测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资质应符合6.2.1和6.2.2所规定的要求;②上述人员应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检测规范或规则的规定实施操作。 f)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具体的要求是:①结果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规程、规范或规则规定的要求;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准确、客观;③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允许出具、修改、签发报告。g)按规定实施质量控制。(见7.9.2)具体要求是:①按规定的方法实施监视;②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实施监视;③对监视的结果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8.5条款)。(2)按上述规定的受控条件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实施有效控制;(3)将受控的条件予以记录;(4)制定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失控,出现异常现象或突然的外界干扰时的处理办法,例如出现设备故障、仪器损坏和涉及人身安全等问题时的处置预案。 4、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控制是一种保证结果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控制,获得相应的质量控制数据。机构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控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应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和控制计划。这种监督措施和计划应经过评审,并确认为是有效和可行的。考核规范中推荐了几种质量控制的方法,可根据机构的具体情况和具体的控制对象选择使用;(2)所得的质量控制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例如,质量控制图;(3)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应遵循已有的计划采取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5、在各项质量控制方法中,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是外部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措施,也是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控制的一种科学、客观和有效的办法。为此机构应建立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程序,并应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在授权项目范围内的,机构必须参加。 实施指南1、机构应制定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的管理程序、规定具体的监督方法,明确实施控制和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及其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2、根据需要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作为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验规则、检测规则和型式评价大纲的补充,以明确规定受控条件,保证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3、机构应制定当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受到突然的外界干扰时的处理办法,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结果的准确可靠。对实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必须在记录并检查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4、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实施控制时所得数据和记录方式和分析方法宜采用统计技术并使用便于发现发展趋势的方式记录,以预见并进而预防问题的发生。例如在实验室能力验证中常用统计技术确定指定值及其不确定度、进行能力统计量的计算和进行能力评价等;在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监视和控制中常用统计过程控制的方法,即使用核查标准和控制图对实验室的测量系统、测量过程进行监控(具体方法见第四篇的有关介绍)。 5、应制定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管理程序,并积极参与计量比对和实验室之间的能力比对活动。6、考核时,应检查机构制定的程序文件和监督方法,检查检定、校准和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监督的记录,以确认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检查机构参加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情况,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规范条款7.10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7.10.1记录内容机构应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原始观测数据、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的足够信息的记录;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以及人员记录,并按规定的要求保留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副本。每份检定、校准或检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有便于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检定、校准或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核验人员的签名。 7.10.2记录时机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7.10.3记录改动当在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改动。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增加条款的标题;(2)将原来的“开展跟踪审核的足够信息”修改为“建立审核路径的足够信息的记录”;(3)将原来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修改为“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放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4)将原来的“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更改。”修改为“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改动。” 2、本条款是根据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特点对原始记录(技术记录)提出的有关记录的范围、记录的保存、记录的内容、记录的时间和记录的修改等方面的要求。3、原始记录可包括记录表格、工作单、工作手册、核查表、工作笔记、拉制图、外部和内部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及检测报告、顾客的信函、文件和反馈等。4、机构应规定原始记录保存的期限,一般应保存两个周期,即当前周期前的两个周期。保存记录的范围包括原始观测数据和导出数据、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以及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副本。 5、记录内容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于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保证该检定、校准或检测在尽可能与原来条件接近的条件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执行人员和结果核验人员的签名。如果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验规则、检测规则或型式评价大纲对记录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的要求执行。6、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立即予以记录,并按任务的工作号分类标识,以便识别。7、应清楚记录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记录发生错误时,只能划改,不能涂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员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改动。电子存储的按规定的期限保存的原始观测数据、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的足够信息的记录以及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副本是不允许更改的。 实施指南1、机构应按规定的要求设计和确定各项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按体系文件的管理程序确定记录的标识和编号。2、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按要求作好原始记录,记录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3、机构应规定各类记录的保存期限,并按记录控制的要求管理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4、考核时,应抽查保存的和正在使用中的检定、校准和检测记录,以检查其是否符合《考核规范》和机构自身规定的要求。 规范条文7.11结果报告7.11.1总则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并符合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验、检测规则中规定的要求。结果通常是以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证书、型式评价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的形式出具,并应包括顾客要求的、说明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7.11.2、7.11.3、7.11.4、和7.11.5中要求的内容。在为内部的顾客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或与顾客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但7.11.2、7.11.3、7.11.4、和7.11.5条所列却未向顾客报告的信息,应能方便地从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验室中获得。 7.11.2检定证书机构进行检定,必须按《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当被检定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保留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记录,并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结果。 7.11.3校准证书7.11.3.1机构进行校准,应出具校准证书,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7.11.3.2被校准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7.11.3.3当依据的校准规范包含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或与顾客达成协议时,校准证书可给出复校时间间隔,除此之外校准证书不包含复校时间间隔。7.11.3.4当校准工作被分包时,执行该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分包给其工作的机构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原7.11.6) 7.11.4检测报告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计量检测,必须按政府计量部门要求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具相应的型式评价报告、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 7.11.5意见和解释当含有意见和解释时,机构应把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被清晰标注。注:1、检测报告中包含的意见和解释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对结果符合(不符合)要求声明的意见;b)合同要求的履行;c)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d)用于改进的指导。2、许多情况下,通过与顾客直接对话来传达意见和建议或许更加恰当,但这些对话应当有文字记录。 7.11.6结果的电子传输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法传送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见7.3.8)。7.11.7证书和报告的格式证书和报告的格式应设计成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定、校准或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检定证书的格式应按《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设计。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格式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7.11.8证书和报告的修改对已发布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仅以追加文件或信息变更的形式,并包括如下声明:“对序号为......(或其他标识)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补充文件”,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这种修改应满足本规范的全部要求。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代替的原件。7.11.9证书和报告的管理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以及证书专用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程序。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删除原条款“7.11.3.2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规范的说明时,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那些条款。如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机构应记录并保持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2)将原来的“7.11.3.4校准证书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已与顾客达成协议。该要求可能被法规的要求所取代。”修改为“7.11.3.3当依据的校准规范包含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或与顾客达成协议时,校准证书可给出复校时间间隔,除此之外校准证书不包含复校时间间隔。” (3)7.11.4检测报告,由原来的“机构进行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计量检测工作,必须按政府计量部门规定的要求出具相应检测报告。”修改为“机构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计量检测,必须按政府计量部门要求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具相应的型式评价报告、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4)删除原7.11.6条款中的“当检测报告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并将“当校准工作被分包时,执行该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分包给其工作的机构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作为7.11.3.4条款。 (5)将原7.11.9中“检定证书、校准报告和检测报告在发布后要作内容的修改时,只能以追加文件或资料调换的形式进行,并应包括。。。。的补充文件”修改为:“对已发布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仅以追加文件或信息变更的形式,并包括如下声明:“对序号为……(或其他标识)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补充文件”,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6)将原7.11.7、7.11.8、7.11.9、7.11.10,分别调整为7.11.6、7.11.7、7.11.8、7.11.9。 2、证书和报告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向顾客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产品,是机构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证书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顾客的切身利益,也关系机构自身的形象和信誉。鉴于证书和报告的重要作用,考核规范从总则、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检测报告、意见和解释结果的电子传输、证书和报告的格式、证书和报告的修改和管理等九个方面对证书和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7.11.1总则”条款对证书和报告提出了两条基本的要求:(1)机构对每一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都应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定型检定大纲、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的要求进行准确、清晰和客观地报告;(2)结果以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形式报告,报告的信息应该全面。即使在为机构内部使用或与顾客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果可按简化的方式报告,但是按规定应提供的全部信息必须在实验室随时可以获得。 4、“7.11.2检定证书”、“7.11.3校准证书”和“7.11.4检测报告”对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5、在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条款中要求:“当发现设备不符合要求时,组织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在GB/T19022/IS0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的“8.3.3不合格测量设备”条款中要求“如果在调整或修理前计量验证的结果已表明测量设备不满足计量要求,危及测量结果的正确性,设备的使用者应确定潜在的后果,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这可能包括对用该不合格测量设备测量过的产品进行重新检查。”为了确保上述两个要求的顺利实施,机构在为顾客检定或校准测量设备的过程中,当被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已被调整或修理,如果可获得,应保留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或校准记录,并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或校准结果。 6、当在校准证书、校准报告或检测报告中包括了意见和解释时,机构必须表明其具有规定的文件,意见和解释是根据文件作出的。意见和解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关于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声明意见;——满足合同要求;——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用于改进的指南。在许多情况下,通过与顾客直接对话来传达“意见和解释”或许更为恰当,但是这些对话需要有文字记录。7、“7.11.6结果的电子传输”明确规定当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法进行传输的情况下,同样必须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以确保传输的结果的准确、可靠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8、“7.11.7证书和报告的格式”条款对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格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要求。9、“7.11.8证书和报告的修改”条款,对证书和报告的修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修改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1)若干要对已经发布的证书和报告进行实质性修改,必须以追加文件或信息变更的形式,并包括如下声明:“对序号为……(或其他标识)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补充文件”,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实质性修改是指对证书和报告中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数据、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结果、检定或检测的结论意见,以及其他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重要信息的修改。(2)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代替的原件。10、机构应制定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以及证书专用章的管理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以确保证书、报告和专用印章得到有效控制。 实施指南1、机构应根据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确定每个项目的证书或报告的格式和内容。2、机构应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准确、清晰、客观地报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结果应以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校准报告和检测报告的形式进行报告。报告的信息应该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3、证书和报告的电子传输、修改和管理应符合考核规范和程序文件规定的要求。4、考核时,应检查证书和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报告结果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客观性;抽查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校准报告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考核规范的要求;检查证书和报告电子传输、修改和管理的情况。 8管理体系改进 规范条文8.1改进机构应通过利用质量方针、总体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修改标题,将“总则”修改为“改进”;(2)将“目标”修改为“总体目标”;(3)删除“来自顾客的信息”。(按GB/T27025)2、“持续改进”是质量管理原则的核心。由于机构是以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主要关注焦点,而顾客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要提高顾客满意的程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必须开展持续改进的活动。 3、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要求机构要不断寻求对管理体系过程进行改进的机会,以实现管理体系所设定目标(质量方针、总体目标)。改进措施可以是日常渐进的改进活动,也可以是重大的战略性改进活动机构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应关注日常渐进的改进活动。4、一个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建立强有力的自我改进机制,能够及时发现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过程和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包括提高有效性和效率,保证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顾客的需求。这种机制还应进一步提供持续改进的效能,成为持续的循环活动,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为本机构和顾客创造更高的价值。 5、为了促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持续改进,机构应考虑以下活动:1)通过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的建立,营造一个激励改进的氛围并开展相关活动;2)利用审核的结果来不断发现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3)通过数据分析找出顾客的不满意、检定、校准和检测未满足要求、过程不稳定等诸多事项;4)利用纠正措施尤其是预防措施,避免不合格的发生或再发生;5)通过在管理评审活动中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全部评价对管理体系有效性实施持续改进。 实施指南本条款是对持续改进的总体要求,要结合5.3.2、5.6、7.9.2、7.9.3、8.3、8.4、8.5和8.6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 规范条文8.2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在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与顾客达成一致的要求时,机构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限,规定当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b)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c)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d)必要时,通知顾客并取消工作;e)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机构的运作或对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8.5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注:对管理体系或检定、校准或检测活动的不符合工作或问题的识别,可能在体系管理和技术运作的各个环节,例如顾客投诉、质量控制、仪器校准、消耗材料的核查、对员工的考察或监督、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核查、管理评审、内部和外部考核。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不合格”修改为“不符合”;(2)将“机构应具有当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或工作结果不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或顾客同意的要求时应执行的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保证:”修改为:“在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与顾客达成一致的要求时,机构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确保:”2、不符合是指未满足要求。不符合工作包括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的过程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检测方法的要求,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结果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方法和顾客的要求。 3、机构应制定对不符合进行控制的程序,程序应明确规定以下的内容:1)识别不符合:以通过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过程输出的各种信息来实现。信息来源可以有顾客申诉、质量控制、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易耗材料的验收检查、不合格报告、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监督、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审查、管理评审输出、内部审核报告等;2)明确对不符合工作实施管理的部门和人员以及他们的责任和权限;3)规定当发现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的措施,措施可以包括对不符合工作或结果的标识、记录、隔离、评审和处置等活动;4)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估;5)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决定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程度;6)必要时,收回已发给顾客的不符合工作的结果,如已经发放给顾客的不符合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7)批准恢复工作的部门和职责,批准恢复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4、如在对不符合工作的评审中发现此不符合可能重复出现,或者怀疑机构的运作不符合其自身的方针和程序时,机构应按照8.5纠正措施条款规定的程序要求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产生问题的根源。 实施指南1、机构应制定程序文件对不符合工作实施有效的控制。2、机构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立刻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3、考核时应检查机构是否制定了对不符合的控制程序,程序是否有效实施。 规范条文8.3顾客满意和投诉8.3.1顾客满意作为对其管理体系绩效的一种测量,机构应收集顾客关于机构是否已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相关信息,并确定获取和利用这种信息的方法。应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以改进管理体系、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及顾客服务。注:顾客反馈意见的类型例如:顾客满意度调查、与顾客一起评价检定、校准或检测的证书、报告。 8.3.2顾客投诉机构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自顾客或其他方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机构针对投诉所展开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见8.5)。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增加条款的标题2、追求顾客满意是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一种测量,机构应对顾客满意信息进行监视,从而识别机构的改进机会。将顾客满意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一种评价方法,也是“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具体体现。需要说明的是没有顾客投诉不等于100%的顾客满意,即使规定的要求符合顾客的愿望并得到满足,也不能确保顾客很满意。 3、机构应建立正式的收集和处理顾客对机构是否满足其要求的感知的有关信息的渠道,这种渠道是明确的、正式的。机构应明确收集的渠道、方法和频次。对信息的收集可采取多种方式,如:问卷调查、随同服务提供的顾客意见表、走访顾客、投诉接待、来电来访接待、委托中介组织做顾客满意度调查、听取行政部门对顾客意见的反馈等。收集的信息应准确、真实、客观、全面、有代表性。 4、监视的结果应按规定的接口传递,适时进行数据分析,确定顾客满意程度的趋势,找出差距和不足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利用监视顾客感知的有关信息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寻求改进机会,机构应确定利用顾客满意信息的方法,如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利用这些信息的频次,方法和职责。5、制定处理来自顾客或其他方面的投诉的程序文件,并明确处理投诉的部门。6、按程序规定的要求处理每一件投诉,并保存所有投诉处理的记录;以及有关投诉的调查和改进的记录。 实施指南1、机构应明确监视顾客满意度信息和处理顾客申诉的部门;2、制定顾客满意度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方法和申诉的调查处理程序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3、考核时检查程序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听取顾客的反映。 规范条文8.4内部审核8.4.1审核过程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形成文件的程序,定期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规范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质量负责人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执行,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注: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 8.4.2消除不符合及原因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机构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机构给出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书面通知顾客。8.4.3审核记录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因此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8.4.4后续活动后续活动应该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增加条款标题(2)将8.4.4条款“应对审核活动进行跟踪,并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修改为“后续活动应该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3)将原“注:内部审核的间隔通常为1年。”修改为:“注: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 2、审核是指为获得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地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审核准则”是指与收集的审核证据相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内部审核的目的是确定质量管理体系与考核规范的符合性和实施保持的有效性。审核的依据是考核规范,机构制定的方针和程序,与机构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有关的规程、规范、方法或标准以及机构主管部门和顾客的要求。3、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核的计划。审核计划应规定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方法。审核计划制定的依据是所审核的活动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程序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审核计划应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覆盖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所有职能部门以及机构所开展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全部工作。 4、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程序应包括对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的独立性、记录审核结果和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审核活动的职责和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5、内部审核工作应由机构质量负责人组织,由经过培训、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除非机构受人员条件的限制,并能证明审核是客观、公正、有效的,否则审核人员不能审核自己的活动。6、当审核发现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中操作的有效性可能有问题,或者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问题时,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要求见8.5条。审核人员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并提供验证结果的报告。如审核发现机构给出的结果有问题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顾客。 实施指南1、机构应制定程序文件,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和程序的要求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为12个月。2、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要对纠正措施的实施结果进行验证。 3、考核时应检查机构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的计划和程序文件,计划和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考核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合机构的实际状况。检查机构的审核活动是否按计划和程序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记录,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对纠正措施进行了验证和报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如何。 规范条文8.5纠正措施8.5.1总则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或对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政策和程序有偏离时实施纠正措施。注:机构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活动来识别,例如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内部或外部审核、管理评审、顾客的反馈或员工的观察。 8.5.2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程序应从确定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开始。注:原因分析是纠正措施程序中最关键有时也是最困难的部分。根本原因通常并不明显,因此需要仔细分析产生问题的所有潜在原因。潜在原因可包括:顾客要求、样品、样品规格、方法和程序、员工的技能和培训、消耗品、设备及其检定或校准。 8.5.3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机构应识别出各项可能的纠正措施,并选择和实施最可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纠正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机构应将纠正措施所导致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8.5.4纠正措施的监控机构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有效的。 8.5.5附加审核(原8.5.2)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识别,导致对机构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规范产生怀疑时,机构应尽快依据8.4的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附加审核。注:附加审核常在纠正措施实施后进行,以确定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仅在识别出问题严重或对业务有危害时,才有必要进行附加审核。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1)将原来8.5.1条款细化为4个条款,并补充了纠正措施的监控等内容。即将原“8.5.1机构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a)评审不合格(包括顾客投诉);b)确定不合格原因;c)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d)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e)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f)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修改为现条款。(2)将原8.5.2修改为8.5.5。 2、纠正措施是指“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纠正是指“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有区别的。纠正措施是针对已发现的不合格原因采取的措施,采取纠正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而纠正只是针对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纠正可涉及重新检定、校准或检测,或向顾客通报并追回已经发出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等。纠正可以与纠正措施一同采取,也可以分开采取。出现了不合格后机构必须注重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再次发生。3、机构应制定纠正措施的政策和形成文件的程序,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或对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政策和程序有偏离时实施纠正措施; 4、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可采用统计技术或试验等方法分析不合格产生的主要原因;5、确定合适的纠正措施并加以实施。机构采取纠正措施时应考虑效率及有效性。由纠正措施导致的对操作程序的任何必要的更改,应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6、记录结果,包括不合格产生的原因、纠正措施的内容以及采取措施的完成情况;7、对纠正措施进行监控。实施纠正措施后,机构应明确部门或人员对纠正措施实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保证纠正措施对克服已发现的问题是有效的;8、必要时的特殊审核。当在某活动区域发现不符合项,并由此引起对机构是否符合其自身的方针和程序,或是否符合《考核规范》的引起产生怀疑时,机构应按照8.4条款对相应的活动区域实施计划外的特殊审核。 实施指南1、机构应制定程序文件对所发生的不符合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必须经济、适用和有效。2、起因分析是关键,并且有时是纠正措施程序中最难部分。通常起因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需要对问题的潜在起因进行仔细的分析。潜在起因可能包括顾客的要求、被检的物品、被检物品的技术规范、方法和程序、人员的技能和培训、易耗材料或设备的检定、校准。 3、特殊审核通常是在实施纠正措施后确认其有效性。只有当所发现的事项问题严重或有较大的风险时才有必要进行这种特殊审核。4、考核时应检查机构是否制定形成文件的程序,程序文件是否包括了规范规定的要求;机构是否对包括顾客投诉在内的不符合按规定的要求实施了纠正措施,纠正措施是否有效。 规范条文8.6预防措施应识别技术方面和管理体系方面所需要的改进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当识别出改进机会或需采取预防措施时,应制定措施计划并加以实施和监控,以减少这类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预防措施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注:1、预防措施是事先主动识别改进机会的过程,而不是对已发现问题或投诉的反应。2、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可能涉及数据分析,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以及能力验证结果。 理解要点1、修改内容本条款按GB/T27025标准对内容作了比较大的改动。原来的内容是“机构应确定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预防措施应与潜在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a)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b)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e)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2、预防措施是指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采取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发生,也是对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技术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改进的极好机会。3、预防措施是活动前的过程,目的是为发现改进的机会,而不是对问题或符合性识别的反应。预防措施与操作程序的评审无关,它可以包含数据的分析、趋势分析、风险分析和能力验证结果的分析。 4、机构应制定形成文件的程序,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1)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及其原因。潜在不合格的识别应从技术和质量管理两个方面着手。潜在不合格的信息除了在8.2条款的理解要点中所提到的之外,还包括机构主管部门和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对检定、校准和检测市场的分析,操作条件(包括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失控的早期预报。分析潜在不合格原因时采用的方法有风险分析、趋势分析、质量控制图、测量程序控制等; 2)确定并实施所需的预防措施。策划预防措施时,要根据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考虑优先顺序,策划工作必须有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参与;3)对预防措施实施的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预防措施实施结果的有效性;4)记录结果,包括原因、内容以及采取措施的结果;5)评审有效性,评价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及其结果达到预期要求的程度。 实施指南1、机构应制定预防措施的程序文件,程序内容应符合考核规范规定的要求。2、机构应通过各种信息及时发现潜在的不符合,并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3、考核时,应检查机构是否制定了程序文件;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检查机构是如何识别和分析潜在不符合,实施了什么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对机构的改进是否起作用;是否保存了相应的记录。 考核工作概述一、考核的目的考核规范的第4至第8章规定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要求,只是达到这些要求的机构才有资格和能力承担政府下达的法定任务和为社会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如何判断一个机构是否达到了这些要求,具备了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呢?只有通过考核,才能证明一个机构对所规定的要求的符合程度。因此考核的目的就是确定一个机构是否满足了本规范规定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全部要求。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保证考核时遵循科学,合理的方法,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为此在考核规范的第9章至第12章分别规定了考核,证后监督以及扩项考核的内容,它们是考核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考核方法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方法是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获得计量授权资格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依据。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遵循本规范进行申请,接受考核和监督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程序和方法组织对机构的考核、评定和监督。有关考核和授权的实施还应按国家局颁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核方法的依据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27011-2005/ISO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制定的。该国际通用的对实验室考核和评定的做法,是比较成熟和符合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原则的。同时本考核程序也结合了我国计量法对计量标准的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的要求和考核等方面规定,是在我国已有的对计量标准考核和检定人员考核的基础进行的。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为了使我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和走与国际接轨的道路,国家质检总局从1997年开实施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和授权的工作。多年来的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这些经验也吸取到本规范中,使考核工作不断改进,考核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和可信性不断提高。 三、考核的原则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是一项关系全国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并能与国际计量标准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考核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使所有相关方相信通过考核取得计量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体系满足规定的要求,取得计量授权的项目具有保证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地能力。考核的价值取决于考核组和组织考核的部门通过公正、有能力的考核所建立的公信力的程度。建立信任的原则包括:公正性、能力、责任、公开性、保密性和对投诉的回应。 1、公正性公正,并被认为公正,是考核组和组织考核的部门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考核的必要条件。考核组和组织考核的部门根据其所获得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决定,且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影响,对于获得和保持信任是必不可少的。2、能力组织考核的部门和考评员的能力是考核提供信任的必要条件。对考评员的能力要求在下一节作具体介绍。 3、责任1)符合考核要求的责任在于被考核机构而不是组织考核的部门和考评员。2)考评员和组织考核的部门有责任对足够的客观证据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考核决定。根据考核结论,如果符合性的证据充分,组织考核的部门做出建议授权的建议;如果符合性的证据不充分,则不建议授权。注:任何考核都是基于对被考核机构管理体系的抽样,因此并不保证管理体系100%符合要求。 4、公开性1)为获得对考核的诚信性与可信性的信任,组织考核的部门需要提供获取有关考核过程和所有授权机构授权状态(即授权、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的适当、及时信息的公开渠道,或公布这些信息。公开性是获得或公布适当信息的一项原则。2)为获得或保持对考核的信任,组织考核的部门宜向特定利益相关方提供获取特定监督检查(如为回应投诉而做的监督检查)结论的非保密信息的适当渠道,或公布这些信息。 5、保密性为了享有充分获取评价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符合性所需信息的特权,考评员和组织考核的部门必须对任何关于被考核机构的专有信息予以保密。6、对投诉的回应依赖考核授权的各方期望投诉得到调查。组织考核的部门应当使依赖考核的各方相信,在投诉经查明有效时,组织考核的部门将对投诉进行适当的处理,并为解决投诉做出适当的努力。当投诉表明出现错误、疏忽或不合理行为时,对投诉做出有效回应是保护组织考核的部门、被考核的机构及其顾客的重要手段。对投诉进行适当处理将维护对考核授权活动的信任。 考评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评员的素质,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考评员队伍,就不可能高质量地完成考核工作。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评员队伍的培养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考评员的基本要求(考评员管理办法)受委派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的考评员和考核组应:a)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b)熟悉计量学基础知识,掌握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校准测量能力计算的知识;c)熟悉考核规范的要求和考核程序,充分理解相应的考核方法和考核文件;d)对承担考核的计量检定、校准或检测项目具有相应的技术知识;e)有较好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有效地进行交流;f)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商务、财务或其他压力或利益冲突的影响,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 二、考核组的职责1、考核组长的职责a)全面负责考核组的组织工作;b)制定考核计划;c)代表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d)审定并提交考核报告。2、考评员的职责a)策划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b)报告所承担任务的考核情况;c)协助考核组长的工作。 考核程序考核规范中对考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考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考核准备、现场考核、考核报告、纠正措施的验证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六个环节。六个环节缺一不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考核过程。 考核申请一、规范条款9.1考核申请9.1.1提出申请机构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提交考核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考核项目表(格式见附录B)、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格式见附录C)、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格式见附录D)和质量手册以及程序文件目录等申请文件。9.1.2受理申请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考核机构的上述文件后,检查文件是否完整。如果文件完整,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如果文件不完整,应要求申请机构予以补充。 二、申请的条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与国际接轨,近年来政府加强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规定只有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机构才有资格承担政府下达的执法任务和为社会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因此对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是强制性的。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本规范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规范的第4~8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首先按这些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了一段时间,对所开展的项目在实验室条件、计量标准考核、设备、人员、依据检定规程或其他确认的方法文件等方面已满足要求,这时方可提出考核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向哪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的实施机构的考核申请包括申请给予机构授权的意向和申请授权的具体项目两个方面。因此提交的申请资料也包括申请机构的地位、管理体系和检定、校准/检测项目这两方面内容。具体包括《考核申请书》、《考核项目表》和《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1、申请书的填报(1)申请书的格式规范的附录A给出了申请书的格式(2)填报说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包括封面、基本情况、承担(或申请承担)法定任务和开展(或申请开展)业务范围、提供文件目录等内容。 封面上申请机构名称、申请机构负责人、申请日期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申请单位要盖公章,申请单位负责人要签字。受理单位名称、受理日期、经办人由受理单位填写,受理经办人要签字。“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所有栏目应如实填写,栏目内容没有的填“无”,不要空白。基本情况的所有内容都是申请考核机构的内部情况,其中“工作量”一栏应填写申请日期之前一年的工作量情况。应将年份、全年工作数量填在相应栏目内。 “承担(或申请承担)法定任务”对政府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而言,是指由《计量法》和有关规章规定,而机构本身又有能力承担的各项任务,如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样机试验等。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而言,也是承担上述任务,但须说明仅涉及某专业或行业范围。“开展(或申请开展)业务范围”是指校准服务或其他中介服务。 随申请书提交的文件及文件份数列在申请书第三页中,申请考核机构应按要求提供以下14个方面的文件:1)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2)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3)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4)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5)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6)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7)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8)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9)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l份10)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12)质量手册l份13)程序文件目录l份14)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l份 4)—8)项应根据申请的项目填报,如果不申请则不需要填报。以上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其中4—11项还应提供电子文本各一份。 2、考核项目表的填报考核项目表包括B1--B5五份表格。每份表格包括两部分内容,上半部分(“考核记录”以上部分)由申请考核单位填写;下半部,即“考核记录”以下部分由考评员填写。(1)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的填报填报注意事项:1)填报的内容必须与本项目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信息完全保持一致;如果标准装置的状况发生改变的应该首先办理《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变更手续;2)开展检定项目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3)如果此项目同时开展校准,则在相应栏目作出标注,不需要另外填报B2---校准项目表。 (2)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的填报填报注意事项:1)开展校准项目所依据的计量标准必须经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2)开展项目所依据的校准规范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3)计量标准必须溯源或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3)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的填报填报注意事项: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项目必须按质量、体积、长度、面积和数量分别填报,并明确测量范围;2)测量设备必须满足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3)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按JJF1244《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填报。 (4)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的填报填报注意事项:1)型式评价的依据必须是国家颁布的型式评价大纲或包含对型式评价要求的计量检定规程;如果目前没有上述大纲或规程的,技术机构自编的型式评价大纲,申请前应报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2)型式评价所需的测量设备和试验设备的配备和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型式评价大纲的全部要求;3)型式评价所需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4)从事型式评价的人员数量和资质必须符合考核规范规定的要求。 (5)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的填报填报注意事项:1)开展项目的依据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颁布的相应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2)测量设备和环境条件必须满足相应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的要求。 3、考核规范要求与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的填报该表是对申请考核机构管理体系考核的调查表和记录表,既要调查考核规范的要求是否都在申请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中有所反映,又要检查每一项要求在体系运行中执行的怎么样。申请考核单位应对照考核规范每一条,将与之对应的本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的名称、文件号和条款号填写在该表的第二栏“体系文件、文件编号、条款号”中。第三栏“考核记录”由考评员填写。 4、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的填报。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与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应该相互对应。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由申请考核的机构填写,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中签发人员基本情况部分由证书报告签发人员填写,考核情况记录部分由考评员填写。填写签发领域时应将检定、校准与检测领域分开描述;签发检定、校准证书的领域应按专业领域描述;签发检测报告的领域应按计量器具类别、商品量类别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产品类别描述。 考核准备一、规范条款9.2考核准备9.2.1文件审核组织考核的部门应指派考评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人员应审核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每一份文件是否清楚地反映了机构的有关情况,这些情况是否满足考核规范的要求,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果提供的文件齐全,内容清晰、信息完整,并基本满足考核规范的要求,建议组织考核的部门安排现场考核;——如果提供的文件不齐或文件中的信息不全,建议组织考核部门通知申请机构补充完整。——如果发现申请机构存在有可能在近期内改正的缺陷,建议组织考核部门通知申请机构进行改正。——如果发现申请机构的管理体系不符合考核规范的要求,不具备现场考核的条件,建议组织考核部门向申请机构指出,暂不安排考核,待问题解决后再重新申请。 二、理解要点1、确定文件审核人员负责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受理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后,应指派考评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考评员的资格问题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办法中给以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考评员应是经过培训的,有较丰富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的,和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的人员担任。考评员应熟悉本考核规范,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2、审核方法首先应对照考核申请书的第3条要求,检查所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全。然后检查考核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反映了机构的有关情况,检查各考核项目表是否填写完整,表中除“型号规格”和“检定/校准周期”有可能没有内容以外,其他栏目都应填写相应的内容。考评员在审核时如发现提供的文件不齐,该提供的没有提供,或提供的文件中信息不全,该填写的没有填写,或者经审核认为有必要补充进一步的文件或资料。这时考评员应将此情况报告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由组织考核部门通知申请机构补充完整。考评员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校准/检测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名称编号如果不是在国内公开发行经批准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文件全文,如申请机构内部人员编写的校准方法文件,某外国机构的标准文件等。考评员还应对申请机构的质量手册进行评审,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考核规范要求与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逐条查对考核规范的要求是否已在申请机构的体系文件中有所体现。 3、审核结果的处理如果在初审中发现申请机构存在不符合考核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比较容易改正的,属于有可能在近期改正的缺陷。考评员应明确指出,并向组织考核部门报告。由组织考核部门通知申请考核机构整改,并要求申请机构将已完成的整改报告交回组织考核部门,再由考评员对整改报告给予审核。如果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严重的,说明申请机构的管理体系有严重缺陷,且不可能在近期内纠正的,因此与考核规范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考评员应向组织考核部门报告。由组织考核部门向申请机构指出,并通知其暂不安排考核,需待申请机构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 考核准备一、规范条款9.2.2成立考核组9.2.4.1对基本具备现场考核条件的申请机构,由组织考核部门组织成立考核组,并负责将考核组名单和考核时间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申请机构,并征求申请机构意见。9.2.4.2考核组成员视被考核机构规模由2人以上组成,至少包括考核组长1人,具备申请考核项目专业知识的专家或考评员数人。申请型式评价项目考核的,每个项目应至少配备1名具备该项目专业知识的专家或考评员。9.2.4.3考核时间应视申请机构的规模、考核项目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现场试验的复杂程度确定。 二、理解要点1、成立考核组经过考评员对申请考核单位报来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该提供的文件都提供了,文件内容清晰,要求提供的信息都具备了,经审核管理体系文件基本符合考核规范,如果有需要改正的小问题已经改正,如果需要补充一些文件已经补充,这就说明申请考核机构已经具备了考核条件。此时组织考核部门应立即着手成立考核组,同时就安排现场考核的时间与申请机构进行协商。考核组的组成要根据考核机构的规模大小,项目多少来决定,最少不低于2人,一般不超过7人。考核组成员都应是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考核组组长由组织考核部门聘任。考核组成员要兼顾硬件考核和软件考核。硬件考核人员应是申请考核项目的专家或熟悉考核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2、确定考核日期考核时间视考核项目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考核时间不宜过长,以免过多影响申请机构的日常业务工作。3、名单和日期的确认确定了考核组人员和现场考核日期后,由组织考核部门以文件形式将考核组名单、组长人选、现场考核日期正式通知申请考核机构,并就考核组成员和现场考核日期征求申请考核机构意见。被考核单位可以就上述两个问题向组织考核部门表示同意或提出要求改变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经双方协商对考核组组成或时间安排有所改变的话,将由组织考核部门按最后确认的意见重新发一份文件给申请考核机构。 考核准备一、规范条款9.2.3制定考核计划考核组组长负责制定现场考核计划并形成文件,经组织考核部门批准后实施。现场考核计划应包括:——现场考核的目的和范围;——列出被考核机构有重大直接责任的人员名单;——考核依据的文件(如考核规范、申请机构的质量手册等);——考核组成员分工,确定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工作的作息时间和主要考核活动日程表;——与申请机构有关人员举行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及其他会议的日程安排;——保守机密的要求。当申请机构对考核计划有异议时,应立即告知考核组组长,由组长与申请机构协商,并在考核开始前解决。 二、理解要点1、计划内容现场考核计划由考核组组长负责制定。现场考核计划的内容包括:a)现场考核的目的和范围。现场考核的目的就是通过实际观察和取证确认申请考核机构的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考核规范要求,并能够有效运行,其申请考核的项目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和水平。考核范围是指要考核哪些实验室、哪方面业务等。b)列出与考核目的和范围有重大直接责任的人员名单。这些人一般包括申请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考核项目的负责人等,他们都是考核的重点对象。 c)考核依据的文件,如考核规范、申请机构的质量文件、考核项目依据的技术文件等。d)考核组成员的分工,考核的程序和方法。考核组一般分软件组和硬件组。硬件组又按考评员的专业特长分工负责有关的考核项目。规定出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如现场参观、查阅文件记录、现场操作、现场提问、召开座谈会等。e)考核期间的作息时间和主要考核活动日程表。f)与申请机构领导人举行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及其他会议的日程安排。g)保守机密的要求。对考核组成员提出为申请机构保守秘密的纪律要求。 2、计划审批由考核组组长制定的现场考核计划应形成文件提交组织考核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考核计划由组织考核部门负责分发给申请考核机构和考核组成员。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考核计划后如对计划有异议,应立即与考核组组长联系,双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务必在考核开始前解决矛盾,统一认识。如果确实需要对原计划进行修改,则修改后的计划要重新报组织考核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新的计划实施。 考核准备一、规范条款9.2.4准备文件资料由考核组组长负责准备好现场考核的工作文件,包括:考核项目表(见附录B)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见附录C)及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见附录E)等。 二、理解要点现场考核准备工作1、文件准备考核组组长负责准备现场考核所用的工作文件,包括考核项目表(见附录B)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及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等。考评员将逐条考核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考核规范要求,执行情况及效果,并如实做好考核记录。硬件组的考核记录就是申请考核机构提交的考核项目表。考评员需将每个项目的技术文件是否有效、量值溯源、设备管理、人员能力、环境条件、原始记录、证书报告等考核结果如实填写在这些项目表的考核记录栏内。 考核准备一、规范条款9.2.5准备试验项目确定现场试验操作考核项目,准备用于现场试验的样品。考评员或专家应根据申请考核项目选择有代表性的,技术比较复杂的,能力验证结果为有问题或不满意的项目确定为现场试验操作考核项目。尽可能准备一部分由权威机构检定或校准过的被测样品,用于现场试验考核。确定为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项目应不少于申请考核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注:监督复查时确定为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项目应不少于授权项目总数的四分之一。 二、理解要点试验项目准备首先应确定现场试验操作考核项目。考评员或专家应根据申请考核项目选择有代表性的、技术比较复杂的、能力验证结果为有问题或不满意的项目确定为现场试验操作考核项目。检定、校准项目应不少于申请考核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监督复查时确定为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项目应不少于授权项目总数的四分之一。检测项目一般应全部进行现场试验操作。其次是根据确定的现场试验项目,准备试验样品。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可以采用由考核组提供被测样品和在被考核机构现场抽取样品两种方式。尽可能准备一部分由权威机构检定或校准过的被测样品,用于现场试验考核。由考核组提供的被测样品应由硬件组考评员事先准备好,经权威机构检定或校准过,并带到考核现场,但注意在考核前权威机构的检测数据要向被考核机构保密。 现场考核首次会议一、规范条款9.3.1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考核组长主持,考核组全体成员、申请机构最高管理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首次会议的目的是:——介绍考核组成员和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明确现场考核的目的和范围,说明依据的文件;——明确现场考核计划、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的方法;——确定考核组与被考核机构的联系方法;——确认考核组开展工作的条件已具备;——确认考核活动的时间安排;——澄清考核计划中不明确的内容。 二、理解要点(一)预备会和首次会议1、预备会参加现场考核的考核组全体成员应按规定要求准时到达被考核单位。在正式考核评审开始之前,考核组应召开预备会。预备会的参加人员仅限于考核组全体成员。预备会由考核组组长主持,就现场考核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和落实,明确考核计划和考核组成员分工,确认现场考核的依据文件、考核记录已准备好,检查由考核组提供的用于现场操作考核的被测样品是否准备就绪。有的被测样品需要在恒温实验室等温数小时才能开始试验的,需作出安排提前送进恒温实验室。组长和组员之间互相熟悉,就考核计划进行沟通,以便在考核过程中配合协调。 2、首次会议考核正式开始的第一步是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考核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考核组全体成员,申请考核机构最高管理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申请考核机构参加首次会议人员由机构自己决定,但至少应包括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业务技术管理部门和主要实验室的负责人最好也参加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如下:(1)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见面,互相认识。会上应由考核组组长首先逐一介绍考核组成员的姓名及在考核组内的分工。然后由被考核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到会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在互相认识的过程中,考核组人员应留意在考核中需要重点考核的对象,或自己分工考核范围的负责人,以便在即将实施的考核中对口联系提高工作效率。(2)明确现场考核的目的和范围,说明依据的文件。由考核组组长阐明现场考核的目的和范围。考核的目的就是验证被考核机构的实际运作与考核规范的要求和自己的质量手册是否一致。考核的范围除了质量管理体系所涉及全部范围以外,对技术能力的考核就仅限于机构所申请的考核项目。依据的文件包括本规范,申请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检定、校准、检测使用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验规则、检测规则和型式评价大纲等技术文件。 (3)明确现场考核计划,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的方法。考核组组长介绍考核计划,并就考核计划再次征求意见,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吸收被考核机构或考核组成员的合理化建议做少量必要的调整。但如果要做重大调整,如涉及到增加或减少某些项目或要素,则要请示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对考核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也由考核组组长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要特别强调考核中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及为被考核机构保守机密的承诺。(4)确认考核组与被考核机构的联系方法。一般应由被考核单位指定与考核组软件组、硬件组的联系人,并向考核组提供联系人的办公地点及其联系电话(包括手机号码)。在考核期间,被考核机构应保证联系渠道的畅通。 (5)确认考核组开展工作的条件已具备。应由被考核机构负责人简要介绍准备工作情况,质量体系运作情况,说明接受考核的人员都已到位,考核项目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都处于正常状态。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被考核机构现场停电,或被考核项目的标准器送出去检定,或被考核项目的技术人员请假等,考核就无法进行。对考核机构负责人的介绍如有不清楚之处,考核组可以询问,要求解释。被考核机构还应向考核组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如办公室及办公设备等。(6)确认考核活动及末次会议和其他中间会议的时间安排。 (7)澄清考核计划中不明确的内容。双方对考核计划或申请项目有何需要澄清的问题,都要在首次会议上提出,经讨论给以澄清,不使留下误解或不明确的东西,给以后的考核工作造成麻烦。首次会议要简单明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要特别避免不必要的客套或冗长的介绍,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考核组组长要精心组织好首次会议,努力创造一种既认真严格,又实事求是,真诚和谐的良好气氛,使现场考核有个好的开端。 现场参观一、规范条款9.3.2现场参观首次会议后,考核组成员在被考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联系人陪同下对整个机构进行一次现场参观。通过参观初步了解该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的大致情况,为下一步分软件组和硬件组考核作好准备。 二、理解要点1、参观目的首次会议之后,考核组全体成员在被考核机构负责人或联系人陪同下对整个机构进行一次现场参观。这是考核开始时的一个重要步骤。因为考核组成员可能是第一次到被考核单位,或者虽然来过但对机构不太熟悉,或了解不全面。而最主要的是这次现场参观是为考核的目的而参观,要通过参观了解被考核机构的实际情况。 2、参观重点软件组考评员在参观中要注意了解被考核机构内部组织的实际情况。有的机构在组织机构图上或质量手册中列出的机构设置,在实际中可能只是一个人,甚至一个人或几个人兼几个机构的职能等等。现场参观时还可以通过观察办公室的情况和简短的对话,了解每个部门的实际运行情况。比如质量手册规定了某个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档案,但实际参观时看到这个部门的办公室空空的,连档案柜都没有,可能其职责没有落实。在与部门人员对话时也能解到他们对自己的职责是否清楚,实际做法与质量体系文件规定是否有出入。软件组考评员通过现场参观应能掌握机构实际的内部组织和业务工作实际流程的大致情况,同时记下与软件组重点考核要素直接有关的部门或人员,为下一步深入考核做好准备。硬件组考评员主要结合自己分工的项目了解实验室的位置、设施和环境条件,观察设备的实际状态,有无标志,保养维护情况,观察实验室的管理、卫生状况,初步认识从事被考核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3、注意事项所有考评员在现场参观时应随时记录发现的问题或有疑问的地方,以及认为要重点检查的方面。但要注意现场参观不要拖得太长,不要就一些具体问题展开讨论,一般考评员也不提供咨询。 软件组考核一、规范条款9.3.3软件组考核9.3.3.1考核的内容软件组负责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本规范“4组织和管理”、“5管理体系”、“7.1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7.4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和“8管理体系改进”。 9.3.3.2考核的程序软件组考核的基本程序是按照“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的要求,检查各个过程是否识别、职责是否明确、过程是否实施、实施结果是否有效,并在“检查表”上记录评价结果。对考核中发现的所有不符合或存在缺陷的问题收集客观证据,并填写“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见附录E)。如果发现有可能导致不符合的重要线索,即使不在“检查表”之列,也应予以记录并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面谈获得的信息还应通过实际观察、测量或记录等其他方式予以验证。9.3.3.3主要条款的考核方法(见后面) 软件组考核内容和程序二、理解要点1、考核的内容软件组负责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本规范“4组织和管理”、“5管理体系”、“7.1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7.4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和“8管理体系改进”软件组考核的主要任务是确认被考核机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2、考核的程序软件组考核的基本程序是按照“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的要求,检查各个过程是否识别、职责是否明确、过程是否实施、实施结果是否有效,并在“检查表”上记录评价结果。对考核中发现的所有不符合或存在缺陷的问题收集客观证据,并填写“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如果发现有可能导致不符合的重要线索,即使不在“检查表”之列,也应予以记录并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面谈获得的信息还应通过实际观察、测量或记录等其他方式予以验证。 3、考核方法(1)关于组织和管理的考核1)机构地位的考核在机构的考核申请书中已附上了机构依法设置的文件和机构法人代表任命文件的副本。考评员应对这些文件进行核实,机构设置文件应该是当地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正式文件,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应该是机构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的正式文件。要核实文件的内容和当前的实际是否一致、有无变化,如有变化要提供新的法律地位证明。机构还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了解机构是否有独立的帐号,实际上是否独立运作。 对于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只需要核查编委的机构设置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对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除核查上述三份文件外,还应核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对于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果不是独立法人,而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要检查其是否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是否有法人代表给予的委托书。 2)机构履行责任的考核通过查看记录和与负责人交谈了解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计量法赋予的职责方面的情况。例如有没有受到涉及违法行为的投诉或处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给该机构的任务有哪些,象强制检定、仲裁检定、执法检查等,完成情况如何,是否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如何,有无记录。必要时,应征求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意见。 3)基本条件的考核①根据机构提供的有关基本情况和现场参观得到的实际情况,了解机构在组织和管理方面的基本框架,考核其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本规范要求,是否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其相互关系是否统一协调;②根据机构提供的公正性声明和有关保证其公正性的政策措施,以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置,检查机构在管理上是否能保证机构工作的公正性,为客户保密,遵守职业道德等; ③根据机构提供的人员状况表,检查机构是否按要求配备了管理人员、监督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④根据机构实际运行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首先检查系统是否能满足业务管理、流程控制的要求;其次检查系统运行是否可靠,检查其对编制或使用计算机软件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是否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合法软件,有无保护数据安全和合理调用的措施,查看这些文件和有关记录。⑤根据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检查机构是否具有检定、校准或检测设备更新、改造和维持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能力。 (2)管理体系的考核(最主要的任务)1)基本方法对管理体系的考核,应对管理体系的每个过程检查4个基本问题:——过程是否确定?(检查过程是否形成文件)——职责是否落实?(检查与过程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是否落实)——过程是否按规定实施?(查阅质量记录检查过程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实施结果是否有效?(检查过程实施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2)重点内容①通过与机构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面谈,查阅体系文件和体系运行记录等方法,检查机构是否已按照5.1所规定的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并满足要求;②检查机构最高管理者是否履行了其对建立、实施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③检查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的控制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机构的实际情况;④检查机构的质量方针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总体目标是否得以分解、测量、评价和实现。 (3)关于检定、校准和检测的策划的考核1)检查机构是否按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各项活动进行了策划,并形成了相应的管理程序和质量计划;2)策划形成的管理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用在检定、校准、型式评价、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工作流程的某一环节上随机选取一个或多个工作对象,跟踪调查其在整个工作流程中是否按照体系文件规定执行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例如随机抽取一份或几份原始记录,或证书报告副本,或已完成的被检器具,或机构内部使用的作业单、客户委托单等,跟踪调查这个对象从客户委托,对客户申请书、标书、合同的评审,样品的接收、识别、保管,到实验室检测、记录和处理数据,出具证书报告,直至将证书、样品交付客户,收取检测费用的全过程是怎样运作的,查看每一过程的有关记录,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管理程序和考核规范的要求,从而证实实际操作与其策划形成的管理程序的一致性程度。 (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的考核1)查阅《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管理程序》,检查对过程是否作出规定;2)查阅顾客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记录,检查合同评审过程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实施;3)查阅已经签订的合同,检查评审的结果是否有效。 (5)服务顾客考核1)检查机构是否对服务项目、工作质量、完成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明文规定;2)通过查阅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业务流转单据和收费票据以及顾客的反馈意见,检查机构的服务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3)必要时,采取走访顾客和电话采访的方式直接征求顾客的意见。 (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的考核1)检查机构是否制定了《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管理程序》;2)查阅采购文件、采购服务和物品的验证记录、服务和供应品的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获得批准的供应商名单等,检查机构对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的控制以及控制结果的有效性。 (7)管理体系改进的考核1)通过与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面谈,评定机构是否确立了“持续改进”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理念;2)通过与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和机构有关人员面谈、查阅质量方针和总体目标,评定机构是否建立了持续改进的方向和目标;3)查阅管理评审、顾客满意和投诉、内部审核、不符合工作控制、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相关程序文件,检查机构是否建立了持续改进的机制;4)查阅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计划、记录、审核报告、评审报告、不符合工作控制记录、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记录等,检查机构持续改进的适宜性和有效性;5)查阅顾客满意度调查记录和顾客投诉处理记录,评价机构是否达到了顾客满意的目标。 4、考核记录在进行上述考核过程中,软件组考评员要对管理体系所包含的所有管理过程按照“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的要求,逐条对照检查,收集相应的客观证据以证明其符合性或者证明其不符合或存在的缺陷,并做好考核记录。这些证据可能是试验的原始记录,某些质量活动的记录等。软件组重点考核的“4组织和管理”、“5管理体系”、“7.1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7.4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8管理体系改进”等章节的考核记录,既要记录考核要求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有无反映,是否符合,也要记录执行情况及效果。而对于硬件组重点考核的“6资源配置和管理”、“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除7.1、7.2、7.4)几章节的考核记录则要靠硬件组考核记录来补充,尤其是执行情况及效果要由硬件组提供。 如果考核中发现不符合项或缺陷项,应将每个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逐一记录在“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上。(有关“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填写说明见本节第七款) 硬件组考核一、规范条款9.3.4硬件组考核9.3.4.1考核的内容硬件组负责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项目表B1~B5”中规定的内容以及本规范“6资源配置和管理”和“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除7.1、7.2和7.4)。 9.3.4.2考核的程序a)按照硬件组专家的专业分工,分别考核所有的申请考核项目。对于每个项目的考核,按照“考核项目表”中规定的考核内容,检查各项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记录考核结果。b)在分项目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表”的要求对“6资源配置和管理”和“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除7.1、7.2和7.4)条款进行考核和评价。 c)现场试验是硬件考核的关键环节。现场试验时应全程跟踪试验过程,注意观察试验设备和试验环境,对照技术规范进行核查,并就相关技术问题对试验人员进行提问。对于耗时比较长的现场试验,考评员可以结合试验关键点的操作、现场提问和现场演示的方式进行考核。当某项试验可由多人进行操作时,应考虑采用人员比对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当某项试验可在多台仪器设备上进行时,应考虑采用设备比对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d)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是机构实际能力的重要证明。检查机构是否建立了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制度和纠正措施程序,是否参加相关专业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结果不满意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e)对在上述考核中发现的所有不符合或存在缺陷的问题收集客观证据,并填写“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见附录E)。 硬件组考核内容和程序二、理解要点1、考核内容硬件组重点考核本规范“6资源配置和管理”、“7检定及校准和检测的实施”(除7.1、7.2、7.4)。硬件组的主要任务是确认被考核机构所申请授权项目的技术能力的符合性。硬件组应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交的考核项目表B1~B5,对所有申请考核的项目进行逐项考核,不得只抽查部分项目。每个项目考核的具体内容如下: (1)检定和校准项目考核按照“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和“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证书及文件集、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量值溯源、设施与环境条件、人员资质及能力、开展检定(或校准)的依据、原始记录、检定(或校准)证书、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期间核查、检定结果的质量控制和现场试验等12个方面。考核的依据是本规范的相关条款,以及开展检定、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2)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考核按照“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检验依据文件、测量设备、量值溯源、人员资质与能力、环境条件、抽样方案、试验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现场试验等11个方面。考核的依据是本规范的相关条款,以及开展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所依据计量检验规则。 (3)型式评价项目的考核按照“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依据的文件、检测与试验项目、测量设备、量值溯源、试验设备、设施与环境设施、人员资质与能力、型式评价流程、型式评价方法、原始记录、评价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和现场试验等14个方面。考核的依据是本规范的相关条款,以及开展型式评价所依据型式评价大纲等计量技术规范和相关的标准。 (4)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的考核按照“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检测依据的文件、测量设备、量值溯源、设施与环境条件、人员资质与能力、抽样、检测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原始记录与数据处理、检测结果的评定、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和现场试验等13个方面。考核的依据是本规范相关的条款,以及开展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所依据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考核程序(1)按照硬件组专家的专业分工,分别考核所有的申请考核项目。对于每个项目的考核,按照“考核项目表”中规定的考核内容,检查各项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记录考核结果。(2)在分项目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表”的要求对“6资源配置和管理”和“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除7.1、7.2和7.4)条款进行考核和评价。 (3)现场试验是硬件考核的关键环节。现场试验时应全程跟踪试验过程,注意观察试验设备和试验环境,对照技术规范进行核查,并就相关技术问题对试验人员进行提问。对于耗时比较长的现场试验,考评员可以结合试验关键点的操作、现场提问和现场演示的方式进行考核。当某项试验可由多人进行操作时,应考虑采用人员比对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当某项试验可在多台仪器设备上进行时,应考虑采用设备比对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4)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是机构实际能力的重要证明。检查机构是否建立了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制度和纠正措施程序,是否参加相关专业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结果不满意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5)对在上述考核中发现的所有不符合或存在缺陷的问题收集客观证据,并填写“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 3、考核方法硬件组考核的考核主要是在被考核项目实验室现场和进行试验操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提问、查阅文件和记录、对现场试验的结果数据与已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等方法,验证每一个考核项目是否达到了考核项目表中所表示的能力,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测量扩展不确定度的指标。考核的具体方法如下: (1)计量标准证书及文件集考核检定和校准项目都是必须经考核建立了计量标准才能开展工作。一个计量标准项目可能开展一项或数项检定和/或校准项目。考核时首先检查计量标准是否按《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了考核,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而且两证都必须是在有效期内,有完整的计量标准文件集,包括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资料。对于已经变化的情况,如设备更新,准确度度等级提高或降低,是否办理了变更手续。 (2)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检查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是否与申请材料填写一致,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对设备准确度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的要求,是否有状态标志,是否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查看其设备档案是否完整,设备维护保养是否完善。 (3)依据文件检查所开展的每个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是否配齐所有必须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验/检测规则、型式评价大纲、技术标准、说明书、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而且文件的版本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对机构自己编制的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等技术文件是否按本规范的要求履行了确认、审核和批准手续。 (4)测量设备检查开展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测量设备是否满足文件的要求,是否有状态标志,是否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查看其设备档案是否完整,设备维护保养是否完善。 (5)量值溯源检查计量标准、测量设备的量值是否能通过一系列的检定或校准溯源到国家基准,并画出量值溯源图,是否按周期检定计划由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实施了周期检定,或按校准、比对计划实施校准、比对。 (6)期间核查是否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在相邻两次周期检定或校准之间实行期间核查的计划和方法并实施,检查这些计划和实施记录。 (7)设施与环境条件考核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定、校准和检测所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如空间大小、温度、湿度、防震、防电磁干扰、良好的接地、照明、能源等。检查实验室有无监控环境条件的仪器仪表,这些仪器仪表是否经检定合格,查看监控记录。考核实验室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管理,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仪器设备和检测对象放置合理有序,实验室卫生良好,有必要的人身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8)人员资质及能力了解该项目检定、校准或检测配备人员的数量是否足够,所配人员的资质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对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考察。如果是事先确定的进行现场试验的项目,要对考核组提供的样品,或从现场抽取的样品按检定规程进行试验操作。通过观察检定人员的操作和现场提问,检查其对检定规程的理解是否正确,执行是否认真。 (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检查机构是否制定了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并对申请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都应按有关法规、规范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查阅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和评定结果的表示,检查其是否对给定条件下的所有重要不确定度分量,均采用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所推荐的方法或其他法规、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和表示。 (10)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1)检查申请考核项目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和控制计划,并经过评审确认是有效和可行的;2)检查申请考核项目所得的质量控制数据是否形成记录,记录方式是否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3)检查是否对质量控制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是否遵循已有的计划采取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4)检查申请考核的项目是否参加了相关专业的计量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是否满意,如果不满意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了有效性验证。考评员对在近期参加计量比对或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项目,不必进行现场试验;对于比对和验证结果不满意的项目应进行重点考核,并必须进行现场试验;5)考评员还应结合原始记录和证书报告的考核,评定监督控制的有效性。 (11)原始记录检查试验原始记录是否有固定格式,其格式是否满足检定规程或其他方法文件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信息,是否妥善保存和管理。试验的原始记录是其证书报告的依据,也是证书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时的原始凭证,因此考评员要给以重点考核,务必按本规范“7.10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的内容逐条检查。(12)证书报告考评员应对每个项目抽查若干份证书报告,对照本规范“7.11证书和报告”按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不同要求逐条检查。 (13)现场试验现场实验时,考评员应对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操作程序、过程、采用的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进行考评,并通过对现场实验数据与已知参考数据进行比较,确认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或检测、试验设备的检测能力。检定、校准项目的现场试验样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盲样、被考核单位的核查标准、或经检定或校准过的计量器具作为测量对象。商品量/商品包装检验、型式评价试验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的对象可以是考核组准备的,也可以是现场抽取的。在现场试验过程中,考评员应对检定、校准或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提问,现场提问的内容包括有关本专业基本理论方面的问题、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有关的问题,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以及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发现现场考核数据与已知数据有较大偏离,就要查找原因,记录暴露出来的缺陷或不合格项。所有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原始记录和证书或报告都作为考核证明予以密封,并由被考核机构存档。 4、考核记录以“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为例,考核记录的格式见附录B表。(1)考核记录的填写通过上述考核,硬件组考评员必须在考核项目表的“考核记录”栏中,对每个考核内容都要在“评价意见”栏目的“符合”、“有缺陷”或“不符合”三个选项中,选择一个打√,只能选择一项,并在“说明”栏作出必要的说明。对于“有缺陷”或“不符合”的可注明“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的记录编号。有缺陷与不合格的区别在于,有缺陷的项目是已具备了基本的条件,也开始按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去做,但做的还不够或还有些偏差,存在一些短期内可以纠正的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而不合格是指基本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或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很大出入,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例如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设备不配套,或人员素质差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或某些质量要素没有受到控制,体系文件和技术文件没有执行等。 (2)考核结论的填写在“考核结论”栏,选择“合格”、“有缺陷”或“不合格”,三个选项中,选择一个打√,只能选择一项。考核结论必须依据对考核内容的评价意见,考核结论的评定方法如下:1)如果“评价意见”全部为“符合”,则考核结论为“符合”;2)如果“评价意见”中有1个或1个以上为“不符合”的,则“考核结论”为“不符合”;3)如果“评价意见”中有项目评价为“有缺陷”,并且在现场考核期间不能完成整改的,则“考核结论”为“有缺陷”。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一、规范条款9.3.5证书报告签发人员的考核9.3.5.1机构申请考核的证书报告签发人员应是由机构明确其职权,对其签发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最终技术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果和证书、报告具有否决权的人员。 9.3.5.2考核组长应在硬件组的配合下,对照“D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对所有负责签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人员通过面谈和查阅相关记录等方式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是否熟悉本考核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是否满足要求。确认其是否具有所承担的签发证书报告职责的能力,并填写“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见附录D)。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二、理解要点1、考核内容机构申请考核的证书报告签发人员应是由机构明确其职权,对其签发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具有最终技术审查职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结果和证书,报告具有否决权的人员。 对证书报告签发人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证书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2)是否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本机构开展项目范围;(3)是否熟悉有关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规程、规范,方法及标准;(4)是否有能力对所签发的证书报告的结果及不确定进行评定;(5)是否了解有关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检定或校准状态;(6)是否十分熟悉记录、证书报告及其审核程序。 2、考核方法考核组长应在硬件组的配合下对所有负责签发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的人员通过面谈或查阅相关记录等方式进行考核,了解每个人员的资格、质量意识、对签发证书报告职责的理解和做法以及专业知识,确认其是否具有所承担的签发证书报告职责的能力。根据上述问题的检查,综合判断每一个证书报告签发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签发证书报告的领域。 考核计划调整一、规范条款9.3.6考核计划的调整9.3.6.1在现场考核过程中,为了确保现场考核取得最佳效果,必要时,考核组长可以在征得组织考核部门和申请考核机构的同意之后,调整考评员的工作任务和考核计划。9.3.6.2当发现考核目的不可能实现,现场考核无法进行下去时,考核组长应向组织考核部门和申请机构报告原因。 二、考核计划的调整1、考核计划的调整在现场考核过程中,为了确保现场考核取得最佳效果,必要时,考核组长可以在征得组织考核部门和申请考核机构的同意之后,调整考评员的工作任务和考核计划。2、现场考核中断在考核过程中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例如人员不合作,或设备出现重大故障等,发现考核目的不可能实现,现场考核无法进行下去时,考核组长应向组织考核部门和申请机构报告原因。 不符合项和缺陷项的确定一、规范条款9.3.7不符合项和缺陷项的确定9.3.7.1考核组在软件组和硬件组分别考核以后,依据考核记录和收集到的客观证据,对照考核规范要求,通过讨论确定不符合项和(或)存在的缺陷项。 9.3.7.2不符合项和缺陷项的判定依据:a)管理体系文件的判定依据是考核规范;b)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运行记录、人员操作的判定依据是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和计量技术法规(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验、检测规则等);c)申请授权项目资质和能力判定的依据是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以及该项目所依据的计量技术法规(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测规则等)。 9.3.7.3不符合项或缺陷项应事实确凿,其描述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如具体的原始记录、证书、报告及具体活动等,在保证可追溯的前提下,应简洁、清晰,不加修饰。对于多个同类型的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通过讨论,应汇总成一个典型的不符合项或缺陷项。 9.3.7.4区别不符合项与缺陷项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是系统性的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还是偶然性的、个别的不符合规定要求;b)不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会造成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严重偏离或结论的错误;c)不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会对计量监督管理产生不良后果或使顾客的利益受到损失;d)是否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行为规范。9.3.7.5考核组长应就讨论确定的不符合项和(或)存在的缺陷项与机构负责人进行复审或交换意见,以使所有不符合和(或)有缺陷的问题得到申请机构负责人的确认。 不符合项和缺陷项的确定方法1、评定程序考核组在软件组和硬件组分别考核以后,依据考核记录和收集到的客观证据,对照考核规范要求,通过讨论确定不符合项和(或)存在的缺陷项。 2、判定依据a)管理体系文件的判定依据是考核规范;b)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运行记录、人员操作的判定依据是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和计量技术法规(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等);c)申请授权项目资质和能力判定的依据是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以及该项目所依据的计量技术法规(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和检测规则等)。 3、评定要求不符合项或缺陷项应事实确凿,其描述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如具体的原始记录、证书、报告及具体活动等,在保证可追溯的前提下,应简洁、清晰,不加修饰。对于多个同类型的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通过讨论,应汇总成一个典型的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每个不符合项或缺陷项都必须填写“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 4、填表方法“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中一共有四个栏目。第一个栏目,不符合项/缺陷项发现的时间,第二个栏目,包括被考核部门/岗位、被考核机构陪同人、考核项目、考核依据、不符合和缺陷事实的描述、评定结论、对不符合项/缺陷项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以及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方式等8方面的内容。其中关于事实的描述,必须做到事实确凿,描述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如具体的原始记录、证书、报告及具体活动等,在保证可追溯的前提下,应简洁、清晰,不加修饰。第三个栏目,记录被考核方对不符合项/缺陷项确认意见;第四个栏目,是备注栏,记录考核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不符合性与缺陷项的界定区别不符合项与缺陷项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是系统性的不符合规定的要求,还是偶然性的、个别的不符合规定要求;(b)不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会造成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严重偏离或结论的错误;(c)不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会对计量监督管理产生不良后果或使顾客的利益受到损失;(d)是否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行为规范。 6.机构的确认考核组长应就讨论确定的不符合项和(或)存在的缺陷项与机构负责人进行复审或交换意见,以使所有不符合和(或)有缺陷的问题得到申请机构负责人的确认。在交换意见中被考核机构人员可能会对考核组的结论意见提出异议。考核组组长应耐心倾听,同时应拿出充分的证据,必要时考核人员需要和被考核机构人员一起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复审,如果经过复审发现考核组的结论不符合事实,应予以纠正。如果被考核机构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反驳考核组的结论,则仍应坚持原来的结论意见。经过这样的复审和交换意见,双方对考核结果的认识应基本达成一致,考核组指出的不合格和缺陷受到申请考核机构负责人的认可,这将有利于考核报告的编写,也有助于整改工作的进行。 末次会议一、规范条款9.3.8末次会议现场考核结束,考核组应与申请机构最高管理者及其所辖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评审末次会议。由考核组长向机构最高管理者和有关人员通报考核结果,并使他们能清楚地理解考核结果。考核组长应对机构的管理体系能否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的有效性提出考核组的结论,并声明考核抽样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二、末次会议的实施1、会议时机考核组经过考核情况的汇总,得出了考核结论,并经过与申请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取得其对考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缺陷项和考核结论的认可,完成了考核计划规定的任务,到达了现场考核的目的,则考核组可以末次会议作为现场考核的结束。 2、出席人员末次会议仍由考核组组长主持,考核组全体人员和被考核机构最高管理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被考核机构参加末次会议人员由机构自己决定。 3、会议内容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由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人员通报考核结果,并使他们能清楚地理解考核结果。考核组长应对机构的管理体系能否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的有效性提出考核组的结果,并声明考核抽样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要尽量使被考核机构人员能清楚理解考核结果,必要时可由软件组考评员、硬件组考评员分别就发现的不符合项和缺陷项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论如有不清楚或不明白之处可以提出,考核组应做进一步解释。 4、签字确认当双方意见都解释清楚,被考核方对结论没有疑义后,由考核组组长和机构负责人在每一张“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考核项目表”和“项目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参加现场考核的考核成员在“核报考告”和“项目确认表”上签字,至此现场考核结束。 考核报告一、规范条款9.4考核报告9.4.1考核报告的编制考核报告应由考核组长负责编制,考核组长对考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9.4.2考核报告的内容考核报告应按附录F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考核报告应如实反映考核的程序和内容,考核报告须标有日期和考核组长签名,其内容包括经确认的申请机构概况,考核结果汇总,整改要求和考核结论。 9.4.3考核报告的提交考核报告应在考核现场完成所有签字手续,并由考核组长负责连同考核记录和证明材料提交组织考核部门。组织考核部门负责将考核报告副本一份提供给申请考核机构。组织考核部门应妥善保管考核报告和所有考核记录及证明材料,并负责保密。9.4.4考核文件的保存考核申请文件、考核文件、纠正措施跟踪验证文件由组织考核部门负责保存。现场试验操作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证书或报告在申请机构封存。 二、理解要点(一)报告的编制现场考核完成后,应由考核组长负责编制考核报告,并对考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编制考核报告的依据是考核中收集的客观证据和形成的考核记录。考核报告应如实反映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用词和表达要客观、准确、恰当。 (二)报告的内容考核报告包括概况、考核结果汇总、不符合项/缺陷项及整改要求、考核结论和考核组成员签字等5个方面的内容。1、概况概况是指定被考核机构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概况内容应是经过核实的被考核机构的基本情况。2、考核结果汇总考核结果汇总是采用“考核结果汇总表”的形式,对照考核规范中的考核要求,从整体上评价被考核机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考核组应针对考核规范的每一条款在“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中选择,在被选项上打“√”,只能选一项。对于选择了“有缺陷”或“不符合”的要在后面的“说明”栏中作出缺陷或不符合的具体内容或注明“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的编号。 3、不符合项/缺陷项及整改要求不符合项/缺陷项及整改要求以“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的形式表述。“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的填写方法已经在第三节中作了介绍。需要注意的是“考核结果汇总表”和“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所填写的内容,应与末次会议上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公布的不合格项、有缺陷项和整改要求一致,不应随意增加或减少。这两个表的内容也可以在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之后,末次会议之前草拟。 4、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包括了总体评价,申请考核项目确认,计量比对、能力验证和现场试验情况,整改要求和是否给予机构授权的建议等5个方面的内容。(1)总体评价考核组应对申请考核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条件、管理体系、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考核规范要求,给以概括的评价。这些评价应反映出被考核机构的特点,符合被考核机构的实际。而不应该是千篇一律的套话。同时要指出存在不合格多少项,有缺陷多少项。在这里只要说明总数,不必具体指出内容。 (2)申请考核项目确认这是对被考核单位申请考核的每一个项目的确认,确认其属于合格项目,还是需要整改项目,还是不合格项目。确认的依据就是“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考核项目B2---校准项目”、“考核项目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考核项目B4---型式评价项目”和“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中的“考核结论”。这个结论已经考评员、考核组长、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这5个表的“考核结论”中“有缺陷”即对应这里的“需要整改项目”。每一类确认项目只填写考核项目的序号。 对于考核合格的项目,分别按照考核项目表的有关内容填报《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经确认的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表》、《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和《经确认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表》。经确认的项目表必须由考核组长、承担项目考核的考评员和被考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3)计量比对、能力验证和现场试验情况计量比对、能力验证试验情况最能说明机构的质量水平和技术能力,这一点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实验室评审界的重视。因此必须在考核报告中把机构参加结论比对和实验室之间能力验证的项目、次数、结果,以及对考核组提供样品现场操作试验的结果概括给以说明。一般这些内容会比较多,可以另附较详细的清单。 (4)整改要求对于需要整改的机构,要规定整改的期限,要视需要整改问题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决定时间的长短。由组织考核机构与被考核机构协商并征求考核组组长意见后确定。时间不宜太长,一般在1---3个月内。要求被考核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整改报告,包括纠正措施,改正记录,需要改正的“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考核项目B2---校准项目”、“考核项目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考核项目B4---型式评价项目”和“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交付组织考核部门。同时也要规定考核组对整改情况的复查应在何时完成。 (5)是否给予机构授权的建议如果是没有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或者除有个别被考核项目不符合外,其他方面都没有不符合项和有缺陷项目的,应选择“对合格项目给予授权”。如果是在一些基本条件上不符合或有缺陷,以至机构无法达到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基本要求,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上述整改的,则选择“由于有重要缺陷和/或不符合项不能给予授权”。介乎两者之间的情况就选择“待整改后对合格项目给予授权”。 5、考核组成员签字考核报告完成后,考核组全体考评员应在考核报告上签字以表明其对考核报告的确认。 (三)报告的提交考核报告应在考核现场完成所有签字手续,并由考核组长负责连同考核记录和证明材料提交组织考核部门。提交的报告和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考核计划(2)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3)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4)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5)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6)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7)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10)考核报告(11)《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12)《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13)《经确认的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表》(14)《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15)《经确认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表》 组织考核部门负责将考核报告副本一份提供给申请考核机构。组织考核部门应妥善保管考核报告和所有考核记录及证明材料,并负责保密。 (四)考核文件的保存1、组织考核部门保存的资料由组织考核部门负责保存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考核申请书(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5)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6)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7)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8)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9)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0)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12)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13)现场考核计划(14)考核报告 (15)《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16)《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17)《经确认的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表》(18)《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19)《经确认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表》 2、被考核机构保存的资料现场试验操作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证书或报告由考核组封存后,保存在被考核机构。 纠正措施的验证一、规范条款9.5纠正措施的验证9.5.1验证程序现场考核后,对于存在不符合项和(或)有缺陷项的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考核组长或其指定的考评员对机构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确认其是否有效。整改及其验证应在3个月之内完成。具体完成时间由组织考核部门与被考核机构协商,并征求考核组意见后确定。考核组应在验证纠正措施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并上报纠正措施验证报告(见附录G)。 9.5.2验证方法考核组应要求机构提交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实施整改的报告及实施纠正的证据复印件。考核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机构提交的整改资料进行验证:a)机构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b)机构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c)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是否得到纠正;d)纠正措施是否有效,能否保证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在以下情况下,考核组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整改,应考虑进行现场验证:a)对于涉及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影响组织考核部门权威的不符合项或缺陷项;b)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c)涉及仪器设备故障或欠缺的;d)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核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 二、实施方法(一)纠正措施的实施对于存在不合格项和有缺陷项的机构,必须采取纠正措施,按考核组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写出整改报告,连同证明整改要求已达到的证明材料,在考核报告规定的日期前交付组织考核部门。由组织考核部门将这些材料转给原考核组组长给以审核。 (二)纠正措施的验证考核组长或其指定的考评员对机构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确认其是否有效。整改及其验证应在3个月之内完成。具体完成时间由组织考核部门与被考核机构协商,并征求考核组意见后确定。考核组应在验证纠正措施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并上报纠正措施验证报告。 (三)验证方法考核组应要求机构提交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实施整改的报告及实施纠正的证据复印件。考核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机构提交的整改资料进行验证:a)机构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b)机构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c)不符合项或缺陷项是否得到纠正;d)纠正措施是否有效,能否保证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在以下情况下,考核组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整改,应考虑进行现场验证:a)对于涉及影响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影响组织考核部门权威的不符合项或缺陷项;b)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c)涉及仪器设备故障或欠缺的;d)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核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此外,如果需要整改的问题很多,不能完全从整改报告上判断整改效果如何,就需要进行现场验证,考核组成员可以全部参加,也可以只有部分参加。 (四)纠正措施验证报告纠正措施验证报告的内容与考核报告相似,只是“考核结果汇总表”改为“验证结果汇总表”,考核结论的总体评价是指整改工作的评价,申请项目确认是指整改项目确认。在“验证结果汇总表”中,应对照“不符合项/缺陷项记录表”逐项填写验证意见。如果验证考核时仍发现有需要整改的问题,将再次提出整改要求,并规定整改完成日期和考核组完成验证日期。根据验证结果提出是否授权的建议。参加验证的考核组成员要在纠正措施验证报告上签名,报告仍由考核组组长签发并全面负责。 考核结果的评定一、规范条款9.6考核结果的评定组织考核部门根据考核报告及纠正措施验证报告、对申请机构管理体系的评价和对申请考核项目的合格确认,决定可否批准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和印章。对经批准的机构,其授权证书应附上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见附录H)、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见附录J)、经确认的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表(见附录K)、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见附录L)、经确认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表(见附录M)以及证书报告授权签字人及签字领域(见附录D1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二、评定方法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验证报告及所有考核资料都交到组织考核部门以后,由组织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资料和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组的意见和反映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定。(一)评定的内容对考核结果的评定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对考核工作质量的评定:a)评定考核组考核工作的程序是否符合考核规范和考核计划的要求;b)评定考核的内容是否覆盖考核规范的全部要求和所申请的全部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c)评定考核组提交的考核资料是否齐全,每项考核要求是否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d)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组的意见和反映。 2、对考核结论的评定a)评定考核组的考核结论是否客观、公正;b)评定考核组提出的予以通过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技术指标是否科学、准确。 (二)评定后的处置1、经过评定,考核组的工作质量和考核结论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提交的考核报告予以认可;如评定发现考核组的工作质量或考核结论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被考核机构对考核结论存在异议的,组织考核部门应对存在的问题或异议组织调查。在问题或异议被排除或被纠正后,对考核结果再次组织评定。 2、经现场考核和纠正措施验证能满足本考核规范要求,且申请考核项目已确认合格,将批准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和印章。授权证书必须附上“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经确认的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表”、“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和“经确认的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表”以及“证书报告授权签字人及签字领域”。经评定,确认现场考核不合格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则不予授权。3、授权证书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考核规范要求的证明。证明其有资格和能力,在附表所列范围内承担计量法赋予的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商品量及商品包装计量检验、型式评价和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等法定任务,并为社会提供检定、校准及检测服务。 证后监督一、规范条款10证后监督10.1总则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机构应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复查、对投诉或变更等情况的检查等。10.2监督检查批准授权的部门应视机构执行考核规范情况,决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应由批准授权部门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程序和要求与考核相同。批准授权部门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 10.3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10.3.1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组织组织考核部门可以自己组织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机构参与组织,组织考核部门应保存适当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方案的清单。10.3.2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的应用机构参加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该机构授权的依据。 10.4到期复查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满前,机构应按规定向批准授权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的申请和考核程序与首次考核相同。10.5人员变更机构负责人和证书报告签发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颁发授权证书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二、证后监督的实施(一)证后监督的必要性证后监督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取得计量授权证书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复查、对投诉或变更等情况的检查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持续的监督,既是保证考核工作的有效性和授权证书的可信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所有被授权的机构持续保持满足考核规范要求,并促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改进和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的外部条件。 (二)证后监督的实施1、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是证后监督的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督检查由批准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必须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要求和程序与首次现场考核相同,也要完成考核报告。经现场监督检查证明机构仍能满足考核规范要求,则继续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将取消对该机构的授权,收回计量授权证书和印章。 (2)监督检查间隔的确定。对取得授权资格的机构,应根据首次考核和机构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合理地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如果该机构已建立的管理体系能持续有效地运行,并不断完善;技术能力能继续保持,并不断提高;并能积极参加实验室之间比对,而且结果都令人满意,对这样的机构可以适当拉长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如两年或更长。如果该机构在首次考核以后明显放松要求,管理体系运行不稳定,对这样的机构需要缩短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并增加抽查的频次。总之要根据被授权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检查的频次和检查的范围。一般在授权证书在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日常的监督检查。除正式的按计划规定时间进行的监督检查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抽查,或根据顾客的投诉安排专门的检查,或要求机构就某些问题提供书面汇报等。这些监督管理活动都是为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授权机构有义务接受监督并认真对待。 2、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1)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概念1)计量比对根据定义,计量比对是在规定条件下,在相同量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所复现或保持的量值之间比较、分析和评价的过程。简称比对。比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验室,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测量同一个性能稳定的传递标准器,通过分析测量结果的量值,确定量值的一致程度,确定该实验室的测量结果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从而判断该实验室量值传递的准确性的活动。 2)能力验证根据定义,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能力。任何用于监视实验室能力的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的活动称为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活动包括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能力验证计划是为保证实验室特定检测、测量或校准领域的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实验室间比对。 (2)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作用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是通过实验室间比对来判定实验室能力的活动。它是一项通过发送样品至实验室进行实际测试/测量,再将所有参加实验室的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依据每个实验室与参考值的一致性来判定实验室对于特定项目的技术能力的活动。由于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是一种实际测试活动,是通过测试数据来作出判断的。因此其结果也就更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任。能力验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对机构而言,是其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对外提供证明的需要;2)对机构考核者而言,是评价实验室技术能力的技术手段;3)对机构的用户而言,是证明实验室具备某项技术能力的重要证据;4)对政府主管部门而言,是评价和监管实验室的有效措施。 由于能力验证具有显著的作用,因而在国际上越来越得到广泛的重视,很多国家已经把能力验证作为评价实验室检测报告/证书有效性的重要技术手段,并已俨然成为了新的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手段。总之,能力验证则是能力评价的方式,它是评价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种实验室有效的外部质量保证活动,也是内部质量控制的必要手段。实验室必须通过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包括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实验室间比对和测量审核等证明其技术能力。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结果满意,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效纠正措施,其相关能力才会获得政府的承认和社会的信任。 (3)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组织组织考核部门可以自己组织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机构参与组织,组织考核部门应保存适当的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方案的清单。能力验证和比对组织者对能力验证的主导实验室和能力验证的实施过程实施有效管理。采取组织专家评议、向实验室征求意见、抽查记录档案、要求主导实验室报告能力验证的实施情况等方式,对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时,承认的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主要有:1)国际合作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如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2)国际和区域性计量组织,如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O)等开展的国际比对活动;3)国际权威组织实施的国际性比对活动;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测量仪器的比对活动,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其所属的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工作。比对工作依据为JJF1117《计量比对》。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依据有关国际标准和指南组织实施的相关能力验证活动和比对计划。6)省级政府计量部门组织的各种比对活动。 (4)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的应用机构参加计量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作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该机构授权的依据。1)优先选择或者考虑达到满意结果的机构承担政府委托、授权或者指定的检测任务。2)达到满意结果的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机构考核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面对其能力直接确认。3)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可疑(即指按照有关的技术统计方法确定的能力验证结果界于参考值之间的结果),或者结果离群(即按照有关的技术统计方法确定的明显偏离参考值的结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组织者验证整改效果,也可视情况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项目的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测任务的资格,直到完成纠正活动并经能力验证的组织者确认后,方可恢复或者重新获得承担政府授权、委托或者指定的检测任务的资格。 (三)到期复查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满前,机构应按规定向批准授权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的申请和考核程序与首次考核相同。(四)人员变更机构负责人和证书报告签发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颁发授权证书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扩项考核一、规范条款11扩项考核11.1扩项扩项是指机构在获得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在超出原授权项目范围,提出新的检定、校准或检测项目。11.2扩项程序11.2.1扩项申请机构应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扩项考核的申请,提交拟扩充项目的考核项目表(格式见附录B),以及相关的资料(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计量检定、校准、检测人员资质证件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复印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收到机构的上述申请材料后应指派考评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1.2.2扩项考核11.2.2.1对于申请计量检定和校准项目扩项的,经材料审核,表明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并能证明其已具备所申请扩项的能力,考评员可以书面审核的方式确认其新增加的检定和校准项目符合本规范的要求。11.2.2.2对于申请检测项目扩项的,经材料审核,表明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全,即可由组织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按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新增加的检测项目的硬件部分以及相关的软件。现场扩项考核也可与监督复查一并进行。11.3扩项确认组织考核部门根据考核报告及有关材料决定是否批准扩项申请。对经批准的扩项,应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附件。 二、扩项考核的实施(一)扩项概念扩项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获得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内对授权的检定、校准或检测项目的扩充。新扩充的项目应按规定的要求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对新扩充项目的授权。新增加的项目是指在原授权项目范围之外,新提出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有可能是在原已经开展的检定项目中增加新的检定项目,或者在已经开展的校准项目中增加新的校准项目,或者在已经开展的检测项目中增加新的检测项目;也有可能是机构原来仅仅取得检定项目的授权,现在需要增加校准或检测项目。 (二)扩项程序1、扩项申请机构需要扩大项目时,应向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扩项考核的申请。申请需要提交扩项考核项目表,以及相关的资料,如《计量标准考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检定人员证书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等。上述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收到机构的上述申请材料后应指派考评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扩项考核扩项考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资料审查的方式;另一种是资料审查加现场考核的方式。如果经资料的初步审核,表明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所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其已经具备申请扩项的能力,考评员可以书面审核的方式确认其新增加或扩展的项目符合本考核规范的要求。如果经资料的初步审核,表明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但是不能以书面的方式证明其已经具备扩项的能力,即可组织考核组,按本规范的要求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新增加项目的硬件部分,以及相关的软件。扩项考核也可与监督复查一并进行。如果一机构已经取得检定授权,现需要扩项开展校准或检测项目,则应实施现场考核。 对于申请计量检定和校准项目扩项的,经材料审核,表明申请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并能证明其已具备所申请扩项的能力,考评员可以书面审核的方式确认其新增加的检定和校准项目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对于申请检测项目扩项的,经材料审核,表明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全,即可由组织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按规范第9章的要求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新增加的检测项目的硬件部分以及相关的软件。现场扩项考核也可与监督复查一并进行。 3、扩项确认组织考核的部门应根据考核变更及有关材料决定是否批准扩项申请。对批准的扩项,应颁布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校准项目表、商品量/商品包装检验项目表或检测项目表或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表。 谢谢大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